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物局

附件:1.四川省文物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四川省文物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3.四川省文物局机关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4.四川省文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5.四川省文物局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四川省文物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

四川省文物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财务活动。

第三条?局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把关、分工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具体工作由综合处承担。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党组会议审定预算。

(一)审议局机关年度总体预算。

(二)审议局机关项目资金安排及分配方案等。

(三)审议向国家部委及省级部门争取的项目预算和补助项目分配方案。

(四)审议中期预算调整(参见第五章)。

(五)局机关实施的重大项目(金额≥50万元)执行方案。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重点、重要、重大预算安排。

第五条?局务会议审议预算。

审议预算为20万(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执行方案。

第六条?分级把关、分工负责。

(一)党组书记、局长职责。对局机关经费预算、项目安排以及实施和监管全面负责。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职责。根据党组会议审定的经费预算方案,对各处室具体项目申报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监管。对项目预算安排及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监管。负责局机关部门预算、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应责任。

(三)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职责。对分管处室的预算安排、项目方案、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负主管责任。对实施项目与经费安排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管。对项目资金实施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核和监管。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应责任。

(四)综合处职责。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工作原则,负责局机关预算和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工作。承担部门预算草案编制、项目实施预算审核、财务日常管理、财务报表信息、资金收支及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指导、督促各处室预算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应责任。

(五)处室负责人职责。积极配合综合处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是具体项目预算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项目方案实施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和绩效等主体责任。各处室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和纪律,在具体项目预算编制、实施、绩效管理、资金安全和经费报销等环节应履职尽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

(六)纪检人员职责。对局机关财务活动、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实施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管,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监督预算执行,跟踪了解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等重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七条?人员、印章管理。

(一)综合处应根据经济活动需要设置相应财务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每年有计划地安排财会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持财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财会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不具备轮岗条件的财务岗位,应定期对财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或财务检查。

(三)会计、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应相互分离,分岗设置。会计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及支票,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单位财务专用章、银行备案的印章、数字证书等会计签章应分别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签章。

第八条?经费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基本支出经费(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由综合处根据职能职责负责。

(二)机关公务接待费、二类及以上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培训费、课题研究经费、出国境经费由综合处统筹管理,公车运行费由机关服务中心统筹管理。

(三)各处室年度公用项目预算经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和专用项目预算经费由实施项目的处室负责。

(五)项目预算审核和经费收支核算等事项由综合处统一办理。综合处办理后,形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九条?部门预算编制内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部门预算应按照省财政厅的编报要求,反映所有收支内容。

(一)部门预算按年度编制。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都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遗漏。

(三)应当充分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各项支出预算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详细具体。其中,政府采购预算按省政府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按存量资产情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

(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项目绩效目标编入预算。

(六)加强部门预算总额内各项目预算的统筹,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预算编制按照“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会商、会审相结合的方式执行。

(一)综合处按照财政厅要求,围绕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二)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职能,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建议,申报专项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三)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应当组织分管处室召开预算编制专题会,初步审议分管处室的预算建议。

(四)各处室按照预算编制专题会审议意见拟订本部门的预算建议,报分管业务工作局领导签字后交综合处初审、汇总统筹,形成局机关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报批。

综合处将部门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签,经党组会议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下达。

(一)综合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机关部门预算,按照局党组的中心工作部署,结合局机关处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收集的当年预算编报需求,提出局机关处室的年度预算分配控制数,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预下达局机关处室。

(二)局机关处室根据预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综合处要求细化编制本处室项目预算,方案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后交综合处。

(三)综合处初核、汇总统筹局机关处室项目预算方案,形成局机关项目预算分配方案,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签,经党组会议审定后下达。

(四)综合处统筹机关待分配预算申请,经党组会议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预算实施方案。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进一步细化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工会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境)费用等特殊事项,及预算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拟写《四川省文物局局内呈批件》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一)5(含)—20万元(不含)的项目预算:处室负责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定项目执行方案——经办人提交预算申请(专题会议纪要、经审定的执行方案等应作为预算附件)——经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综合处财务负责人审核预算——分管财务局领导审签——预算执行。

(二)20(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预算:处室拟订项目执行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定——按会议意见修改——经办人提交预算申请——经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综合处财务负责人审核预算——分管财务局领导审签——预算执行。

(三)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处室拟订项目执行方案(达到公开招标限额要求的应进行公开招标)——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按会议意见修改——经办人提交预算申请——经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综合处财务负责人审核预算——分管财务局领导审签——预算执行。

机关各处室应根据项目内容和金额,按照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处室要严格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完成年初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政策调整、上级部门或领导批示、应急事项)确需新增或调整,且无法在本处室年初项目实施结余资金中调剂安排的,处室拟订方案报分管业务局领导签字后,向综合处提供以下3项资料: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处室未支付项目预算说明(证明无法内部调剂)。

第六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剂。没有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项目安排和经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如下:处室经办人取得有效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会计审核签字——综合处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签——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出纳支付。

