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刑初字第383号组织卖淫非法经营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例

审理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密刑初字第383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非法经营罪裁判日期:2016-02-05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刘某2、付某3、张某4、杨某5、朱某6、弋某7、李某8、杨某甲等人犯组织卖淫罪、非法经营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刑二管字第4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冯佳佳出庭支持公诉,九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付某、孙某甲、孙某乙、高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某1、刘某2、付某3、张某4、杨某5、朱某6、弋某7、李某8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温馨港湾温泉商务会馆(以下简称“会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淮南街交叉口南约300米处,系孙遂立(另案处理)于2008年12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不含按摩服务)及零售定型包装食品、小商品。会馆由孙遂立负责全面经营管理。会馆内部设置运营部、质检部、财务部、传统中医部、“SPA部”、“大钟部”等部门。SPA部、“大钟部”均为卖淫部门,分别提供“千娇百媚”、“港湾之恋”、“魂牵梦绕”和“放松”、“中医全套”、“泰式按摩”等项目卖淫服务。2013年6月以来,会馆长期提供卖淫服务。会馆制定有提成制度,副总经理、运营经理、质检经理、客房主管等人员可从卖淫服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或比例分成,普通服务员每成功推荐一次卖淫服务,亦可得一定数额分成。会馆要求各部门要配合好卖淫部门的卖淫活动。会馆使用专业电脑经营软件,顾客的每项消费数据均有记录。各项收入的分类统计中,SPA部卖淫项目置于“老式中医类”项下,“大钟部”卖淫项目置于“按摩类”项下。

被告人王某1系孙遂立妻子,通过规定各部门月营业额任务、批准员工工资方案、提成方案、卖淫部门提成等方面对会馆进行管理。被告人刘某2全面负责会馆日常运营,审核、批准会馆各层面人员从卖淫收入中的提成。被告人付某3、张某4于2014年10月7日开始上班,付某3全面负责“大钟部”工作,招募卖淫女,给卖淫女结算分成。张某4当班期间对“大钟部”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杨某5、朱某6分别负责夜班、白班各部门日常运营,核算、领取服务员提成。被告人弋某7对SPA部卖淫女进行管理。被告人李某8对楼层服务员进行管理,核算、发放服务员提成。被告人杨某甲负责管理会馆各类账目、现金收支,统计、发放各层面人员提成。

2015年2月3日晚,新密市公安局将会馆存在的卖淫活动当场查获。经郑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会馆提供SPA类卖淫服务共计8904人次,非法收入共计3880202元;提供按摩类卖淫服务共计15481人次,非法收入共计5383714元,两类卖淫服务共计24385人次、非法收入共计9263916元。其中,2014年10月7日至2015年2月3日,会馆提供“按摩类”卖淫服务共计10647人次,非法收入共计3439005元;2015年1月10日至2月3日,会馆提供“老式中医类”卖淫服务共计1647人次,非法收入695259元。

被告人王某1于2015年2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2、付某3、张某4、杨某5、朱某6、弋某7、李某8于2015年2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3月3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被移交至新密市公安局。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1、刘某2、付某3、张某4、杨某5、朱某6、弋某7、李某8、杨某甲供述,同案犯王某丙、刘惺、孟祥猛、马鑫、王小强、李勇、陈恭瑞、史哲哲、宁辉、罗铭等人供述,证人李某甲颖、郭某、杨某丙、谢某、杜某、樊某、李某甲、秦某甲、丁某、陈某甲、高某乙、高某乙萌、李某乙、张某甲、刘某甲、桑某、姚某、韩某、刘某乙、吴某、苗某、杜某花、张某甲敏、寇某、粟某惠、王某甲、平某、杨某丁、静某举、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张某甲鑫、张某甲帅、项某、刘某丙、刘某丁、秦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审计报告,电子账册、工资方案、提成方案、提成本等书证。

二、被告人王某1、刘某2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温馨港湾温泉商务会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酒副食店购进香烟,在温馨港湾内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1、刘某2对采购香烟进行管理。经审计,温馨港湾自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2月3日,香烟销售数额达236500元,非法获利91967.11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1、刘某2、杨某甲等人供述,同案犯孙遂立、王某丙等人供述,审计报告,电子账册、副食销售单等。

依据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刘某2、付某3、张某4、杨某5、朱某6、弋某7、李某8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刘某2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为组织卖淫的人管理财务,核算、发放提成,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王某1当庭辩解其未参与组织卖淫,其不清楚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辩称王某1在会馆未担任职务,只是作为出资人,自己在文件上签字系代替孙遂立签字,其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王某1与销售香烟无关,不能认定其犯有非法经营罪。关于审计报告认定的涉案金额9263196元来自会馆吧台电脑账,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据此认定卖淫的犯罪数额。为支持其意见,辩护人申请证人付某、孙某甲、孙某乙、高某甲、杨某乙等人到庭作证,证实存在充值的优惠活动,应当扣除折扣计算数额。非法经营罪的数额存在同样的问题,扣除折扣后难以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SPA项目不是犯罪,卖淫系以自己的性器官与嫖客进行性行为,收取钱财。手淫、口交不能认定为卖淫。

