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4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并于11月22日公布优化调整后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其中包括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等22项保证金。
根据目录清单规定,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由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设立,此项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由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或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由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设立,此项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这两项保证金在征收方式上都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此外,目录清单还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以下是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4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制定《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