第二十三条?严格经费支出管理。出差、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公务用车、出国(境)、考察调研、固定资产购置及项目资金等支出,必须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附齐有效票据作为资金支出凭据(附件8)。其中:

(一)差旅费管理

1.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实行“先审批,后出差”的管理制度。公务出行前,需填写《四川省文物局公务出差审批表》(附件1),经批准后方能出行。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由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

2.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1)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2)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按照实际消费金额交纳。

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的50%;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4.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严格按规定乘坐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并按标准住宿。

5.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

6.在常驻地范围内(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及双流机场)公务外出,确实发生误餐的,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可报销每人每餐20元的伙食补助费。每天最多补助两餐。不发放公杂费。

7.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要求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公杂费减半发放。

8.局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外挂职的,因承担挂职单位安排的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单位保障。

9.出差人员交纳了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并对交纳的真实性负责,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2.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的开支标准为:省部级及随行人员180元/人;厅局级及随行人员150元/人;其余人员110元/人。

3.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一律不得突破此标准。

4.国内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仅限于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的餐费。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可开支必要的交通费(不能开支机票费用),交通费开支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实行“一事一批”,并说明具体情况(作为接待清单附件)。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食品、酒类、茶叶、香烟、礼品、土特产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5.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管理。对应邀来川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对外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当天)。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川旅费。

6.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如确需安排宴请的,需事前履行报批程序。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接待外宾陪餐人数与外宾人数比不得超过1:1。

7.外宾在川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市(州)考察时,由市(州)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8.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公务接待应严格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三)会议费管理

2.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实行“先审批、后开会”制度。局综合处负责拟定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处负责人初核,按程序批准后施行。

3.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及调整预算的,需报局长审批同意。

6.会议结束后应填写《四川省文物局会议费支出决算明细表》(附件3)。

(四)培训费管理

2.经批准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局综合处负责统筹年度培训计划,经综合处负责人初审,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3.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处室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确需下延到乡村一级的,必须要有专门培训项目和专项审批。

4.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培训中心等场所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5.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6.授课老师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7.培训结束后应填写《四川省文物局培训费支出决算明细表》(附件4)。

(五)劳务酬金管理

1.劳务酬金包括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研讨、座谈的劳务酬金;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劳务酬金;考试劳务酬金等。

2.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3)院士、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国家部(委)聘任专家每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余人员减半发放。

3.局机关应严格控制劳务酬金,一般性工作座谈会不得发放劳务酬金。确需发放的,应先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销。未经审批或超标准发放的劳务酬金,一律不予报销。

4.涉及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官劳务报酬及命题费、评阅费等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5.发放劳务酬金均应完整填写《四川省文物局劳务酬金领取表》(附件5)并由经办人及处室负责人签字。

6.劳务酬金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章?借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般性公务支出应采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方式,原则上不进行借款支付。

第二十五条?因公借款,须由局机关正式在编人员(或局直属单位借用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填写《四川省文物局借款单》(附件6),注明借款金额、用途及借款人姓名,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借支。借款用于项目支出的,还应有完成了预算审批程序的项目预算申请。

第八章?公务卡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除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以及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正常报销手续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个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原则上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0日内(含节假日),提交局综合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若持卡人10日内完成报销,因单位逾期还款造成个人信用损失的,由综合处承担全部责任。不按本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概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局机关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四条?局机关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调动、退休等岗位变动人员在离岗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会计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财务工作人员职责。

1.承担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移交归档工作;

2.负责会计档案查阅审批中的审核环节;

3.负责安排专人陪同会计档案查阅、抄录和复制;

4.负责会计年度内未装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对财务工作人员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第三十八条??档案查阅、抄录和复制程序。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查阅、抄录、复制会计档案的,须填写查阅、抄录、复制登记表。档案资料的查阅、抄录、复制,应事先按程序经项目主办处、综合处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局机关以外单位查阅、抄录、复制会计档案的,须凭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对口处在编人员完成前一款程序,并报对口处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对口处安排专人全程陪同查阅、抄录、复制。

(三)档案查阅、抄录、复制均须在档案室进行。

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借出档案室使用。

第四十条?利用档案资料时,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添、删、划、改和标记任何符号,不得抽出、撕、剪、毁坏档案,违反者按《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查阅、抄录、复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在场(外单位人员利用会计档案时,对口处正式在编人员也须在场),不得翻阅与批准范围无关的档案,不得随意对会计档案拍照。

第四十二条加强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加强会计信息化档案的存储、保管,不得随意通过互联网传递、传播会计信息化档案资料,确保会计信息化档案安全。

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局机关财务活动接受省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重大预算或项目凡需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主办处室应按要求在工作开展前和结束后报纪检人员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立预算执行通报、约谈、问责制度。

(一)通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机关处室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需要适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局机关预算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二)约谈。经通报后,预算执行进度仍无明显改善或低于执行目标考核要求的处,由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局领导共同约谈该处主要负责人。

