本想买辆二手车代步,结果发动机号与车管所登记的备案号竟然不一致,车辆无法过户上牌,能否要求退一赔三?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冷某在某二手车贸易公司院内将一辆二手路虎车出售给冯某,二人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车辆价格为11.5万元,冯某向冷某转账11.5万元后将车开走。
2022年6月21日,冯某在为该车办理车辆落籍时,经车辆管理所查验发现,该车OBD读取VTN码(车架号)和该车辆VIN码(车架号)不一致,导致冯某无法办理车辆落籍手续,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冯某怀疑车辆发动机被更换,与冷某协商要求其全额退款,但冷某未予回应。冯某遂将冷某及二手车公司一同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冯某与冷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购车款11.5万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金额34.5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冷某辩称,造成案涉车辆登记上户退办的直接原因,是该车电脑模块问题造成电子识别码与实车车辆标识代码不一致所致。造成电脑模块损坏的问题有很多,比如系统紊乱,这属于隐蔽瑕疵,出售方没有能力知晓,因此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二手车公司虽系车辆销售公司,但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陈述仅能证明被告冷某在该公司院内卖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冷某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证明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冯某与被告冷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并且将合同约定价款转账给被告冷某,在被告冷某处提车,双方已按《合同》履行,原告冯某与被告冷某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
由于原告购买二手车辆为自己使用,为自身生活工作提供便利。但案涉车辆不能在原告日常居住地落牌照,限制了原告对涉案车辆的使用,反而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不便,违反了原告购买案涉车辆的初衷。对于原告来说,购买二手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冷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冯某与被告冷某之间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被告冷某向原告冯某返还购车款11.5万元及利息;原告冯某向被告冷某退还路虎二手车一辆;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典”滴生活】二手车无法过户上牌,车主能否要求“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