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迎河镇2021.4.2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寿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经信局、总工会等单位派人参加的寿县迎河镇团结街道“2021.4.25”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聘请了3名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事故调查技术分析,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调查组经过依法依规、科学严谨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寿县迎河镇吕纳纳超市(门头招牌标识为“娜娜超市”),个体工商户位于寿县迎河镇团结街道,经营者吕纳纳,2016年6月15日注册,注册号为340422600289048主要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零售。
2、安徽裕德堂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裕德堂公司)位于寿县寿春镇玫瑰公馆5号、S1号楼超市101号,法定代表人邸允桂2015年7月13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213488415139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2020年11月10日苏酒贸易公司与安徽裕德堂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书苏酒贸易公司许可安徽裕德堂公司为产品特约经销商,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所有乡镇传统(烟酒店)渠道销售甲方产品(45度梦之蓝水晶版)。
(四)安全管理情况。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娜娜超市”门前有一条10kV和380V高低压同杆架设供电线路下层的380v电线距楼房前搭设的彩钢瓦门面房顶垂直距离约3.5米,10kv线路与380v线路垂道距离约1.5米线路靠近楼房一侧边导线距楼房顶挑檐水平距离1.1米(挑檐宽度0.3米)。详见图一。
图一:事故现场实拍图
图二:事故现场电线情况
图三: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李**,男,1993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为321323199308******,户籍地为江苏省泗阳县来安街道六塘村李祠堂组。
2.伤者:杨某彩,男,1974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为320825197402******户籍地为江苏省泗阳县来安街道蚕桑居委会杨三组。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施工人员焊接作业过程中未佩戴焊工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鞋使用的电焊机焊把破损漏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李某成站在彩钢瓦顶棚上进行电焊作业,不具备直接触碰高压线的条件;施工人员杨某彩、陈某荣坐在二层脚手架上安装扣板距离380v高压线不足1米距离10kv高压线不足3米具备直接或间接接触380v高压线的条件,以及间接接触10kv高压线的条件(脚手架上放置有3米长铝合金压条。
图四:事故时电焊机焊把图五事故焊把漏电电压
2.间接原因。
(1)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电焊作业人员李某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防护意识淡薄,焊接作业过程中未佩戴焊工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鞋。对于电焊机焊把破损不重视,未及时维修或更换。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化青松,未到“娜娜超市”现场查看和管理,未对施工现场以及施工用具进行检查,未向施工人员发放合格的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三)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罚人员。
(四)建议给予问责处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遮期未改正的,责今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