(三)问责。加强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结果的运用,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当年该处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等奖励表彰的参考依据和该处次年预算安排增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费用报销事项须由人事核准的在岗人员办理。各处室应确定1名机关正式在编人员(或直属单位借用人员、长期聘用人员)相对固定的作为财务联络人员,承担财务办理具体事项。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执行的标准,国家或四川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局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文物局公务出差审批表

2.四川省文物局公务接待审批表

3.四川省文物局会议费支出决算明细表

4.四川省文物局培训费支出决算明细表

5.四川省文物局劳务酬金领取表

6.四川省文物局借款单

7.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单

8.费用报销附件清单及说明

附件1-

进行审查。

2.处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业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其他人员出差须

经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处副职)批准。

3.本表审批完成后,请妥善保管作为差旅费报销凭据。

4.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了餐费或自行用餐的,需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说明。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

附件1-8

费用报销附件清单及说明

一、差旅费

(一)会议(培训、检查、调研等)通知。

(二)完整填写并按程序审批同意的出差审批表。会议(培训、检查、调研等)通知上已有局领导签批的,出差审批表可不再送局领导签批。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了餐费或自行用餐的,应在出差审批表上注明。

(三)住宿发票。

(四)往返会议(培训、检查、调研)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始票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购买机票必须是政府采购价格机票或低于政府采购价格的机票(非政府采购机票需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价机票价格证明)。机票应提前打印验真资料(其中政府采购机票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上进行验真)。

因工作需要产生退改签费用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五)转帐的应提供收款方户名及帐号;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刷卡POS单。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会议费、培训费

(一)四川省文物局会议费支出决算明细表或四川省文物局培训费支出决算明细表。

(二)经审批同意的会议或培训预算。

(四)正式合同。

(五)会议、培训正式通知。

(七)会议、培训地点提供的住宿、用餐、会议室等原始结算凭据。

(八)发票。

(九)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的有关绩效材料。

(十)转帐的应提供收款方户名、帐号及开户行(户名应与合同一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刷卡POS单。

(十一)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出国(境)费用及配套开展的境外项目费用

(一)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单(附件7)。

(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四)因公出国(境)批件。

(五)政府采购或内部比选议价材料。

(六)人员、项目等公示材料。

(七)正式合同。

(八)团长或团长委托的其他人员签字认可的、由承办机构提供的加盖承办机构印章的全部费用清单。

(九)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或通行证复印件。

(十)发票。

(十一)承办机构属于中介方的,须提供团组吃、住、行等具体项目境外承办机构的原始票据(或原始票据复印件并加盖中介方印章)。

(十四)转帐的应提供收款方户名及帐号(户名应与合同一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刷卡POS单。

(十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四、公务接待费

(一)对方来函。

(二)经审批同意的接待方案或有效的公务接待审批表。

(三)发票。

(四)菜单。

(五)承办机构属于中介方的,须提供团组吃、住、行等具体项目承办单位的原始发票(或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中介方印章)。

(六)转帐的应提供收款方户名及帐号;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刷卡POS单。

(七)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情况的截图材料。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专用项目经费

(一)经审批同意的预算。

(二)政府采购或内部比选议价材料。属于政府采购的应附政府采购计划表、评审结果、中标通知书。涉及变更采购方式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单。

(三)正式合同、合同审批表、法律审查意见。

(四)发票。

(六)转帐的应提供收款方户名及帐号(户名应与合同一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刷卡POS单。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八)金额达到20万元的,应提供需求论证材料。

(九)金额达到20万元的,应提供局务会会议纪要;金额达到50万元的,应提供党组会议纪要。

六、退还履约保证金

(一)合同。

(二)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的退还申请单。

(四)对方单位的履约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

附件2?

四川省文物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限额要求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择优、高效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决策、分类采购、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形式。政府采购事项,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限额要求的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达到额度标准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分散采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事宜。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原则上由各处室根据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的擅长业务范围并结合财政厅对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在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并与之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交局机关纪检人员进行备案。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金额达到省政府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应经财政厅审批同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一条?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对于局“境外采购项目”,应严格界定,并集体决策。如该项目在原则上属于在国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则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公开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实行限额控制,年度累计采购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其中乘用车、客车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在200万元(不含)以下)。

货物类项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碎纸机、空调机、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影机、家具用具、复印纸、乘用车和客车。

符合网上竞价的货物,可选择网上竞价采购。如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货物类项目,可改为商场直购;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而选择商场直购的,其商场直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竞价的最低报价。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商场直购。

商场直购可在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进行采购。

第三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局机关综合处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指导各处室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和汇总报批;

(三)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库录入及项目库审核,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根据局机关预算审批材料申请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采购合同备案情况申请项目实施资金;

(四)负责对采购处室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

(五)负责按要求提供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统计;

(六)负责指导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采购执行工作,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项目绩效情况的总体评价;

(八)其他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负责编制本处室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需求论证;

(三)根据年初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工作实际需要,编报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按照局财务管理办法,按程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批;

