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琛、通讯员粤纪宣报道:昨日,广东省纪委通报了一批已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据通报,自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8月,两年多来,全省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946件,涉案金额14.43亿元,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112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要案23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58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4人,厅级干部11人;已判刑104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62人。查办六大重点治理领域商业贿赂案件1362件,占案件总数的46.2%。
在通报的十宗典型商业贿赂案件中,部分属于行贿案件和跨国(境)商业贿赂案件。广东省纪委常委、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晓东说,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跨国(境)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今后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各种商业贿赂现象和典型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曝光,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等信息载入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当中,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并予以公布和接受公众查询,对情节恶劣的要让其名誉扫地,在市场中无立足之地。依法采取诸如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列入“黑名单”等手段,限制其经营能力或市场准入,增加其违法成本,使其无利可图。
“今后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各种商业贿赂现象和典型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曝光,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等信息载入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当中,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并予以公布和接受公众查询;对情节恶劣的要让其名誉扫地,在市场中无立足之地。”
■十大典型案件
受贿案↓
1、梁柏年(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原副厂长,副厅级):受贿24万多元,判刑3年6个月
1997年8月至2004年,梁柏年在先后担任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副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89015万元。2008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梁柏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赃款人民币24.89015万元予以没收。
2、樊庆恩(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项目审批处处长、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原主任,正处级):受贿百多万元,判刑10年
3、梁再造(广东烟草湛江市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处级):受贿40万元,判刑6年
2002年5月至2007年5月,梁再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无证非法经营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向他人索贿,共计人民币40万元。2008年3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梁再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4、陈均南(中山市东凤医院原院长):受贿52万元,判刑4年
2005年,陈均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广州某公司取得东凤医院采购的西门子螺旋CT机的代理进口权,并从中收受中山市威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陆磊贿赂共计人民币52万元。2007年11月,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行贿罪判处陆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1月,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陈均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人民币52万元予以没收。
5、陈姚华(中山市港口镇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原模具部副总经理):受贿1.75万美元,判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05年,陈姚华在代表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洽谈模具业务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回扣共计美元1.75万元。2007年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陈姚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6、屈永松(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受贿1.139万美元,判刑3年,缓刑5年
2005年,屈永松在其公司向荷兰某公司销售苏氨酸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回扣共计美元1.139万元。2006年10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屈永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蒋维彬(深圳地铁公司运营分公司原总经理):受贿33.7万元,判刑3年
2003年至2004年,蒋维彬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某公司竞标地铁公司工程项目以及组织公司员工培训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3.7万元。2008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蒋维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受贿款项33.7万元予以没收。
行贿案↓
8、单位行贿,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广州市花都区富能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富能达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
2003年至2006年,富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初、富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良在向某水泥厂供应燃煤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58万元。2007年10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李锦初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锦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富能公司罚金人民币35万元;富能达公司罚金人民币25万元。
9、承包工程行贿54次
梅州市大埔县公路公司工程队原负责人杨从辉行贿案:
1995年2月至2006年10月,杨从辉为承包工程业务,先后向他人行贿54次,共计人民币43.52万元。2007年11月,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行贿罪判处杨从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0、行贿百万元,被判刑三年
广州市花都区第二、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黄志毅行贿案:
1999年至2006年,黄志毅为了在承接工程项目中获得“重点关照”和更多利益,先后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17.3万元、港币l万元。2008年4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行贿罪判处黄志毅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