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涉企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风险点1.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风险点2.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风险点3.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存在瑕疵

风险点4.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风险点5.企业应当谨慎启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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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在江宁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各类涉企案件中,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该情形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某建设集团公司涉诉案件,因其注册地位于江宁开发区,而实际经营地位于雨花台区,不仅极易引发各类管辖争议,更曾因其注册地无人经营而导致无法送达,进而缺席审理的情形,引发诸多不便。

【防范提示】公司成立时,需将自己主要办事机构的地址进行登记,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在工商登记部门更新。

【风险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自公司法修订将公司资本实缴制变更为公司资本认缴制后,以货币缴纳注册资本不再必须经过验资手续,在审理涉股东出资案件中往往出现股东有无实缴出资难以查清的情形,甚至因为财务账册未有效记载导致股东出资与股东借款难以区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在案件审理中存在未有估价报告或财产产权不清晰的问题。上述问题容易导致股东被认定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致股东最终对公司仍需承担出资义务。

【防范提示】对于货币出资,建议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及时向公司对公账户缴纳出资,转账备注出资款,并及时完成财务账册记录,必要时委托验资并在工商部门备案。对于非货币出资,建议合理确定非货币财产价值,必要时委托评估并在工商部门备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防范提示】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注意召开股东会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还要固定通知证据。在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区分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同时注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尤其注意公司大股东不得利用资本多数表决规则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极易引发损失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防范提示】公司在办理减资程序时除及时在报纸上办理公告手续外,还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固定通知证据以备诉讼。对于已知债权人,应当采取直接通知为原则,公告通知为例外,否则易出现减资行为瑕疵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风险。

【风险说明】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企业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或者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予以存续,不同于普通的诉讼程序,破产程序一旦启动,非法定事由不可逆转。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除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不予准许。因此,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慎之又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将由管理人团队接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查明债权债务情形,以确定公司是否符合宣告破产条件。同时,对于清算过程中发现的财务问题,破产管理人将依法向各位股东进行催收追缴。如某餐饮管理公司以其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经管理人全面清算后,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恶意转移公司资金的情形,经管理人释明后股东仍未履行补充义务,管理人依法对股东提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等。

【防范提示】企业在申请破产程序前,应慎之又慎,除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提交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财产状况说明、企业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人的债务清册、担保情况、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在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等资料。

【风险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破产程序中的接管,是指为实现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与事务的全面控制,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其他文书等所有资料移交至管理人处,并由管理人保管、使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企业错误地认为破产程序可能会损害其自身利益,并且对于管理人缺乏认可和信任,便以消极、对立的态度对待破产程序,拒不配合甚至故意阻碍管理人进行接管工作,给管理人履行职责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江宁开发区法院在审理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中,因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贝某经管理人多次释明,并在人民法院下达责令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民事裁定后,仍拒不履行配合接管义务,江宁开发区法院对接管义务人贝某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风险点1.合同订立内容不明确

风险点2.合同内容变更未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

风险点3.“背靠背”合同条款引发催收账款争议

风险点4.未及时验收提出异议

风险点5.表见代理产生信赖风险

风险点6.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风险点7.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行为

风险点8.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

【风险说明】“背靠背”合同就是真正的合同当事人不见面,而由中间人和委托人以及第三人两两之间签订合同,以维持真正的合同,而中间人受到和委托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这两份合同的约束。“背靠背”合同条款订立后,具体模式设计、合同条款设定、具体履行行为,都可能导致“背靠背”合同未能实现设定目标,企业在催收账款时,上游欠款方往往以所附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而企业对于上游欠款方与业主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付款情况了解甚少且举证困难,引发催收账款争议。

【防范提示】企业应注意在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验收,发现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风险说明】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保护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如对方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司法实践中,企业的诉讼超出诉讼时效直接导致企业丧失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将该笔款项遗忘,若干年后查账才记起;二是企业虽多次催要,但不注重留存证据,仅口头催要但苦于无法证明,致催要事实无证据证明而承担败诉风险。

【防范提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应定期如每年度向对方发送询证函、对账函、催款函等函件确认双方债权;二是催款过程应留痕,尽量通过书面方式催要,如发函、邮件等方式,避免出现口头催收的情形。