(四)配合综合处完成采购计划申请;

(五)待财政审批同意采购计划后,与代理机构协作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

(六)择优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代理协议;

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并通过律师合法性审查、负责合同的签订报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八)在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移交局综合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项目绩效评价表应同时交纪检人员、综合处财务工作人员备案;

(十一)各处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确定1名相对固定人员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纪检人员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并实行常规与专项审计。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人申请,按照项目特点组织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

(二)依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处室采购活动中的项目需求论证、评标、履约验收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购处室委托的代理机构资质情况及履约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内部审计。

第四章?政府采购流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和实施计划,项目需求论证、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采购实施与执行,确定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同备案、付款和结算记帐,文件归档,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政府采购的责任部门是采购处室。责任部门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择优选择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分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需一次采购,一次委托,不得签订长期委托协议。

第二十三条?采购流程管理:

(一)采购处室编制采购预算。各处室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出本处室应当在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交综合处汇总统筹,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二)采购预算报批、备案和采购意向公开。综合处将经局党组审定同意的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厅批准。采购处室应当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综合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具体操作为: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导出采购意向公开文本(附件11),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分网)的采购意向栏,公开发布。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一经公开,不得更改。

(三)进行项目需求论证。按照财政厅的批复,采购处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采购程序,首先是进行项目需求论证(详见《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处室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处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项目执行方案报批后,采购处室按程序申请项目预算,综合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向财政厅申请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

(六)采购执行实施管理。

1.集中采购。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处室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编制采购预算——报批采购预算和备案——采购意向公开——进行项目需求论证——编制具体项目采购执行方案——申请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确认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参加开标、评标(谈判、磋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理质疑、投诉——签订合同并备案——履约验收——付款——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归档与备案。

(2)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活动,采购处室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2.分散采购。

局机关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厅代理机构库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编制采购预算——报批采购预算和备案——采购意向公开——进行项目需求论证——编制具体项目采购执行方案——申请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确认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参加开标、评标——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理质疑、投诉——签订合同并备案——履约验收——付款——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归档与备案。

编制采购预算——报批采购预算和备案——采购意向公开——进行项目需求论证——编制具体项目采购执行方案——申请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确认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参加开标、评标(磋商、谈判)——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理质疑、投诉——签订合同并备案——履约验收——付款——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归档与备案。

采购处室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天将采购合同交综合处财务工作人员备案。

(八)履约验收管理

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组织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含绩效考核内容),参与验收的人数应为单数,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合格的,由采购处室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将验收情况反馈财政厅。

(十一)质疑与投诉管理。对采购过程中提出的质疑或投诉,由纪检人员牵头,采购处室、综合处配合在法定时限内回复。委托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处室应征求代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采购方式确定和变更流程。

采购处室编制项目采购执行方案中说明项目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执行方案按局机关内报批流程进行报批(报批时综合处对采购方式签署审核意见)——报批后将采购执行方案交纪检人员备案登记。

采购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采购处室起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并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按要求附齐报批资料)——综合处进行审核——纪检人员签署意见,确认后报财政厅批准。

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由局综合处审核,符合规定按程序向财政厅申请批准。

(二)公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合同和信息、文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按照局机关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采购处室应对具体合同条款严格把关,不得将未按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作为支付依据。

第二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合同由采购处室依法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或自行从财政厅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具有项目代理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采购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以及对公告质疑进行答复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在采购预算金额之内。签订补充合同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一条?采购文件包括党组纪要、采购预算、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及批复、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履约验收证明、绩效评估、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指定品牌、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用其他方式干涉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处室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并申请其回避的,采购处室经核实后,必须回避。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审计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四川省文物局机关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非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局机关采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限额标准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项预算10万(含)以上的修缮工程实施前,需要获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立项批复。

第四条?项目采购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二)坚持择优、诚实信用、简便高效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决策,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非政府采购项目分类

第五条?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为以下几类:

(一)普通非政府采购;

(二)特殊非政府采购:

2.重复实施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3.境外采购的项目。

第三章?评审专家库的设置和使用

第六条?建立局机关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及行业、系统抽取专家的方式建立。

第七条?专家的抽取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随机抽取选派制。每次项目采购前,由采购处室提出申请,采购处室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从四川省文物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注意设置回避规则,不得将应回避专家抽中组成评审小组。

第四章?处室职责分工

第八条?综合处是局非政府采购项目及局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在年度预算安排中依据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界定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主要职责是:

(二)根据经局务会审议、党组会议定的年度预算安排,下达各处室非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局机关非政府采购项目库录入;

(四)对处室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

(五)对局专家库实施管理,负责对参与非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及其他资料对专家库进行更新;

采购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下达本处室的非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

(二)对需要进行需求论证的项目组织需求论证;

(三)需委托代理机构的,依法依规确定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代理协议;

(四)完成采购合同的拟定并通过律师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合同的签订报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纪检人员承担局机关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指导和具体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对非政府采购业务的常规和专项审计。对符合需求论证条件的项目需求论证过程、预算10万元(含)以上项目评标过程和20万(含)以上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处室委托的代理机构资质情况及履约情况进行抽查;

