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茶叶产品检测项目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采购人(甲方):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
供应商(乙方):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茶叶产品检测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C202209044)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合同期限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序号
检测项目
数量(个)
检测方法
1
感官审评
82
参考GB/T23776-2018
2
五项常规(水分、茶多酚、水浸出物、咖啡碱、游离氨基酸总量)
参考GB5009.3-2016、GB/T8313-2018、GB/T8305-2013、GB/T8312-2013、GB/T8314-2013等
3
水溶性碳水化合物
4
黄酮类(总黄酮)
5
茶色素组分(茶黄素、茶红素、茶褐素)
6
儿茶素组分(成)或儿茶素类含量
参考GB/T8313-2018等
7
香气组分(醛类、醇类、酯类、酮类、烯类、杂环类、酸类和醚类等)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项目采购金额为2681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捌仟壹佰元整)。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给乙方。乙方完成项目所有工作,成功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给乙方。
第五条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5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采购人所在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5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2份,乙方2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附件
1、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项目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其他。
甲方(盖章):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
甲方代表(签字):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宜宾学院临港校区杏林六幢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