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庭审”对荷花酒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荷花牌香烟包装盒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驳回了原告深圳荷花酒业的诉讼请求,并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裁判文书。
【案情简介】
亳州好酒酒业以“包装盒(国乡荷花)”(简称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深圳荷花酒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荷花烟包装”能否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网络公开也属于公开的一种方式。
本案中,证据附件《别让“庆丰包子”和“荷花牌香烟”变了味儿》为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新闻网页。人民网是《人民日报》建设的以新闻为主的大型网上信息交互平台,属于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在互联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附件网页内容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结合附件中现任国家领导人多年前的一张工作照片和新包装的荷花牌香烟的图片,综合考量在案证据,足以确认“荷花烟包装”所示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能够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二、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是否明显】鉴于原告对被诉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主要相同点和区别点并无异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正面区别明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矩形包装盒正面有很大的设计空间,而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均采用了上中下三段式设计,中间部分均采用了相同的荷花荷叶图案,该设计在整个产品中占比较大,对整体视觉印象的影响力也较大。相对而言,无论是“国礼”字样还是印章图案,都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的影响力较弱,该区别不能使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产生明显区别。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深圳荷花酒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