(三)组织对所有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在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五章?采购的流程

第十二条?需求论证。

下列项目需要进行需求论证:

1.预算20万元以上(含)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3.所有境外采购项目。

需求论证由采购处室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组织实施,流程如下:

项目负责人主持需求论证会。论证小组由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纪检人员全程监督。参会专家签署《四川省文物局项目需求论证专家意见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处室根据论证小组意见或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形成《四川省文物局项目需求论证报告》。论证通过后,尽快按要求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各类项目实施方式及流程

(一)普通非政府采购

1.单项项目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方式为议价,采购流程如下:

采购处室编制项目方案并推荐拟委托单位,经采购处室分管局领导、财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自行组织议价——签订合同——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资料归档。

2.单项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方式为比选,采购流程如下:

采购处室编制项目方案并推荐不少于3家拟委托单位——综合处审核预算——采购处室分管局领导签批——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采购处室自行组织比选(比选小组由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签订合同——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资料归档。

3.单项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方式为比选,采购流程如下:

采购处室编制项目方案——综合处审核预算——采购处室分管局领导签批——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局政务网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处室组织比选(比选小组由含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纪检人员进行监督——局政务网公告比选结果(不少于1个工作日)——签订合同——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资料归档。?

4.单项项目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方式为根据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的擅长业务范围,结合财政厅对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在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流程如下:

采购处室编制项目方案——进行项目需求论证——综合处审核预算——采购处室分管局领导签批——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资料归档。

(二)特殊非政府采购

采购流程如下:

2.重复实施的项目,是指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如金额、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均不发生变化的项目,流程如下:

采购处室按照原合同内容微调拟订新合同——综合处审核预算——采购处室分管局领导签批——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签订合同——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资料归档。

新项目金额若有增加,增加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若超过,则重新依法依规采购。

3.境外采购的项目

本办法的境外项目是指50万(不含)以下的境外采购项目,50万(含)以上的境外采购项目另行规定。实施境外采购项目应严格界定,集体决策,必须在原则上不属于在国内进行的采购项目。项目采购处室必须对该项目做出说明:项目背景、不属于国内采购的事实和理由。

采购处室制定详实的采购方案:营销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绩效预期等。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流程如下:

采购处室起草项目说明和采购方案——进行项目需求论证——综合处审核预算——采购处室分管局领导签批——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议价——签订合同——采购情况局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文件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

采购处室原则上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0日内与之签订采购合同。按流程审查通过后,合同文本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文本,需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可委托分管业务的局领导签字;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文本,需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可委托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履约验收

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处室负责人组织验收,根据项目情况,由供应商提供绩效报告、或评审通过材料、或规划(课题、调研)成果等作为验收资料,验收通过的,验收人员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0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处室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组织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含绩效考核内容),流程如下:

项目负责人主持履约验收会。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纪检人员进行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项目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供应商履约陈述完成后进行质询质疑,如实填写《四川省文物局项目履约验收意见表》,准确、详细记载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采购处室根据验收小组意见形成《四川省文物局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绩效、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质疑与投诉

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或第三方提出质疑或投诉的,由采购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聘请代理机构的应征询代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章?比?选

第十九条?比选、议价是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重要的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二)需要发布比选公告的采购项目,公告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在局政务网发布,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比选文件必须加盖其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本人签字),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指定地点。比选申请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比选文件,须在比选公告要求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书面文件。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作废。

???1.未密封的;

???2.无比选申请单位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的;

???3.未按期送达的;

4.与比选公告相违的其他情况。

5.根据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的分类确定评审组,由分管局领导或采购处室负责人组织召开比选会议,纪检人员对采购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监督。

评审组组长宣读评标定标方法,工作人员现场检验启封比选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比选文件有效或无效,评审组应对所有有效比选文件进行评标并依次排序,评审结果由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名,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在局政务网公告第一顺序中标供应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采购处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采购,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比选议价等。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应加强对非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发现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直属事业单位非政府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省文物局采购项目监督工作预约单

??????3.四川省文物局项目需求论证意见表(样式)

??????4.四川省文物局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样式)

??????5.四川省文物局项目履约验收意见表(样式)

??????6.四川省文物局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样式)

??????7.四川省文物局项目比选公告(范本)

??????8.四川省文物局比选会议议程(范本)

??????9.比选实施有关表格

?????10.四川省文物局议价会议议程(范本)

????11.四川省文物局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范本)

附件3-1

附件3-3

项目需求论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相应政策,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项目数量、项目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比选或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五、需比选或政府采购的,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资格条件;

七、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

八、其他需论证的事项,如招标公告的资质要求和评分标准等。

项目需求方案的内容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需求内容倾向特定供应商。

背?面

附件3-4

附件3-5

附件3-6

附件3-7

四川省文物局××项目比选公告(范本)

