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清,女,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严秋如,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凯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帝景湾洋城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戴广西。
一、被告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清购茶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张清负担80元,由被告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0元;公告费300元,由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纪惠娜人民陪审员杨光礼人民陪审员刘道国
书记员: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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