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类产品标签标识适用的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T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
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含第1号修改单)
GB/T10346-2023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5037-2006葡萄酒
GB/T27588-2011露酒
2.酒类产品标签标识基本要求
2.1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2.2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2.3应真实、准确;
2.4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酒类产品标签标识禁止标注的内容
3.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
3.2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3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3.4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3.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3.6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3.7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9不得标注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内容;
3.10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11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12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杭州XX酒业有限公司因擅自仿冒贵州茅台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整体图案布局、颜色搭配,与贵州茅台酒瓶身相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1万余元。
4.文字要求
4.1标签中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即《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如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在使用繁体字时,要有相对应的简体字。
4.2标签中的字符应满足规定的高度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GB7718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净含量(引导词+数字+单位)的字符高度应满足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最小2mm,具体参考6.2.4)。
5.组合装产品标识
5.1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5.2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5.2.1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5.2.2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5.2.3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ABC组合装产品
A啤酒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10月11日)
B果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保质期至2025年10月09日)
C黄酒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11月10日)
A啤酒、B果酒、C黄酒形成组合包装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2日。该组合包装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可以采用如下形式: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2日(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生产日期)或2023年11月12日(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至2024年10月11日(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或者分别标示ABC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标识内容
6.1
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一般指主要展示版面),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专用名称一般指产品标准中的名称,如浓香型白酒、配制酒等。
6.2
净含量和规格
6.2.1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500mL;
6.2.2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6.2.3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小于1000毫升时,计量单位用毫升、ml或mL(L可小写可大写,m必须小写),净含量等于或大于1000毫升时,计量单位用升或L。
6.2.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6.2.5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是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如规格:500mL×6。
6.3
酒精度
酒精度计量单位为%vol,勿使用度、%、vol等。
6.4
产品类型
6.4.1GB/T15037-2006《葡萄酒》要求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6.4.2GB/T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10781.2-2022《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GB/T10781.8-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8部分:浓酱兼香型白酒》、GB/T10781.1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1部分:馥郁香型白酒》等标准要求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
6.4.3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第1号修改单和GB/T10346-2023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中要求固液法白酒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
6.5
配料表
6.5.1引导词。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白酒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6.5.3标示。
6.5.3.1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6.5.3.2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例如:碳酸氢钠不能标示为小苏打。
6.5.3.3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6.5.3.4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某公司在未取得酒类商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网店上架销售“路易**苏格兰威士忌某品牌威士忌双支组合装2*750ml+配2洋酒杯”,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内容为“原料与辅料:威士忌原酒、水、焦糖色”,其威士忌原酒报关单显示信息为“原料:玉米、谷物、麦芽”,属于复合配料,当事人未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予以在标签内标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6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规范引导词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编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SC与14位阿拉伯数字之间没有空隙。例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7060200591
6.7
生产日期、保质期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如见包装盒顶部喷码。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6.8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其中,标准代号为GB,顺序号为2757,年代号为2012,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6.9
质量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GB/T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中质量等级分优级、一级。
6.10
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6.11
产地
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如山西省太原市。
6.12
联系方式
6.13
警示语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如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6.14
兑奖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15
中华老字号
第四条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第八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正确使用
错误使用
认证标
6.16
认证标志
正确使用案例
6.17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