【风险说明】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在商业活动中,有企业为阻止竞争对手的正常营业,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竞争对手恶意磋商,或采取拖延战术妨碍其他企业正常营业,使其遭受损失;二是一些企业为促成合同的订立可能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使对方产生信赖而造成损失;除前述两点外,只要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过失,是对方相信合同已经成立,因而造成损失的,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许多企业在遭遇上述情形时,往往认为该行为在合同订立前发生,便自认倒霉,不积极维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提示】企业在签订合同前需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企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仔细审查对方的真实背景,搞清对方的真实目的,防止因竞争对手的不正当手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订立合同时,要多方收集信息,防止对方不正当竞争恶意磋商或恶意串通甚至诈骗而订立合同;若企业遭遇此类损失,可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说明】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是合同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风险。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重点在于“故意”二字,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明明通过行使其所有的其他债权后就可以正常履行债务,却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故意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此二类行为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如在孙某与某建设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孙某对案外人李某享有债权已经生效调解文书确定,而李某对某建设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其一直未能履行催要义务,故孙某直接提起诉讼向某建设公司主张债权人代位权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抑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上述条件均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防范提示】在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来保全其债权。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风险点1.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风险点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风险点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风险点4.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合法

风险点5.未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风险说明】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两者的对应关系为:

超过上述标准约定试用期并履行的,用人单位将面临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续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过错或者不能胜任等情形,那么在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就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征求劳动者意愿,不能直接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风险说明】工资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金、工会会费等,纳入应发工资总额。由于缺乏完备的人事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常面临未足额支付加班费、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低于33℃的,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9月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不休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劳动者在入职时承诺不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该承诺无效,不属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不休的情形。

【防范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参保,在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职工自行协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但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如果赔偿协议订立于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之前,且约定赔付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协议被撤销,进而需要补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无法补缴社会保险费,进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将要承担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风险说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存在多种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未及时通知工会等。

【防范提示】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考评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向劳动者明示理由。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换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等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内部排名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末位淘汰”的,一般不足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换至其他适当岗位,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并应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用人单位在裁员和后续招录时,应当执行优先留用、优先聘用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作出任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过程中,都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工会。用人单位未能事先告知工会的,最迟必须在起诉之前进行补正。未告知工会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均属违法。

在职期间是当然的竞业限制期限,无需特别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除有特别约定外,保密义务一般无期限限制。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仅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下才有效,其他情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均属无效。劳动者的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但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没有上述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风险点1.对外融资疏于审查合同条款

风险点2.提供担保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骗保风险

风险点3.接受担保不审查公司决议

风险点4.企业借贷融资中的利息负担

风险点5.企业互保、联保存在法律风险

【防范提示】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当对申请担保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着重对担保所涉交易关系的基础交易文件、财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被担保人综合实力等方面的审查。企业不要因友情或帮忙而盲目提供担保,如果确需提供,建议与借款人协商,由借款人提供相应反担保。

【风险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企业作为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并非是取得签字盖章的担保合同就可以高枕无忧,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进行审查,如未审查可能导致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债权人只能根据双方过错要求担保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能面临大额款项无法收回的法律风险。

【风险说明】很多企业由于资产额较小、抵押物缺乏、企业信用记录少等原因,在申请贷款时,无法单纯使用自身信用提供单纯的信用担保。同时,银行为了确保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往往也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而互保恰好能够满足银行的放贷要求,因此成为了企业促成融资所采用的普遍担保手段,逐渐演变成相互之间的连环担保。同时,区域内企业互保的“企业抱团融资模式”下,互保、联保造成资金量膨胀、担保的债权额同时放大,只要担保链中有不良企业存在,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其他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直接后果是将贷款风险转嫁给了联保的优质企业,反映在诉讼中,就是出现连环案,造成一家借款、多家受损甚至倒闭的局面。

【防范提示】企业应审慎选择互保、联保,如确有需要也应提前对互保体、联保体其他企业状况做好调查工作,以免因参与互保、联保而使自身陷入财务困境。

风险点1.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风险点2.发包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部分被截留

风险点3.建设工程资料丢失或保存不全

风险点5.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不明及履行随意变更

【防范提示】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不得将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的工程转包。对于总包合同允许的分包、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专业分包,严格审核分包单位的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制定项目经理管理规范,防止项目经理自行将工程部分分包给个人或者公司。

【风险说明】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很大一部分要最终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农民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并未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出现农民工未结算到工资的情况。甚至还出现在政府清欠办介入后,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不被承包人认可的情况。如发包人不能保证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实际发放到农民工手上,一方面损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受到政府处罚等风险。