一、项目概况

1.本次比选工作的任务是选定××项目货物(服务/工程)提供方

?二、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来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近五年以内没有不良实施记录(如违约、重大责任事故等)。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

三、比选资格预审

1.凡有意参与者,请于??年?月?日××:00前到四川省文物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楼????室提交资格预审材料。资格预审材料包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

(5)税务登记证;

注:(2)、(4)、(5)三证合一的,提供新证。

(6)参与比选的公司及经办人的联系方式。

以上(2)-(5)项必须提供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四、比选流程

1.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需编制比选申请书,于20?年?月?日16:00前提交到四川省文物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楼??室。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申请书包括:

(1)申请书目录;

(3)报价,包括:项目实施费用明细;其它费用明细。

2.本次比选将召开比选会,届时除提交比选申请书外,各参选单位还应出席比选会,进行现场答辩。局将组成比选评审组,由比选评审组根据参选单位答辩情况和所提供材料及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于比选会结束(××日)后公布。

??评审地点:四川省文物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楼??室

五、参与比选单位注意事项

(1)本次比选严格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比选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选资格;

(2)无论结果如何,参与比选单位自行承担参选费用。四川省文物局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该笔费用;

(3)参选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将申请书装订成册和密封,形成一套文件后递交。

(4)申请书除签字外的其它部分必须是印刷形式,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5)代理申请书应准备正本××套,副本××套,每套应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6)本次比选活动有三家以上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参与比选会方为有效。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书,将作无效处理:

1)申请书未密封;

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

3)未按规定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申请书逾期送达。

(8)比选出现无效或其他变更情况时,四川省文物局将通过局政务网通知。

六、比选人的有关信息

比选人:四川省文物局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楼??室

联系人:??

传???真:

?????????????????????四川省文物局

?????????????????????20××年?月??日

附件3-8

四川省文物局比选会议议程范本

二、会议地点:

三、比选评审组构成:

评审级别????????评委姓名???????评委职务?????所在单位或处室

主任评委??????

副主任评委

评?????委

四、会议议程:

(一)评审组长介绍比选项目基本情况、投标情况、比选评审组构成以及评分标准。

(二)按抽签顺序依次进行答辩、评审(未进行答辩的单位在场外等候):

3、评审组对比选单位进行现场评分,并交工作人员汇总;

4、比选单位退场等候结果,依次进行下一单位答辩。

(三)评审组根据评分情况进行商议。

附件3-9????

???????

四川省文物局××项目比选评分表范本

(注:本评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抽签顺序号:????????????????????????单位名称:????????????????

???????????????总?????分:????????????????????????评委签名:??????????????????????××年××月××日

本评分表总分100分。具体由项目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本评分表仅供参考。

(一)资质和业绩(最高32分)(可根据实际项目做相应调整)

(二)综合实力(最高38分)(可根据实际项目做相应调整)

(三)服务方案(最高30分)(可根据实际项目做相应调整)

???

附件3-10?????????????????

会议议程范本

三、评审组构成:

评审级别????????评委姓名???????评委职务?????

所在单位或处室

(一)评审组长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投标情况、评审组构成;

(二)组织答辩、议价;

(三)确认中标单位及议价结果。

附件3-11

附件4

四川省文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文物局(以下简称“局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落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管发〔2007〕103号)等规定及局机关处室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局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局机关的国有(公共)财产。

局机关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统筹安排、物尽其用”的原则。

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按照规定应由我局完成处置等有关审批程序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处置程序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等。

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和净资产管理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证日常业务和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

(三)经营性流动资产和收益性相结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实行不计价制度。具体应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进行管理,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局机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综合处是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牵头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资金、账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落实购置经费,办理资金支付,核销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账目;

(五)按程序办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

第九条?四川省文物局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是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局机关资产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二)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接受综合处的委托,承担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保管、发放和维护,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核对、统计;负责维护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固定资产统计报告;负责固定资产评估、处置工作;负责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条?纪检人员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责,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处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配合综合处、机关服务中心进行资产统计、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四川省文物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文物信息中心”)负责协助机关服务中心开展电子产品和信息化资产的采购、验收、维护、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局机关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局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先调剂,后购置;

(五)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局机关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房屋建筑和办公用房使用按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按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申请。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规定,局机关各处室应结合每年预算编制工作,根据本处室固定资产的需求,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名、数量(有特殊工作要求的还应提出配置参数需求)并测算经费额度,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综合处汇总。

对固定资产配置需求,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新购置。

(三)审批。综合处根据初审后制定的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统筹平衡预算,并将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预算报送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经预算报批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文物信息中心配合机关服务中心完成信息化资产的验收。对金额较大、参数复杂或有特殊需求的固定资产,机关服务中心应会同申请固定资产购置的处室共同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账务管理。综合处应当对局机关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账务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符,定期与机关服务中心进行资产核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综合处应组织机关服务中心、文物信息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调配与发放。

