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4日,在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8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多年来,秦皇岛市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据了解,2023年,全市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84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调撤率76.22%,一审服判息诉率96.29%。审判质效整体位列河北省第三,各项审判指标均居全省前茅。
在深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方面,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团队,专门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行政、民事相互交叉案件,并积极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将程序繁简与案件难易相匹配,加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去年知识产权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2%,促进了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有效配置。同时,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全面推行“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的快审模式。去年知识产权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46%,提高了审判质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此外,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9家单位签署了《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意见》的实施,进一步整合了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保护力量,推动了构建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锁定“三源治理”“多元解纷”等系列重点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秦皇岛市营商环境。
附:8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赵某某与秦皇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某在各级报刊发表作品数千幅。秦皇岛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品牌营销,未经赵某某许可,在其公司新浪微博发布多幅赵某某的美术作品。赵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秦皇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赵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网上的海量图片确实给创业者们在工作中带来了很多方便,但切记使用网上的图片并非没有禁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可能会构成侵权并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秦皇岛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KTV经营者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主动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约对接,避免诉讼风险,确保KTV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3: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例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名烟名酒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侵权人销售假冒白酒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这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更危害到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以及生命健康,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对此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决不姑息,坚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将司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落实在具体案件中。
案例5:朱某某与被告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纠纷案
【基本案情】朱某某作为高考数学领域知名教师,被称为“鲲哥”,其编著了大量高考数学真题解析类图书,在国内市场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店铺中使用了朱某某、“鲲哥”字样。朱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专营店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依法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量被告所在的网络销售平台影响力、书籍热销度及原告影响力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案例6: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7: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某台球桌会馆经营人王某与李某实际经营的某体育器材公司签订台球桌销售合同,购买乔氏牌台球桌13张,销售货款共计270400元。后经鉴别,李某所提供的台球桌均系假冒商品。李某被刑事拘留、逮捕。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积极推行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本案是山海关法院以“三合一”审判团队审理的全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积极发挥了知识产权“三合一”优势,为如何以审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有益尝试。该案以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理念,向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依法“亮剑”,既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力,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刘某某与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称其有视力矫正的专利支持,有10年的视力矫正运营经验以及1万个案例回访。刘某某遂与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交纳了139800元加盟费。后刘某某了解到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遂诉至法院。山海关法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涉及经营资质等专业性问题,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与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沟通,依照秦皇岛市十单位《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邀请该局专业人员共同调解。法院从法律层面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市场监督局则主要从涉案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使用、销售等方面着手,重点与被告进行沟通。最后在两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在2023年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十个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一年来,十家单位加强联系,认真落实联动机制。本案系山海关法院在诉讼中首次与市场监管局就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元解纷工作的实例尝试,对全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高效运行具有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