【防范提示】建设工程资料的留存对于发包人及承包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对于承包人来说,承包人在承接工程的同时,应做好施工合同、签证材料、结算材料签收证明等资料的留存,不应由于来自发包方的压力或者疏忽大意而不保存,在无法取得规范的书面材料时,也应通过拍照、保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的方式留下痕迹,便于日后主张权利。对于发包人来说,在工程发包后,留存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的资料、工程质量过程验收不合格的资料、工期变更的资料,以便在日后出现工程款、工程质量、工期索赔问题时有效举证。

风险点1.因疫情、教育“双减”政策等原因,导致实体店铺经营风险加剧,引发退租风险

风险点2.涉商用地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存在风险

风险点3.涉商用地租赁事实证据固定存在风险

风险点4.涉商用地租赁合同一旦涉诉有耗时风险

风险点5.涉商用地租赁合同条款简单有履约风险

【风险说明】因疫情,教育“双减”政策等原因,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剧增,商铺经营者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同时,商业地产的租金根据行业惯例一般均为“先付后用”,且一次性需支付一个季度甚至一年的租金。一次性大笔的租金支付相对应的却是经营者每况愈下的经营收入,最终引发大量商户无力支撑高昂的商铺租金,或停止支付租金擅自解除合同、或消声灭迹突然下落不明,导致商业地产租赁纠纷高发。

【防范提示】商铺租赁人应当重视经济大环境的波动,在实体经济下行压力逐年增长的情况下,谨慎投资,降低经营成本。商铺出租人应当及时响应政府提倡的减租免租的政策,给予商铺租赁人部分的租金减免,积极协商租金支付方式,采取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共渡难关。

【风险说明】就商铺租赁合同的签订,首要风险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将对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的认定与计算、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的认定与分担、装饰装修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等关键的处理后果有着本质上的影响。

【风险说明】在商铺租赁合同的履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势必会存在一定交流联络。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是否能就自身的主张举证存在一定风险。

风险点4.涉商用地租赁合同一旦涉诉有审理周期长风险

【风险说明】从涉商用地产的租赁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上看,主要存在审理周期长、审计鉴定评估及普通程序适用率高、被告下落不明情形较多、调解撤诉率较低等特点。

【风险说明】部分当事人订立的涉商用地租赁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甚至仅是口头订立合同,对于违约责任、附属设施的使用等未做约定,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法精准涵盖。

【防范提示】首先应当在涉商用地产租赁中推广格式合同,尤其涉及到重大利益的主要条款,如租金数额、费用支付期限、租期截止日、解约后的结算等,如果有相应的范本予以提示或引导,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缔约者的缔约技巧不足及风险意识不足;其次,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将租赁合同依法实行登记、公示,必要时行政部门对此类登记予以适当的政策优惠,这样可以使租赁关系更加规范;第三,应当加强当事人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认识,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流于形式,认真审核条款,在注重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不忽视己方的义务。对违法改建租赁房屋、将房屋用于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举报。

风险点1.特许经营行业特许资质及经营资源欠缺

风险点2.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不规范

风险点3.网络信息传播中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风险点4.日常生活消费品领域频发商标侵权风险

风险点5.企业核心技术保密管理缺位

【风险说明】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最多的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的行业集中在餐饮行业,多为奶茶等饮品、小吃类,案件占比超过三分之一。特许人通过大量注册同类商标进行市场招商,这些商标大多没有市场知名度,更甚一些涉及商标侵权。同时很多特许品牌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没有进行特许资质备案,未严格进行信息披露,是导致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的主要理由。

【防范提示】特许经营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等价指导与服务,具体包括发放教学视频、指导老师在线咨询、按照要求组织线下培训、提供线下选址服务、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物料服务等。

【风险说明】审判实践中发现,商标权侵权民事、刑事案件多涉及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品领域,具体包括零食饮料、酒水、眼镜、化妆品等。

【防范提示】日常生活消费品是人民群众与“商标”接触最直接、对“商标”认知最直观的领域,假冒知名商标、恶意攀附的行为只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对企业长远发展百害无一利。而对于持有知识产权成果的企业来说,企业要增强自身权利保护意识,对知识产权成果及时采取符合企业特点方式予以保护。对有市场知名度的商标申请驰名商标认证,对市场侵权行为,寻求行政、司法保护,保护自有商标专有权。

【风险说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一定程度上核心技术人员掌握了公司发展的命脉,而对这些人员保密培训、考核管理等机制的缺失,极易使此类人员泄露技术秘密,形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企业稳定发展。