被告人刘某2辩解称其只是会馆副总,与付某3平级,没有决策权,不是组织者,没有权力干涉“大钟部”,在卖淫活动中仅起到协助作用。其于2013年6月份入职,不清楚公司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的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辩称非法收入依据电脑上的消费记录,不客观、不真实。出庭证人证言证实存在充卡赠送消费的活动,应当扣除赠送的金额。卖淫系以性器官对异性提供有偿服务,应将SPA排除在外。SPA部分的色情服务收费,不应列入卖淫非法收入。刘某2系温馨港湾聘请的员工,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未实施招募、雇佣、容留等行为。刘某2不是股东、不具有决策权,不能认定其为组织者,其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非法经营数额不客观,刘某2与经营烟草毫无关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刘某2与经营烟有关联,故不能认定刘某2犯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付某3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系服从老板孙遂立安排,对罪名有异议,其认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付某3的辩护人辩称付某3不是卖淫的组织者,且未对卖淫小姐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付某3系按照温馨港湾上级领导的安排,实施对“大钟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所起作用是协助组织卖淫的作用,应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4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杨某5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杨某5的辩护人辩称杨某5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5没有利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和管理多人卖淫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杨某5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5有坦白行为,且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6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朱某6的辩护人辩称朱某6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某6没有招募、管理卖淫小姐等行为,作为运营经理朱某6起协助作用,在卖淫活动的外围做一些辅助工作,其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案认定卖淫所得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因为SPA类和老式中医卖淫服务系口淫、手淫等色情行为,并非异性之间的性行为,不应认定为卖淫。被告人朱某6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弋某7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弋某7的辩护人辩称弋某7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弋某7未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组织行为。其平时负责SPA部门技师们的日常生活,对技师们传达温馨港湾领导层的要求,其犯罪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弋某7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对SPA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分配卖淫活动的提成收入,应该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弋某7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8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认为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李某8的辩护人辩称李某8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8系楼层主管,管理会馆二楼至五楼客房部的服务人员,保障客房部的正常运营,受运营经理朱某6的直接管理,听从朱某6的安排进行工作。其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杨某甲仅是出纳,其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2、付某3、张某4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1、杨某5、朱某6、弋某7、李某8、杨某甲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某1供述,证实会馆负责人是孙遂立。其去过会馆的财务室、二楼的女洗浴区洗澡、三楼办公室,当孙遂立不在时候管理生意,其在会馆的一些方案上签过字。员工都知道其是会馆老板娘,都喊其“四姐”。会馆的钱都打到其本人的两个账户(一个是中信银行账户、另外一个是农业银行账户)上。会馆的财务室有两个人,一个叫杨某甲,负责出纳、另外一个叫王某丙,负责记账,二人向孙遂立负责。刘某2是会馆的副总经理,负责会馆的正常运营,会馆有小姐。其向会馆投过资,会馆三楼至五楼都是客房。其偶尔去财务室,孙遂立不在时在单子上签过字,用钱时让杨某甲将钱转给其。会馆的收入有客人洗浴、搓背、中医按摩、卖饮料、卖烟、开房等项。

2.被告人刘某2供述,证实其是2013年6月其经过王某1的批准到会馆担任副总经理。会馆老板、总经理是孙遂立。王某1是孙遂立的妻子,随时到店里检查监督经营情况,发现问题,也直接指出让员工提高服务,过问比较多是账务。其负责洗浴中心的全面运营管理工作,下边设有两个运营经理,分别是朱某6和杨某5,两人分昼夜班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下边设客房部主管李某8和郭盛盛,负责管理客房部的服务生。一个会计叫姓王和一个出纳叫姓杨,两人对孙遂立负责,收银人员每天把收的钱放到一楼前台的保险柜里,每天早上9点出纳杨某甲过来把营业现金和账单收走,王某丙和杨某甲把收的现金和账单都报给孙遂立。会馆质检部主要负责督查卫生情况,服务质量、员工是否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情况。

其只允许客房部的服务生给客人推荐养生SPA服务和小姐卖淫服务。得知客人需要服务后,服务生联系“大钟部”领班(张某4、李俊龙)或者SPA部领弋某7班对接,并安排技师或5楼的小姐到客房服务。领班将技师或者小姐到客人房间提供卖淫服务,小姐开具消费单。会馆内技师在三楼的技师房,卖淫小姐在五楼待钟房等待。技师和小姐服务都有提成。卖淫小姐是按268元提120元钱,439元提200元钱,975元的提440元钱的规定提钱。服务生推荐养生SPA服务一单提成12元钱,养生SPA服务的技师按百分之四十提钱,服务生推荐5楼卖淫服务一单提成8元钱。

会馆支出需要孙遂立或者王某1的签字,平时所有支出其可以签字,后由王某1核对。员工工资、员工提成和主管的提成都是其签字之后,找孙遂立签字,然后财务再发给员工。卖淫小姐的收入是按照服务项目的次数和相应的分配比例计算,由财务直接发给卖淫小姐,第二天其核查后补签名字。

3.被告人付某3供述,证实大概2014年10月份其带着二个领班和四个卖淫小姐到温馨港湾开始进行卖淫活动,具体负责按摩技师及提供色情服务工作,洗浴中心的卖淫女是其负责招聘和管理的,其受刘某2管理。老板是孙遂立和四姐。孙遂立负责会馆的全面工作。四姐负责会馆财务工作,监督、指导各个部门日常工作。刘某2是会馆副总经理,负责全部运营工作,监督各个部门开展工作进度、质量、召开例会。财务部负责各个部门收入记账、提成核对、发放工资和提成,一个姓王,另外一个不知道叫什么的。其工资和提成是通过姓王的财务领取的。

其是“大钟部”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张某4和李俊龙,他们二人管理卖淫小姐、记录卖淫项目、次数、到财务核对并领取收入提成,小姐的提成是每天结算。运营部经理杨某5和朱某6,负责日常运营的管理及监督各个部门服务运转情况。运营部还设有两个楼层主管郭盛盛和一名姓李的男子。姓李的是归朱某6直接管理,郭盛盛归杨某5管理,楼层主管管理二至五层客房部及楼层的服务生,同时为服务生核算推荐卖淫服务、色情服务、消费其他物品收入的各项提成收入。质检部经理,一个姓王的和一个姓徐,监督各个部门人员考勤、行为,具有处罚权利。

