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凤业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凤业及其辩护人周**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凤业的犯罪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甘凤业利用担任桂平**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之便,在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生猪良种补贴款等政府惠农扶持项目资金的安排、拨款过程中,为养殖场老板吴**、钟**、柒炯林、龚**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们送的好处费共计545000元。
一、索取和非法收受钟**送的人民币280000元
(一)2007年,桂平市社步镇“志坚”养殖场老板钟**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50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被告人甘凤业和钟**约定,钟**按项目资金的50%即250000元给回好处费。项目资金拨付下来后,被告人甘凤业分四次收受钟**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50000元。
1、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城区商贸城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60000元。
2、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城区商贸城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65000元。
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城区兽医站门口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60000元。
4、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城区兽医站门口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65000元。
(二)2007年和2008年,在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中,钟**供应猪精给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钟**为了顺利拿到猪精款,与被告人甘凤业约定,按每瓶猪精1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被告人甘凤业。后被告人甘凤业分两次共收受钟**送的人民币30000元。
1、200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环卫处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市环卫处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钟**送的人民币20000元。
二、索要吴**人民币70000元好处费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甘凤业利用职务之便,在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等政府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等方面为桂平市马皮水库养殖场老板吴**谋取利益,并于2008年、2009年两次收受吴**送的好处费共70000元,因2009年桂平市检察院调查其单位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被告人甘凤业害怕事情败露,将70000元退还给吴**。2011年11月,犯被告人甘凤业见检察机关调查结束,便向吴**索要之前退还的70000元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找到桂平市乳泉井土特产商店的老板蔡勾结,请其代收这笔70000元好处费。两人商定其在该店消费了70000余元烟酒,要求吴**付清该70000元货款后,由蔡将钱交给被告人甘凤业。后吴**按被告人甘凤业的要求支付了该70000元货款。蔡随即将吴**交来的70000元交给被告人甘凤业。
三、非法收受柒炯林送的75000元好处费
2008年,桂平市“骏辉种猪养殖场”老板柒**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25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基金。柒**为了得到被告人甘凤业的关照,与被告人甘凤业约定,按照30%的项目款(即75000元)好处费给甘凤业。后桂平市“骏辉种猪养殖场”获得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下拨的250000元项目资金。200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南宁万达广场附近收受了柒**送的好处费75000元。后被告人甘凤业知道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检查机关调查后,害怕自己也被调查,于2012年3月的一天,在桂平市城区全友家私店门口(现代人家路口红绿灯附近)退了50000元给柒**。
四、索要龚**送的120000元好处费
2008年下半年,桂平市大洋镇“牛塘养猪场”老板龚**向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25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基金。被告人甘凤业与龚**约定,龚**按照项目资金的50%的项目款(即125000元)给回好处费。项目批复下来后,龚**因资金紧张,要求迟延兑付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同意并要求龚**立写借条。龚**按照被告人甘凤业的要求写了一张120000元的借条交给甘凤业。后在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滨江花园附近收受了龚**送的300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知道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检查机关调查后,害怕自己也被调查,于2012年3月的一天,在桂平市兽医站门口附近退了20000元给龚**。
案发后,被告人甘*业已退出赃款179600元。
本院查明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甘凤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5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甘凤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受贿的数额没有异议,其认罪。其提出:1、其共退出人民币60000元给还钟**;2、其不是向钟**、吴**、龚**索贿。其辩护人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凤业索要龚**120000元好处费,但龚**仅立下借条一张,答应将来给被告人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未实际收取,该120000元不应计算。此外,收受龚**的30000元应为借款,且已返还20000元。2、被告人揭发他人罪行,有立功表现,且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甘凤业利用担任桂平**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之便,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生猪良种补贴款、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等政府惠农扶持项目资金的安排、拨款过程中,为钟**、吴**、柒炯林、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上述四人送的好处费共计455000元。
