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长治市武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规划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零售店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因素,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
第六条科学规划原则
第七条均衡发展原则
第八条受理在先原则
第九条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十条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享受距离限制或减半优惠政策。
第三章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材料筑成的独立门面。
第十二条设定标准:
(一)主城区为:武乡县丰州镇镇政府所在地县城所有街、道、路、巷及城关村、东村、富庄村、下城村、上城村、零售点布局,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路、巷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2)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不能小于30米;高铁站、高速服务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距离不能小于30米。
(3)以上未涉及到的丰州镇所管辖的行政村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二)乡镇政府及行政村为:洪水镇、故城镇、蟠龙镇、监漳镇、韩北镇、大有乡、贾豁乡、上司乡、石北乡、涌泉乡、分水岭乡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所辖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路、巷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2)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不能小于50米。
(3)乡镇政府所在地及行政村的大型工矿企业内部设置零售点且距离不少于50米。(大型工矿企业内部申请人必须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等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1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2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市场外围临街房属于第十二条(一)款情形的按第十二条(一)款第(1)项执行;属于第十二条(二)款情形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执行。
第十三条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限制。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命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二)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三)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居委会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四)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2.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3.未就业的退伍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4.持有3--4级残疾证、4-10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办、民办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的范围区域。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本规划中所称“同侧”主要指两个零售点之间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测量参照2024年8月15日长治市烟草专卖局下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中的街、道、路、巷的地名及起点至终点以《武乡县关于县城区街路巷、广场的标准地名通告》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