客人进入会馆后从前台领取手牌,洗浴后大厅服务生或楼层服务生向客人们推荐服务,其中就有“大钟部”的服务。如果客人选择“大钟部”服务,服务生直接使用会馆内对讲机呼叫“大钟部”,张某4和李俊龙安排卖淫小姐到房间内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小姐到楼层先报自己工号让服务人员记录,然后进入房间与客人直接谈卖淫项目,谈成后进行卖淫服务。服务完毕后,根据项目情况给服务生报具体项目和客人手牌情况,方便服务生将项目录入收银系统。客人通过手牌结账。会馆规定管理人员、服务生对卖淫服务都有一定比例的提成。刘某2每个卖淫人次提成5元钱。服务生每推荐一个卖淫人次有8元钱奖金提成。会馆有专业收入系统和专门会计,电子帐很全面,显示的电子帐页能够清楚显示会馆内的收入。

4.被告人张某4供述,证实其别名孙艳增,都叫其小孙。2014年10月份其与付大军、李俊龙到会馆上班,帮付某3管理小姐,负责会馆卖淫业务。其负责白班,李俊龙负责夜班。五楼是客房和小姐休息室,主要是“大钟部”(实际就是卖淫部),根疗部主要是供客人提供手淫、口爆等服务。其知道付大军通过刘某2到会馆负责卖淫的。

其与李俊龙是固定工资加提成。其提成是付某3给发的。楼层服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服务员介绍成一单卖淫服务提8块钱,SPA服务提12块。基本工资是一个月一结,提成半个月一结。卖淫小姐没有基本工资,全部是提成,268元的服务提120元,439元的服务提200元,468元的服务提240元,975元的服务提440元。小姐工资基本上是每天一结算,去财务上领钱。其去财务室领工资时都是在工资单上签字后,从付大军处领取现金。

客人进入会馆后从前台领取手牌,洗浴后大厅服务生或楼层服务生向客人们推荐服务。服务员知道客人需要提供性服务后通知其或者李俊龙,其和李俊龙再安排小姐去给客人提供服务。小姐卖淫后根据客人的手牌号开票,写上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技师号和日期。客人离开的时候去前台结账,前台根据电脑客人手牌号消费的记录结账。

其或者李俊龙与不上钟的小姐在五楼房间待钟。会馆内的卖淫服务主要是在会馆的五楼客房开展的,也在其它楼层的房间进行,主要根据客人需求安排的。

5.被告人杨某5供述,证实会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淮南街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2012年2月份下旬,其经朋友介绍到会馆打工,2013年5月份担任运营部经理。老板是孙遂立,他妻子大家都叫“四姐”,负责会馆的全面工作。总经理刘某2负责会馆的全面运营,两个质检经理王邓和许元明负责全面的监督管理,包括考勤、监督卫生等方面,有处罚的权利;其和朱某6是运营经理,下面有两个主管郭盛盛和李某8。其与朱某6,直接受刘某2管理,主要负责本班日常运营工作。

其知道会馆2013年年底开始有色情卖淫服务的。会馆的特服部门为顾客提供性服务,有付大军管理,有小孙、小龙住店领班。小姐领班有两个,都叫他们“小孙”和“小龙”。他们工作的内容就是向客人介绍色情卖淫服务的内容和安排提供色情卖淫服务的小姐。

顾客需要特服或根疗时,会问楼层服务生,楼层服务生说没有,但会找特服或老式中医服务的住店领班说顾客需要服务,住店领班就会去找到需要服务的顾客说特服或老式中医服务的项目和价格等,谈成后,住店领班先把客人安排到其他客房的房间后,再通知的三楼的女子技师或五楼的小姐到安排的客房进行色情服务,服务结束后,女子技师或小姐下单给客房楼层小吧台进行消费单输入,最后顾客到会馆一楼前台结账(有付现金、有的刷在会馆里面办理的贵宾卡)。服务生推荐一个卖淫活动提10元左右。

其和朱某6分别从本班次一个大钟里面提成0.5元钱,楼层主管(客房主管)郭盛盛和李某8分别从本班次一个大钟里面提成0.25元钱,定期结算。楼层服务生(顾客特服服务所在的楼层服务生)从本班次一个大钟里面提成8元钱(不论几个服务生只有8元钱的提成),5天结算一次;楼层主管(客房主管)郭盛盛和李某8从本班次的楼层服务生一个大钟8元钱的提成里面再提成15%,5天一结算。

会馆的所有员工工资有质检部门考勤考核无误后,递交财务室,刘某2经孙遂立、王某1同意后,签发送财务室有会计王某丙核算,核算后有刘某2再签发,每月15日员工到财务室出纳杨某甲处确认并领取工资。其每月基本工资2600元钱,每月营业额提成、每个大钟提成,总共6000元钱左右。所有人包括提供色情服务的小姐的工资有财务发放。因为色情卖淫服务的收入和提成、卖淫小姐的工资都要由财务经手,出纳杨某甲和会计王某丙都知道。

客人到会馆时会领取一个手牌,在会馆内消费时,服务员会及时登陆电脑上的收银系统将客人的消费情况记账录入到客人的手牌上,服务生输错消费项目或金额的时候,服务员及时到一楼收银台,经前厅经理签字后,收银人员可以通过电脑纠正。如果是输错手牌号码了,收银人员也可以纠正,客人离开时在收银台通过查询手牌号上的消费情况进行结账。有三种结账方式,一种是现金结账,第二种是用银行卡或信用卡在收银台的POS上刷卡结账,第三种是拿现金充值办理会馆的会员卡,刷会员卡结账。充值办理的会员卡可以消费会管理的所有消费项目。

