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北京张斌律师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10694151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所在地区:北京-北京

手机:1362117****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11101200810107193

执业机构: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一座1310-1311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7号

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2号2001-7-5施行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发〔1993〕36号1993-11-12施行

二、伪造或变造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出售牟利,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证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

九、关于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罪共犯定罪处罚。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货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1999]高检研发第5号【实施日期】1996.06.21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答复如下: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年6月3日【2003】高检研发17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38号2004-3-2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

2000年1月1日【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628号

第十七条对生产和买卖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视情节应当给予下列处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没收全部销售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从事生产和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单位,给予生产或经销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于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械工业局对《目录》内企业从事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或以出卖、提供本企业的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和产品合格证等方式参与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分别处以取消该车型产品目录、取消部分车型产品目录、直至取消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对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关税缴纳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转让、涂改、冒用上述证件的,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十六、商务部《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十七、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5-3-16公通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春季严打攻势,把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从破获的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深挖伪造印章犯罪线索,对有伪造印章行为的,要坚决追查到底,依法追究委刻方和承制方的刑事责任。对流动摆摊设点非法刻制印章的,除坚决取缔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刻字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刻字业的开业审批条件,对无本地常住户口和曾受到刑事处分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批准;无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合法经营的刻字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严格管理,严禁非法承制印章,严防公章坯料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把本辖区内刻字业的管理纳入工作视线,明确责任,对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绝不允许其存在和蔓延。

十八、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刑【2002】1046号生效日期:2002-06-26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十九、公安部《关于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批复》

公治办[2004]40号2004-1-17

吉林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将企业“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简称《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纳入了该项《规定》的管理范畴。凡冠以单位名称的专用印章均属公章。“发票专用章”是单位专用印章,应纳入公章管理范围。用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应依据《规定》及公安部三局1991年《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47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56号令1994年7月1日

第六十九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年8月1日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58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THE END
1.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经贸部批准,做为第一批成立的十家烟草进出口公司之一的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福建分公司于1985年1月1日在福州成立,1991年易名为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公司并迁址厦门,2001年改制更名为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方为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福建省烟草公https://fj.tobacco.gov.cn/jck/?eqid=8039aaba00001bf700000003644140d4
2.中国烟草总公司进出口公司该公司在文化交流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举办各类烟草文化活动,增进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与理解。 中国烟草总公司进出口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各国对烟草产品的监管政策不断变化等,但面对这些挑战,该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实力和灵活的应对策略,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克服困难。 http://pf38.shmaizi.com/m4dura/n602s5e1.html
3.中国烟草资讯网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吉林省公司 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 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 吉林省烟草公司白城市公司 吉林省烟草公司延边州公司 吉林省烟草公司四平市公司 吉林省烟草公司通化市公司 吉林省烟草公司松原市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 http://www.echinatobacco.com/
4.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经国家批准的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以“春城”著称昆明,云南省昆明市圆通街35号(邮编:650031),于1985-10-13 在昆明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2(万元),公司已经公司发展壮大的39年,愿与社会各界同仁携手合作,谋求共同发展,继续为新老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烟叶出口、卷烟进口、烟丝出口及云https://kunming051582.11467.com/
5.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烟草类货物进出口大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806752381)使用自有资金,委托上海实力实业有限公司(5675872035)对外签约,从美国进口一台电子清纱器(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准备转卖给北京某公司。货物到港后,报关代理公司持《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码为O,序号为200471905-00717)向海关报关。该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https://www.shuashuati.com/ti/b7ad83028dde42d9aa3615f29a6b350b.html?fm=bdbdsa51bd41882fc847c99e0511da7d26c4e
6.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烟草类货物进出口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烟草类货物进出口贸易品种、规格、数量、成交价等报表。 A每周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半年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小额打赏 169人已赞赏https://www.examk.com/p/3364987600.html
7.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国烟草China Tobacco)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于1982年1月,总部位于北京市[1]。局长是张建民[2]。 中国烟草总公司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https://baike.sogou.com/v75323857.htm
8.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成立雪茄123成立暨揭牌典礼由中烟进出口(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郭胜锁掌管,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姜成康宣读了集团成立的批复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兼中国烟草总公司倪益瑾到会大会并宣布了热心的说话,倪局长回忆了烟草进出口的历史,并对集团成立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请求。 http://www.xuejia123.com/html/tobacco/zhongguo_falv/2015/1016/6691.html
9.“走出去”战略视野下的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云南发展所做的战略定位,也是云南省加快发展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本文紧紧围绕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文中简称“C”公司),作为中国烟草专卖体制内的专业外贸企业,通过研究国内对外贸易体制变革的进程和国内专卖体制的特有环境,站在“走出去”战略https://wap.cnki.net/lunwen-1012419369.nh.html
10.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进出口公司: 为加强对卷烟出口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12794
11.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怎么样公司概况 性质: 民营公司 行业: 贸易/进出口 全称: 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发展阶段 排名: 北京进出口/国际贸易人气排名第374名 公司介绍 烟草进出口业务烟草及其制品批发业 展开 信息为全网搜索整合加工而来,可能并不精确,仅供参考。 信息有误?认领后修改 https://www.jobui.com/company/3816477/impression/
12.国内烟草制品市场规模份额及增长率解析第六章:中国烟草制品行业产品、技术、服务、渠道等竞争要素分析; 第七、八章:中国烟草制品不同类型与应用领域市场规模与份额分析; 第九章:中国华东、华南、华中、华北地区烟草制品市场相关政策、优劣势、现状分析及前景预测; 第十章:中国烟草制品市场进出口贸易量、金额及主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分析;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2039820.html
13.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简介: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10-13,法定代表人为何洁,注册资本为5292.82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216525842P,当前处于存续状态。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圆通街35号,所属行业为烟草制品业,经营范围包括:烟叶出口、卷烟进口、烟丝出口及云南省烟草商业系统复烤设备,零配件进出口;烟草技术的https://qixin.com/company/cc747146-0953-4389-bd12-a46db73494e0
14.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更多公司介绍 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位于中国北方美丽的开放港口城市――大连。 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是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之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是辽宁地区唯一经营烟草专卖品对外贸易业务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主要经营烟叶、烟草制品、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烟草技术的进出口和代http://lcln.mouldsnet.cn/
15.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提供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招标采购信息,涵盖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招标与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采购信息。每天更新15万条招标项目信息,查询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信息,就上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qianlima.com/common/agents_info.jsp?id=34526479
16.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进出口公司: 为加强对卷烟出口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http://www.110.com/fagui/law_42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