一、非法收受钟**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80000元
(一)2007年,桂平市社步镇“志坚”养殖场老板钟**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50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该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被告人甘凤业分别于2008年3月份的一天、2008年4月份的一天及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共四次收受钟**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50000元。
(二)2007年和2008年,在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中,钟**供应猪精给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为了顺利拿到猪精款,其分别于2008年4月的一天、2009年1月的一天共两次送给甘凤业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二、向吴**索要好处费人民币70000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甘凤业利用职务之便,在灾后恢复生产补助金、黄沙鳖养殖经费等政府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等方面为桂平市马皮水库养殖场老板吴**谋取利益,并于2008年、2009年两次收受吴**送的好处费共70000元,因2009年桂平市检察院调查其单位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被告人甘凤业害怕事情败露,先后将70000元退还给吴**。2011年11月,被告人甘凤业见检察机关调查结束,便向吴**索要回上述70000元,并让桂平市乳泉井土特产商店的老板蔡以结算烟酒款的方式代其向吴**收70000元。后吴**按被告人甘凤业的要求前往该店支付了70000元货款。蔡随即交回给被告人甘凤业。
三、非法收受柒炯林送的好处费75000元
2008年,桂平市“骏辉种猪养殖场”老板柒**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25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基金,为了得到被告人甘凤业的关照,2009年初的一天,在南宁万达广场附近,柒**送给被告人甘凤业好处费75000元。后被告人甘凤业得知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调查后,害怕其也被调查,于2012年3月的一天退还柒**人民币50000元。
四、非法收受龚**送的好处费30000元
2008年下半年,桂平市大洋镇“牛塘养猪场”老板龚**向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了250000元政府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基金。龚**找到被告人甘凤业希望给予关照,二人遂约定,龚**给回被告人甘凤业好处费125000元。后龚**因资金紧张,要求迟延给付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同意并要求龚**立写借款金额为120000元的借条一张。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甘凤业在桂平滨江花园附近收受了龚**送的30000元好处费。被告人甘凤业得知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被调查后,于2012年3月的一天,在桂平市兽医站门口附近退出20000元给龚**。
另查明,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掌握了甘*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吴**好处费的犯罪线索,对甘*业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后,甘*业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钟**、漆**、龚**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甘*业已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182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一、书证
1、破案经过,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甘凤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吴**好处费人民币70000元。遂于2012年1月31日依法对甘凤业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初查,同年4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甘凤业在讯问中逐步交代了收受吴**70000元好处费的事实。被拘留后,甘凤业还交代了其收受钟志坚280000元好处费,漆炯林75000元好处费以及龚**立下借条欠着甘凤业120000元好处费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甘凤业出生于1973年4月5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任职文件(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甘凤业先后担任桂平**兽医局局长、党组书记,协助局长工作,主管党务、政工、纪检监察工作、干部教育等。
4、暂扣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甘凤业共计退出赃款人民币182600元。
二、证人证言
在得到生猪良种补贴资金过程中,其分2次送给甘凤业30000元。2007年和2008年其供应猪精给市畜牧局,其和甘凤业约定好,从我得到的补贴款中,给回好处费甘凤业,分两次共送了30000元。分别是在2008年4月份的一天、2009年年初,在甘凤业的车上送给他10000元、20000元。其送钱给甘凤业一是感谢他及时拨付猪精款,二是希望得到他的关照。
3、证人蔡的证言,证实其是乳泉井土特产商店的老板。2011年11月的一天,他叫其以结数买单的方式帮他接收一笔钱,然后在记录本上写下烟、酒款70000多元,并签上他的名字,说会有一个姓吴的老板过来结账,叫其收70000元就可以了。之后过了几天,有一个姓吴的老板来到店里帮甘凤业结账,交了70000元现金给其。当天下午,甘凤业就店里拿走了70000元。
6、证人梁的证言,证实其二哥梁*和甘凤业是同班同学。其不认识钟**和龚**,和他们也没有任何借贷、合伙投资收益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龚**等人没有写过任何借条给其。
三、被告人甘凤业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
(三)其收受柒**部分:2008年,在骏*猪场获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批复前,柒**找到其叫其关照,并承诺会送其好处费,后来骏*猪场获得250000元项目款,他为了感谢其关照,按约定送了75000元钱给我。2012年3月份,其知道贵港市畜牧局出事了,便退了50000元给柒**。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甘凤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4月6日起到2024年4月5日止。罚没财产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甘凤业违法所得人民币2724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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