客人到一楼前台发一个手牌,服务生安排到房间以后,消费的项目都记录在手牌上,包括色情服务,客人离开时都会在前台结账。服务生把客人带到房间,客人洗澡之后,向客人推荐中医按摩和特殊色情服务。客人愿意要特殊色情服务的话,特殊色情服务部的小龙和小孙就会安排卖淫小姐到客人的房间选择,如果客人愿意了,然后小龙和小孙就带着小姐和顾客就一起上到五楼的空房间里,进行卖淫活动,有时也会到近楼层的隔壁的空房间里进行卖淫活动。每个客人来消费都会打出来三个单子(白色单、红色单、黄色单),小姐自己拿的是红色单,服务生拿的是黄色单,每天服务生把黄色单子交给主管,然后主管凭黄色单子给他们记账结算,算完以后主管按他记得帐给服务生提成。

其基本工资是2300元,加上每月的营业额提成大概每个月能拿六七千元。服务生给顾客介绍成一个小姐上一次钟服务能提成8元钱。客房主管再从楼层服务员的8元提成里面提20%(5天一结算),其作为会馆运营经理从每个大钟里面提0.5元钱提成,会馆质检经理徐元明从一个钟里面提0.5元钱提成,客房主管李某8从一个钟提0.25元钱提成,这些提成是一个月一结算。工资是每月的中旬去财务室领,提成的都是每月1、2号去财务室领。服务生的提成是每5天去财务室领一次,工资都是每月的15号发。

会馆实行电脑记账,收银台会给客人的手牌,将客人的消费情况记录在手牌上。服务生输错消费项目及金额的时候及时的通知收银台,收银人员使用收银台的电脑通过系统纠正。客人离开时在收银台通过手牌号上记录的消费情况结账。会计根据会馆制定的各消费项目提成比例核算给各个部门的分成及提成。

7.被告人弋某7供述,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于2015年1月9日或10日到会馆工作,2月份任老中医按摩(SPA)技师的领班,主要负责管理老中医按摩(SPA)技师、推荐技师(卖淫小姐)服务(卖淫)。

总经理是刘斌,管理会馆里各个部门和全面工作。财务部有二个女的,负责算账和发工资的。运营经理杨某5、朱某6,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监督各个部门日常工作情况,二人一人带一个班,分白班和夜班。楼层主管李某8和郭盛盛管理二至五层客房部及楼层的服务员,督促服务生向客人“推钟”(即消费服务包含色情服务),及时解决客人投诉。质检经理主要是查会馆内所有人员的卫生、部门卫生、员工仪容仪表、检查“上钟”(为客人做服务)技师的“钟箱”(为客人做按摩服务时携带的装有一些必备品的小箱子),对违反内部规定的人员进行罚款。老式中医部的负责人叫王亮,他偶尔去送点技师上钟需要用的湿巾、芦荟胶、避孕套等物品。“大钟部”是提供卖淫服务的部门,负责人是一个姓付的,别人都喊他付总,有两个领班,其中一个领班叫小孙。

会馆每个周一和周四都要开会,会议由刘斌主持,参会的是领班以上的管理人员,包括运营经理、小孙等部门领班,付某3也会参加。会议内容都主要是处理客人投诉,有时会强调内部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以及给各部门下达任务目标。

服务生介绍老式中医部的色情按摩服务提成是12元左右,服务生想多挣钱都会先向客人推荐老式中医部的色情按摩消费项目。客人消费结束以后在一楼的收银台,通过手牌记录的消费情况进行结账。按摩技师提供完服务以后,把消费单子当中红色的那一联消费单子拿到技师房夹在一个专门的夹子上,其第二天上班的时候会统计前一天服务业绩,并记录到一个笔记本上面,把统计好的业绩给王亮汇报。王亮五天到财务上结算一次,把提成发放给技师。按摩技师没有基本工资,主要做服务拿提成。技师携带的箱子里边有香烟等物品。

8.被告人李某8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份应聘到会馆作服务生,2014年5月份左右担任楼层主管职务。会馆老板是孙遂立。刘某2是会馆副总经理,管理各个部门运营和全面工作情况,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班的日常工作,监督他们履行各自职责。财务部有二个女的,一个姓王的会计、一个姓杨的出纳,会计负责核算各部门的提成,杨出纳负责管钱发工资。运营部杨某5和朱某6是会馆运营经理,负责日常运营的管理。其和郭盛盛是楼层主管,管理二楼到五楼的客房部的服务人员,和老式中医部、“大钟部”做好衔接,保障客房部的正常运营,并负责核算楼层服务生推荐卖淫服务、色情服务、消费其他物品的收入的各项提成。质检部王邓和徐元明,是会馆质检经理,监督各个部门人员的工作状况,对员工进行考勤、对员工仪容仪表、卫生纪律、服务态度进行监督管理,对外包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客人的投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份之前是另外一班人在“大钟部”提供卖淫服务,以前“大钟部”的服务项目有红酒,单价439元。老式中医部内部也称为SPA,领班叫晓磊,直接管理按摩技师,是提供色情按摩服务的部门,服务项目主要有199元的天上人间、299元的千娇百媚、399元的港湾之恋、499元的魂牵梦绕。“大钟部”是组织的小姐提供卖淫服务的部门,负责人姓付。卖淫服务项目有268元的“放松”、439的“中医全套”、468的“泰式按摩”,“包夜”项目是开成二个放松加上一个中医全套的消费单子。下面有二个领班,直接管着卖淫小姐,一个小孙、一个小龙。SPA技师和小姐没有工资,都是拿提成。

