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40年前,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3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烟草专卖,于国有利,于民亦有利。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实施办法》已施行近两个月,普法行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今天县融媒体中心邀请到了县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秉,县烟草专卖局案件中队赵琳做客直播间,为我们解读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首先请各位嘉宾跟听友打个招呼。
嘉宾:通山县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秉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县烟草专卖局陈秉。
嘉宾:通山县烟草专卖局案件中队赵琳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县烟草专卖局赵琳。
主持人:黄克胜
那么这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内容上的变化?
这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增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且无合法有效证明,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且无合法有效证明的,以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在规定的供货单位进货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购涉案的烟草制品。
(三)与时俱进改进烟草专卖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要求,《实施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将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实施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具体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与《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售卖烟(含电子烟)”相衔接。明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罚款下限。明确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规定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刚才听陈局长的介绍,这次《实施办法》修订的内容里重点突出了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中对保护未成年人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实施办法》中一共有四个条款明确规定未成人保护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三)《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具体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好的,《实施办法》对无证经营管辖权问题有新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谢谢陈局长的讲解,市面上假烟确实层出不穷,消费者们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卷烟。不过有听众反映最近市面上的卷烟包装与之前买的不一样?请问是不是有这种情况?
除了卷烟,也有听众反映,家里小孩买了外形很萌的电子烟,像这个“奶茶杯、可乐罐、星球杯、萌虎杯”等等。这种类型的电子烟是不是现在是不是禁止的,能不能举报?
吸食此类电子烟可能引发心血管疾病,中风、心梗、心绞痛的风险比传统吸烟者显著升高。此外,还会容易引发闭塞性支气管炎,因为在制备草莓味、蓝莓味等调味电子烟时,烟弹需要添加双乙酰,而这种物质可能会导致闭塞性支气管炎。所以,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都应该共同承担起教育职责,让青少年深刻意识到吸烟的危害,正确引导青少年远离烟草,远离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