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贺州市当地经营有一家公司,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是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现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变更负责人,请问合伙人之间是否可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的变更申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合伙人登记备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情况下,负责人可以在备案登记的合伙人之间进行变更,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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