(二)机关服务中心、文物信息中心依据原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或综合处出具的固定资产调配意见,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发放工作。固定资产发放时,应由领用人员在《四川省文物局固定资产领用单》(附件2)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日常使用管理。局机关处室要做好本处室所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一)根据人员变动及配备标准,按需申领、合理调配、妥善保管,防止闲置浪费。

(二)不得随意对国有资产进行拆卸、改装、出借、调拨、报废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利用国有资产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局党组会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未经按规定批准,不得对外出借。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借用资产的维修与维护费等工作和费用由借用单位自行承担。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清查采取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清查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每年应至少清查一次,由综合处牵头组织。其中,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综合处负责组织机关服务中心对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局机关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局机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及报损等。

第三十三条?局机关重大资产核实应遵循以下流程:

(二)资产损失。

1.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币性资产、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资产(不含土地、房屋、车辆),综合处根据局机关资产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2.5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性资产、20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损失和坏账损失,综合处根据局机关资产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厅核实批复。

3.车辆损失和2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损失(不含土地、房屋)、无形资产损失、存货损失,综合处根据局机关资产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批复。

4.涉及土地、房屋的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事项,综合处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报废应遵循以下流程:

(三)报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汇总的报废资产信息提出处置意见,经综合处会签后,并编制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方案,再按下列程序报批:

1.资产原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后,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2.资产原值大于5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不含)的,提请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3.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五)核销。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综合处、机关服务中心应及时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做好资产财务账务和实物账务的同步调整,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资产账、实、卡相符。

第三十五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局机关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按规定报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局机关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临时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有关预算和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局机关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机关服务中心配合综合处报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单位对外长期出借资产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场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二)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局机关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包括电子信息档案),并按照财政厅等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和报告。局机关资产统计报告、报表,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

第八章???对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四川省文物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局直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第四十五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盘盈及损失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1.盘盈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签后,进行批复;

2.盘盈价值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提请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

3.盘盈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综合处、机关服务中心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处室要切实担负起本处室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盲目计划、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积压和闲置浪费的,或采购、验收把关不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在资产管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流失和重大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四)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七)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资产购置报账所需资料清单

2.四川省文物局固定资产领用单

3.四川省文物局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4-1

资产购置报账所需资料清单

一、购置资产的预算申请。

二、竞价(比选、议价)资料。

三、购置资产的正式合同。

四、验收清单(需验收人签字)。

五、发票。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附件4-2

附件4-3

附件4-4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资料清单

(根据不同处置情况分类提交)?

一、处置请示。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文件(原件3份)。

八、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附件5

四川省文物局

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文物局(以下简称“局机关”)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理顺流程和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和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和财务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局机关名义签订、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合同管理活动。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达成的合同,如法律法规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局机关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单位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办处室,指根据职能职责和预算安排,局机关具体承担该项目的处室。同一项目预算涉及多个处室共同承办的,由预算经费下达处室作为主办处室牵头办理。

第五条?局机关项目合同管理遵循依法签订、综合管理、程序规范、归口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降低合同管理风险,达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采购管理、收支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的要求。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项目合同管理应建立“决策、审核、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主办处室承担项目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方案、预算和政府采购、比选评审情况,研究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组织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供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

(三)按程序完成项目合同审批手续,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

(五)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和反馈等风险管理;

(七)负责承担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八)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综合处承担项目合同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工作,并承担项目合同编号、用印、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拟订机关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二)对项目合同所涉及的资金预算、付款方式、首尾款付款比例条款进行审核;

(三)对完成审批的合同进行编号管理;

(四)对合同相对方已签字盖章、我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加盖局机关公章、骑缝章;

(五)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六)按规定完成合同公告与备案工作;

(七)牵头负责局机关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十)按规定对项目合同档案的查询、复印、借阅等进行管理;

(十一)完成局机关项目合同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

(十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九条?纪检人员对项目合同的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合同文本编制

第十条?建立合同主体资格审核制度。在编制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或正式签订合同前,主办处室应先对合同相对方(供应商)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让其参与政府采购(或比选)并与之签订合同。资格审核要点包括:

(一)对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

(四)对方是否列入四川省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凡纳入四川省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依法限制其参与局机关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建立标准合同制度。主办处室根据项目方案、预算和政府采购、比选评审情况,起草合同初稿。对常态化实施的项目,主办处室应编制专项项目标准合同文本。

对于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参照格式合同文本起草合同;国家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参照项目合同范本(附件2)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建立合同文本内容决策机制。包括主办处室、专家两种决策机制,具体为:

(一)主办处室决策机制。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承办的所有项目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并承担主要责任,原则上,主办处室拟定合同时,由主要负责人召集专题会或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项目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召集主办处室专题会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政府采购项目方案按规定应提请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的,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一并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主办处室拟订项目合同或审核对方提供合同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性。合同内容必须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有效。

(三)严密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双方约定,应当包含但不仅限以下条款:

(一)合同各方的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履约保证金。除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的项目,合同金额高于50万元的,原则上应约定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六)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主办处室应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合理确定支付方式和比例。