客人到会馆消费时在一楼领取手牌,洗浴完后服务生会向客人推介会馆里的老式中医部、“大钟部”的服务项目,客人需要某种服务,服务生会通知老式中医部或者“大钟部”们技师到房间服务,“大钟部”领班带领卖淫小姐到房间内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按摩技师或者小姐到客人房间后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并在服务后开具单子,交予服务生到吧台记账。楼层服务生根据消费单子上的消费信息用楼层主管的工号将信息录入电脑的“支点”软件系统,客人的消费信息是记录到客人的手牌上,收银台通过查询客人的手牌进行结账。

其从前台收完账后,把账汇总一下,原始单据交给会计王某丙,自己写一个流水账,并与王某丙交接对账,王某丙收到账单入账。会馆的员工发放工资时,王某丙会把工资表做好后让老板签完字给其,给员工发工资。其按照工资表上的钱发工资,所有外协部门的钱、提成都必须经过王某丙的核算,老板孙遂立、王某1、刘某2签完字才可以给钱,钱都让每个部门的领班领走了。

会馆内制定有详细的提成方案,提成方案是老板制定的。2011年其到温会馆时就有对外承包的外包部门,当时就有分成和提成方案,当时有“大钟部”卖淫服务。付大军是2014年下半年带着领班和卖淫小姐到会馆开始提供卖淫服务的。“大钟部”的卖淫服务按次给管理人员提成是王某1和孙遂立制定的,管理人员都有提成。其按照提成标准,每十天给付大军一次提成,按照一个“大钟”(一次卖淫服务)提成13元的标准,每次给付大军提成一万元左右,刘某2每月发一次大钟提成,每个大钟服务提成5元,每月大钟提成一万元左右,每月一结算;运营经理朱某6和杨某5从本班的每次卖淫服务中提成0.5元,质检经理王邓、徐元明从本班的每次卖淫服务中提成0.5元;楼层领班李某8、郭盛盛从本班的每次卖淫服务当中提成0.25元;服务生每介绍个卖淫服务也可以拿取一定数额的提成。其与王某丙是在二三月前才开始有提成的,总营业额万分之一的提成,每月有一二百元钱,提成情况以会计账为准。

会馆使用的是一套叫“支点”的收银软件,客人在会馆内的所有消费都会输电脑进行记账。客人到一楼前台时拿一个手牌,在会馆内的所有消费,服务员都会及时通过楼层的电脑录入到客人的手牌号上,客人离开的时候根据手牌记账情况在一楼收银台结账。SPA(根疗)在电脑收银系统里边记的是SPA或根疗类;收银系统里边按摩类是指“大钟”服务,“大钟部”的负责人是付大军,下面有小孙或小强的领班,管理卖淫小姐在会馆内提供卖淫服务。

付大军和下面领班的工资是老板孙遂立定的,每月给付大军开4000元,给领班发工资2000元,开的工资在会馆的工资表上不显示,是另外写个条让老板签字以后再发。

(二)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孙遂立供述,证实会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淮南街交叉路口往南300米处,是用其与王某1的共同财产出资进行筹建的,工商登记是自己。会馆设置有多个部门,分工较为明确。其是该商务会馆总经理,负责商务会馆全面工作。

刘某2在2013年6月到会馆任副总经理,管理各个部门运营和全面工作情况,领导各个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班的日常工作,监督他们履行各自职责。财务部工作是杨某甲一人承担,负责现金收入和支出,刚开始她兼职记账会计工作,兼职管理会馆内奖惩账目的明细和现金,结算工作人员工资、核算绩效提成等财务事项。在2014年初后,王某丙到会馆负责会计工作,核算工资、各项收入绩效提成等财务工作(计算的分成包括卖淫服务和色情服务的提成)。

会馆有员工奖罚手册,专门设置质检部门,对员工及外包部门平时的行为不规范、出勤、投诉等事项进行奖惩。对外包的部门都有要求,要求统一着装,注意礼节礼貌、仪容仪表,老式中医部最少5个技师值班,“大钟部”必须有卖淫小姐值班。

会馆规定管理人员都有提成,刘某2每个卖淫服务提成5元钱,付某3每个卖淫服务提成13元,王邓、徐元明、杨某5、朱某6等人的管理人员提成方案都是刘某2制定的。卖淫小姐的提成金额是刘某2和“大钟部”付某3制定的。“大钟部”的提成是每天支付,服务生提成是5天发放一次,剩余的管理人员都是每月发放一次卖淫服务提成。服务生推荐卖淫服务提成10元钱,付某3加入后,改为提成8元钱,通过例会决定的。卖淫服务主要是在五楼客房的513、516、518、519、520、522单间开展,也在其它楼层的房间里边进行。

会馆实行电脑记账,客人到后从收银台处领取一个手牌,客人在会馆内消费时,服务员会及时登陆电脑的系统将客人的消费情况记录入到客人的手牌上,服务生输错消费项目及金额时可以通过收银人员通过系统纠正。客人离开时在收银台通过查询手牌号上的消费情况进行结账。

其要求每周一和周四开例会,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研究上周的营业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及解决方案将营业额提上去,开会期间都是刘某2主持。会馆管理人员规定的都有各自岗位职责,他们都是按照自己岗位职责进行的,其不定时到会馆内监督指导运营情况,发现服务中出现问题,直接指出或命令管理层人员进行整改。每月各部门制定的有营业额收入目标,是根据同期收入制定的月目标。会馆内规定的各项分成提成和发放是会计负责核算,会计签上字,刘某2对会馆正常运营当中的一些支出可进行签字,刘某2或其、王某1三个人签字后都可以支出正常的分成、提成支出,经出纳杨某甲发的钱,杨某甲也在票据上签字,领钱的人要在票据上签字。

会馆内有色情SPA和卖淫部门,服务项目及档次有299元档、399元档、499元档。299元是胸推按摩,399元档“老式中医按摩”是“口活”及胸推按摩,499元档“老式中医按摩”是“口抱”、胸推、深喉、口活按摩”。卖淫服务项目有268元一次“放松”、439元中医全套、468元双飞等。一般卖淫服务都在会馆5楼进行。

客人进入会馆后从前台领取手牌,服务生向客人们推荐服务,楼层服务生或者是服务生在遇到熟客事会向顾客推荐服务,包含特殊服务,或者客人提出需要色情服务时,服务生联系运营经理或楼层主管,由运营经理联系色情服务部门和卖淫部门进行安排,在日常工作中,运营经理会让服务生把客人领到楼上交给他或者楼层主管。楼层主管给技师或者小姐带班的联系,由带班小孙或者小磊安排小姐或者技师携带工具箱到房间具体与客人商量。小姐或者技师做完服务后,为客人服务完以后会开一个消费单子让客人签字确认,一共是三联。技师将消费单交给楼层服务生,楼层服务生及时将客人消费信息录入到电脑里边,信息输入到电脑以后,楼层输单的服务生在技师提供的消费单上签上名字,技师拿走一联红色的消费单,白色和黄色的消费单子服务生留下,把白色的那一联交给楼层主管李某8,黄色那一联服务生拿着。客人离开时在一楼收银台通过手牌号记账情况结账。

3.同案人王某丙供述,证实2014年初(春节前),其通过朋友介绍到会馆财务室作会计,负责核算提成、工资,做记账凭证。2014年10月份之前,其只核算内部员工的提成。之后,其核算外包部门提成的核算工作,其和“大钟部”的领班小龙核算分成,知道“大钟部”的服务是提供卖淫服务。

会馆一共有五层楼,提供洗浴和住宿服务,三楼到五楼都是客房。会馆是孙遂立开办的,管理人员有总经理刘某2,负责全面工作;运营经理杨某5、朱某6,负责管理本班的运营情况;质检经理王邓、徐元明,负责检查卫生、考勤等监督工作还可对员工进行处罚;楼层主管李某8、郭盛盛,负责管理2楼到5楼的服务员。每月会馆都制定有一定的月目标,完成目标有奖励、完不成目标有处罚。其受刘某2领导,杨某甲负责管现金出纳,刘某2签字以后她就可以支出现金,其与杨某甲互相监督。付大军是会馆“大钟部”经理,主管“大钟部”的运营,“大钟部”的服务在电脑收银系统登记的是按摩类。付大军安排两个领班是张某4和李俊龙,“大钟部”是提供色情服务的部门,服务项目有多种,价格不同。老式中医部(SPA)的服务项目有四个,一次的消费价格分别是199元、299元、399元、499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颖、郭某、杨某丙、谢某、杜某、李某甲、秦某甲、丁某、陈某甲、高某乙、高某乙萌、李某乙、张某甲、刘某甲、桑某、姚某、韩某、刘某乙、吴某、苗某、杜某花、张某甲敏、寇某等人证言,证实其均系温馨港湾小姐。会馆里有色情按摩和特服(卖淫服务)。小姐要着统一服装,上岗要经过培训,上班时有工号。色情按摩服务的领班是小磊,特服部领班是一个叫小孙的人。深蓝色的工作服是老式中医部,五楼特服穿白色工作服。

小姐服务时携带工具箱里面有笔、单子、计时器、香烟、漱口水、芦荟胶、湿巾等物品。平常上班有领班负责管理小姐,小姐若有事不上班,必须给领班请假,无故不得私自不上班。小姐没有固定工资,都是领取提成。

会馆小姐在5楼的休息的房间里等着按照顺序排好,有客人需要性服务的时候,小孙或者是小龙安排到客人的房间去,小姐到房间后给客人服务项目,商量好后提供性服务,结束之后写一张服务单由客人签字,然后把服务单拿到五楼休息的房间的桌子上就算是结束了。小龙或者是小孙会把单子拿走。

2.证人王某乙、平某、杨某丁、静某举、白某甲、白某丁、白某丙、张某甲鑫、张某甲帅、项某、刘某丙、冯某甲等人证言,均证实2015年2月3日晚至2015年2月4日凌晨,其在会馆洗浴完毕后,服务生介绍有特殊服务,包括色情按摩服务和卖淫服务。需要服务时有小姐到房间介绍服务项目和价位,选定服务项目后由小姐提供服务。

3.证人樊某、刘某丁、秦某乙、路某证言,均证实几个人负责收银。会馆有色情服务和卖淫服务的部门。洗浴中心的老板是孙遂立。朱某6经理和杨某5经理是负责运营的,徐元明负责安检,刘某2经理负责洗浴中心的全面工作。客人在会馆消费都是通过电脑结账系统结账。

(四)书证

1.新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甲颖、白某甲、静某举、郭某、杨某丁、平某、谢某、王某甲、杜某、刘某丁、李某甲、刘某丙、韩某、项某、刘某乙、冯某乙、彭某、张某甲帅、张某甲鑫、吴某、白某丙、白某丁、苗某等人因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被新密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

2.新密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决定书,证实张某甲某与彭某某因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新密市公安局给予收容教育处罚。

3.现金账、领据、营业额及提成表,证实会馆收入及卖淫服务提成、会馆管理人员提成的情况。

4.提成计算单、业绩统计表、会馆任务目标文件、人事任命书、员工提成明细表、例会记录、工资方案、记录笔记本、管理规定等文件,证实会馆内部制定有提成、工资、卫生监督考勤等各项制度,并分配营业任务,对小姐和技师管理均有规定,要求会馆内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色情服务项目电子记录明细表,证实会馆色情按摩和卖淫服务消费项目及价格的情况。

6.会馆“按摩类”、“老式中医类”服务阶段性统计情况,证实2014年10月7日至2015年2月3日,会馆提供“按摩类”卖淫服务共计10647人次,非法收入共计3439005元;2015年1月10日至2月3日,会馆提供“老式中医类”卖淫服务共计1647人次,非法收入695259元。