1.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原则上约定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2.采取两次付款方式的,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60%,第二次付款(尾款)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3.采取三次及以上付款方式的,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总金额30%,执行中各次付款应明确付款时的项目执行进度条件,尾款比例不低于10%且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4.其它因特殊情况需要付款而不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提请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应明确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再支付首付款。

(七)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项目应当约定在当年履约完成并通过验收。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2个自然年度。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或比选有关文件及附件是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该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

(三)乙方在响应时的书面承诺;

(四)中标通知书;

(五)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六)保密协议或条款。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十七条?订立项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局机关合同订立,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订合同文本。主办处室进行合同立项,合同主体资格审核,确定合同相对方(供应商),合同文本内容决策,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核,并拟订项目合同文本。

(二)进行合同审签。主办处室将项目合同审批所需材料(附件3)交综合处进行预算审核,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主办处室应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文本。

对合同审签环节所提意见未采纳的,主办处室应当书面说明原因(作为合同审签的附件)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合同签字。项目合同文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文本,需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可委托分管业务的局领导签字;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文本,需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可委托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合同编号登记、盖章并存档。经审核同意签订的项目合同,应由综合处统一编号、登记后,在合同文本加盖局机关公章,并在文本各页加盖骑缝章,并进行存档。

正式订立的合同,应持有至少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综合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费用结算,一份由主办处室保管。

第十九条?主办处室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比选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事项需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

第五章???合同履行、变更与纠纷调处

第二十一条?项目合同签订后,主办处室应积极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已经订立的合同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的,可能或已经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主办处室应当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某种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订立合同程序相同。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未完成审签程序的合同变更、解释事项,不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款项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合同执行中,如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我局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违约情形的,主办处室应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报告,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因我局工作人员个人原因对造成违约情形的,主办处室应追究其个人责任并向其追偿,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处理。

第二十九条?主办处室承担项目合同纠纷调处的主体责任,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及文物研究、规划编制、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纠纷调处,形成调处意见报告。

第三十条?主办处室将形成的调处意见报告,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提请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签订书面协议或补充合同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项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主办处室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当按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综合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合同支付条款办理费用支出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综合处不得办理费用支出业务。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综合处是项目合同档案存档管理部门。各处室完成合同签批手续后应将合同送综合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主办处室是合同档案日常管理部门,结合项目档案管理,应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合同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合同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合同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完成审批程序的局机关机关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审批表;

(二)正式有效的合同文本、补充合同文本;

(三)项目合同文本送审底稿;

(四)完成审批程序的项目预算请示;

(五)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有项目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有项目议价或比选报告;

(六)法律审查意见或法律顾问意见;

(七)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文书;

(八)其他与项目合同审签和履行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加强项目合同信息安全工作。

(一)合同资料是涉及项目信息的重要文件,原件必须归档保存。

(二)未经批准,不得出借、拍照、复印、泄露合同资料及其中有关内容。

(三)严禁涂改、毁损合同资料。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项目合同有备案规定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三)超越权限或滥用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合同印章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七)未采纳对合同审签环节所提修改意见而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

(八)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

(九)未妥善保管合同,导致合同内容泄露或丢失后造成损失的;

(十)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局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四川省文物局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审批表

2.四川省文物局项目合同(范本)

3.四川省文物局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审批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5-1

附件5-2

四川省文物局???????????项目合同

(范本)?

甲方:四川省文物局

乙方:(政府采购或项目比选中标方全称)

经政府采购/项目比选,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甲方的(项目名称全称,并与招标、比选文件、预算一致)项目,为保证此次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以招标、比选文件为基础,明确我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我方权益实现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二、乙方权利、义务

(以招投标、比选文件为基础,明确乙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我方权益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项目名称全称,并与招标、比选文件、预算一致)

项目费用总额为???????????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二)保证金/保函

(根据招标、比选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明确保证金或保函)

(三)支付方式

(根据招标、比选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明确支付方式)

(四)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

公司全称:(需与中标方名称一致)

银行账号:(公章上有注明的,也应在此处写明,以避免印章不清晰造成银行退票)

开户银行:

五、违约责任

(根据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第一、二项内容,约定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责罚必须对等)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签订于成都市青羊区。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他部分。

七、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7个日历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二)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五)投标文件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七)甲方将按照《四川省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黑名单”联合惩诫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信用〔2018〕315号)和有关供应商评价管理要求开展供应商服务评价。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法律效力等同。

(正式合同份数应充分考虑归档、报账、备案等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一、附件

(根据招投标、比选项目及磋商情况,列举附件名称)

甲方:四川省文物局?????????????乙方:(中标方全称)

(印章)???????????????????????(印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附件5-3

四川省文物局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审批

所需资料清单?

一、项目合同文本。

三、完成审批程序的项目预算请示。

四、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提供政府采购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提供项目议价或比选报告。

五、法律审查意见或法律顾问意见。

六、其他与项目合同审签有关的资料。如对未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采购方式变更资料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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