(五)现场勘验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2月3日9时,新密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温馨港湾商务会馆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现场发现技师卖淫嫖娼用的物品、会馆办公室会馆提成和运营管理制度文件等物品,并对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证据材料予以扣押。现场发现许多身着制服的技师和小姐,其他对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

(六)审计报告书

郑州市兴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扣押总服务台结账电脑中的消费电子账单进行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证实自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会馆提供SPA类卖淫服务共计8904人次,非法收入共计3880202元;提供按摩类卖淫服务共计15481人次,非法收入共计5383714元。两类卖淫服务共计24385人次、非法收入共计9263916元。

(七)辨认笔录

1.证人白某甲、静某举、杨某丁、王某甲、刘某丙、项某、冯某乙、张某甲帅、平某、张某甲鑫、白某丙、白某丁等人从辨认对象中辨认出在会馆内提供色情按摩和卖淫服务的技师和小姐,及对会馆内介绍色情服务人员的辨认。

2.证人李某甲颖、郭某、杨某丙、谢某、杜某、韩某、刘某乙、彭某、吴某、苗某、张某甲敏等人从辨认对象中辨认出到会馆内嫖娼或者要求色情按摩的人;辨认出向顾客介绍卖淫服务的服务生;辨认出“小磊”系会馆的领班,对色情按摩技师进行管理,即老式中医部领班弋某7;辨认出刘某2系洗浴中心的刘总;张某4系浴中心五楼特服人员领班“小孙”;辨认出付某3系负责管理卖淫小姐的付总;李某8系向客人推销卖银服务的人员。

3.被告人朱某6、李某8、张某4从辨认对象中辨认出王某1“四姐”系老板孙遂立的妻子,辨认出孙遂立系会馆的老板。朱某6、李某8从辨认对象中辨认出“小孙”系会馆内组织小姐卖淫的管理人员,付某3系会馆内组织小姐卖淫的“付总”;张某4辨认出让其负责看管介绍该场所内的小姐与他人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

4.同案人陈恭瑞对嫖客和卖淫小姐的辨认情况;对刘某2、张某4的辨认情况。证人史哲哲对嫖客、小姐的辨认情况;对李某8、弋某7、刘某2、朱某6等人的辨认情况。宁辉对李某8、朱某6、刘某2、弋某7、“小孙”张某4的辨认情况。

二、非法经营罪

会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酒副食店购进香烟,在会馆内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1、刘某2对采购香烟进行管理。经审计,会馆自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2月3日,香烟销售数额达236500元,非法获利91967.11元。

1.被告人王某1供述,证实会馆对顾客销售有香烟,有顾客需要香烟的时候,服务员从楼层吧台拿香烟给客人,楼层的吧台香烟缺货时,服务员凭出库单到财务室领取香烟。香烟是孙淑菊经手去采购的。香烟存放在财务室,由财务室保管,销售价格在会馆的电脑上都显示有。

2.被告人刘某2供述,证实其没有见过会馆的烟草许可证。会馆销售香烟的品种有精渠(红旗渠)、帝豪、玉溪、苏烟、硬盒中华,香烟就由出纳杨某甲保管在财务室。香烟是孙淑菊从郑州市长江路与人和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的昊源烟酒商行批发的。服务员销售香烟是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五提成,客房主管再提服务员提成的百分之十五,其他销售香烟的营利都归会馆所有。销售香烟电脑都有记录。

3.被告人李某8供述,证实会馆销售有香烟。销售香烟的品种有精渠(红旗渠)、帝豪、玉溪、芙蓉王、苏烟、硬盒中华。烟由出纳杨某甲保管在财务室,顾客要烟时,服务员就拿着出库单去财务室找杨某甲领取。

5.同案人孙遂立供述,证实有顾客需要香烟了,服务员就会从会馆财务室里拿香烟给顾客,下顾客的单子。香烟是在财务室里存放,由杨某甲负责保管,有红旗渠、中华、苏烟、帝豪、芙蓉王、玉溪等品牌。会馆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香烟是客人需要时,由服务生从财务室去拿。销售的香烟有精渠(红旗渠)、帝豪、玉溪、苏烟、芙蓉王、硬中华。没有烟时其就让孙淑菊去买烟,香烟的进价和销售以会计王某丙记账为准。会馆销售香烟都制定有价目表。

6.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其不知道会馆是否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报表上看到对外销售有香烟,销售香烟的品种有精渠、帝豪、芙蓉王、玉溪、苏烟、中华。香烟由杨某甲保管在财务室,服务员需要领香烟的时候,凭出库单找杨某甲领取。

7.同案人罗铭供述,证实会馆销售香烟有帝豪香烟、红旗渠(价格都是15元),玉溪香烟(一盒的价格是36元),芙蓉王香烟(一盒的价格是38元)硬盒中华香烟(一盒的价格是58元),苏烟(一盒的价格是58元)。烟在二楼的财务室存放着的,需要领取香烟的时候由吧员开领货单到财务室找杨某甲领取。香烟是每天早上到财务室领取的。

8.证人杨某丙、彭某证言,证实其给客户提供服务时携带的工具箱,里边有香烟。

9.证人孙某丙证言,证实其将会馆内搜集起来的红旗渠和帝豪香烟放到105房间进行保管。

1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会馆在其烟酒行采购香烟、饮料等商品,采购是个女的,采购香烟有精渠(红旗渠)、帝豪、芙蓉王、软玉溪、苏烟、硬中华。其销售给会馆的价格是精渠是每条88元、帝豪是每条88元、芙蓉王是每条206元,软玉溪是每条190元、苏烟是每条400元、硬中华是每条390元。会馆一般是半个多月左右来采购一次2000元左右的香烟,每次都开具昊源副食销售单。

11.证人陈某乙、刘某戊等人证言,证实会馆销售香烟,主要有中华、苏烟、芙蓉王、红旗渠等。

12.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孙遂立未在郑州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制品经营资质。

13.郑州市兴华会计有限公司对扣押总服务台结账电脑中的消费电子账单进行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证实会馆自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2月3日,香烟销售数额达236500元,非法获利91967.11元。

14.新密市公安局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新密市公安局对一楼105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间门口右侧发现用白色床单包裹的香烟共计18条,其中红旗渠香烟11条,帝豪香烟7条,并予以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在会馆经营期间,将违法所得中的50万元于2014年7月3日出借给张某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乙将剩余30万元退还至本院并已扣押。

王某1将违法所得中的186万元分别于2014年4月4日借给方某86万元、于2014年12月28日借给方某100万元,方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尚有111万元未偿还。

公安机关在追缴王某1违法所得时将方某的房产查封,将被告人刘某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88)存款220387元冻结,将被告人王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9)存款84772元冻结,将王某1中信银行账户(62×××39)存款165945元冻结,将王某1工商银行账户(62×××82)存款197148元冻结。

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7月3日向王某1借款50万元,王某1将50万元转账到其妻子张海琳中信银行卡账户(62×××39)上。已偿还王某120万元,余30万元未偿还。

2.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向王某1借款186万元,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王某1以转账到其农业银行卡上(卡号为62×××20)。其通过孙某丁偿还了王某1一共75万元钱。

3.证人孙某丁的证言及收到条,证实其知道方某向王某1借过100多万元的钱。其向方某要钱,方某前后分四次给其75万元钱。其要回来的钱都偿还给王某1的债权人了。

4.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借条,证实方某以房屋抵押向王某1借款186万元,张某乙借款50万元。张某乙偿还的30万元后被扣押。公安机关将刘某2、王某1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的情况。

本案的综合证据:

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1系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2、付某3、朱某6、杨某5、李某8、张某4、弋某7于2015年2月3日晚被抓获到案,杨某甲于2015年3月30日被抓获到案。

3.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实被告人孙遂立、王某1银行账户变动情况。

4.会馆工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会馆的性质、负责人及营业范围等情况。

5.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收入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查扣会馆违法所得230715万元予以追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明知会馆内有卖淫行为,利用与孙遂立夫妻关系,参与会馆管理,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在未取得香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非法销售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2任会馆副总经理,对会馆日常运营全面负责,领导各个部门工作,包含卖淫色情部门的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会馆在未取得香烟零售许可证,作为会馆日常管理者,非法销售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付某3系卖淫部门“大钟部”的负责人,对卖淫服务直接管理,被告人张某4作为“大钟部”的领班,直接管理卖淫小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某6、杨某5、弋某7、李某8、杨某甲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1、刘某2犯非法经营罪、组织卖淫罪,指控付某3、张某4犯组织卖淫罪,指控杨某甲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九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解辩称会馆存在充值优惠、顾客使用抵用券消费,且有出庭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审计报告不客观、不真实、不完整,不能以审计报告认定犯罪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审计报告系由审计机构按照程序依据记账凭证及电子账册作出的,审计程序合法,被告人供述及会馆内的证人均证实了顾客消费结账的程序,服务员或者楼层吧台员工及时将消费项目输入系统,输错时还可通过系统更改,会计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因充值时已经收取过现金,抵用券和充值卡消费结账时不再输入电脑系统,电脑消费记录的电子账册客观真实,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审计机构根据会馆结账系统作出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故对九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九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SPA不属于卖淫,该部分涉案数额应当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卖淫系一方支付金钱从对方获取性满足,不局限于两性之间性行为,温馨港湾老式中医部色情按摩系技师通过提供色情服务满足顾客性刺激获取金钱,由在案证据有嫖客和技师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某2辩解其系公司副总,没有决策权,在卖淫活动中起协助作用,刘某2的辩护人辩称刘某2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未采取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在案证据显示刘某2未参与管理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刘某2系会馆的副总经理,负责会馆全面管理工作,并领导质检部对特服部门和色情SPA部门进行监督,对技师和小姐衣着、服务等制定详细的要求,质检部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时给予处罚,其实质上对会馆色情SPA部门和特服部门进行管理,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在案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刘某2的辩护人辩称刘某2于2013年6月入职,不清楚会馆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未参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刘某2系会馆日常运营的负责人,任职后在购买香烟的手续上签字,且对会馆总营业额进行提成,其中包含香烟销售收入,经司法会计机构审计,违法经营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某4及其辩护人辩解辩称其行为系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张某4系“大钟部”领班,直接对卖淫小姐进行管理和培训,安排小姐到会馆房间提供卖淫服务,系组织卖淫行为,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辩称张某4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张某4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杨某甲任会馆出纳,所起所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王某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处罚;所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

被告人刘某2犯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处罚;所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其在非法经营共同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对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

被告人付某3、张某4所犯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依法均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朱某6、杨某5、弋某7、李某8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王某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刘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付某3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张某4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杨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朱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七、被告人弋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八、被告人李某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九、被告人杨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对侦查机关移送扣押的11条红旗渠香烟、7条帝豪香烟依法予以没收,犯罪工具5楼大厅电脑主机一台、一楼大厅服务器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王某1(与孙遂立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355883.11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王某1借予张全海的30万元、借予方小巧的111万元(已查封方小巧的两套房产,房产分别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5号4号楼3单元5层东户、二七区苑陵街16号1层1078号)已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依法追缴后可抵偿王某1、孙遂立相应违法所得追缴数额;对被告人刘某2、付某3、张某4、杨某5、朱某6、弋某7、杨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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