08.刑事风险方面

风险点1.销售等重要业务部门权责不清

风险点2.财务等职能部门制度漏洞明显

风险点3.内部专门监管机制缺位

风险点4.员工执业素质培训重视程度不足

风险点5.举报投诉渠道堵塞

风险点6.涉税风险防范不足

【风险说明】公司市场、销售等重要对外业务部门权责不清、部门主管“一言堂”等现象,是企业利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职务侵占或非公受贿的被告人,往往就是利用了自己的优势话语权,向合作企业或工作人员“强拿硬要”,逐渐与合作对象之间形成了“给钱才合作”的不正之风,并逐渐演变为刑事犯罪。如在刘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中,刘某在2014至2020年,长达七年间,利用自己担任被害单位制造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与各供应商的业务往来中索取、收受好处费、回扣,并为供应商在合同订立、业务维持、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侵占被害单位资金达上百万元。

【防范提示】一是要落实重要文件公示,强化业务合规意识。对于业务开展所需非商业秘密类文件,如公开招投标文件、年度报价单、采购合同模板、年度采购物品清单等文书,应确保公开、透明、公正,杜绝部分供应商与内部员工勾结的可能性。二是要明确权责边界,制定针对每个部门、岗位的权责清单,实行交叉管理,坚决杜绝部分领导、管理者的“一言堂”。

【防范提示】一是制定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制约监督架构,落实专门部门、专员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清查、成本核算、收支审批等流程,企业内部控制必须要做到审批人员、业务经办人员、会计记录的人员的相互分离,才能有效保证财务内控在管理和监督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二是建立健全周期性财务监督核查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复核的方式,对企业财务状况实行全面、有效监督,严防财务管理漏洞和资金流失不断扩大。三是构建财务管理人才选拔、激励机制,做到财务管理人员严进严出,做好人才的留用培养,助力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防范提示】一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设立独立、中立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注重常态化线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要完善监管流程,企业针对财务管理、合同签订、货物流转、资产保管等重要业务环节,要健全管理章程,严格落实审批机制,做到每项流程“有章可依,有章必依”。

【风险说明】涉案被告人大多已达大学本科文化,甚至有不少曾留学海外或有研究生学历,但学历并不能代表道德素养的高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多人没有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并最终从高管变成了“阶下囚”。除了个人自我约束能力不足之外,同样反映出企业对于员工的道德素质培训缺乏重视,尤其是经手财务、市场、采购等工作的员工,要在上岗前进行更为严格的法律和职业道德素养培训。

【防范提示】一是要建立员工入职、升职、调岗等环节的周期性执业素质培训机制,将员工的素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二是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培训,例如定期旁听庭审、联系司法机关进行普法讲座等,促进企业员工学法、知法、懂法。

【防范提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构建举报激励机制。企业应当设置、完善内部的举报、投诉渠道,让员工和合作企业“能举报”;对于提出举报线索的员工、个人,要注意对其身份信息的保密工作,才能让“吹哨人”们“敢举报”;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或优待,做到让员工“想举报”。同时,对于涉嫌违规违法的员工要及时作出处置,依据其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降薪、降职或开除等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09.执行风险方面

风险点1.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易引发连锁反应

风险点2.诉讼保全制度运用不足

风险点3.行使担保物权意识不强

风险点4.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措施运用不足

风险点5.法律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

【风险说明】通过对执行案件的梳理,发现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数量较大,并呈一定增长趋势。受外部经济环境以及新冠疫情等影响,餐饮、物流等类型企业遭遇疫情管控关停、客流量减少、物流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易导致企业现金流不足。一旦个别员工因工资未能及时发放等原因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易引发连锁反应。如果未能妥善化解,进入执行程序后将直接面临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冻结企业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间接方面也面临贷款融资和招投标审查从严等不利情形,严重影响企业后续正常经营。

【防范提示】进入诉讼程序后,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财产转移、涉诉较多等不利于债权实现的风险,应积极调查对方财产线索,充分利用诉前、诉讼保全机制,及时保全财产,避免财产转移、无处置权等原因致使债权难以实现。

【风险说明】通过执行案件梳理,部分企业在借贷等案件中往往基于长期合作信任关系形成对外债权,缺乏对对方财产的抵押等担保,一旦形成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缺乏可供执行财产难以兑现胜诉权益。部分从事加工承揽、维修行业的当事人行使留置权的意识不强。例如某汽修公司维修车辆在未收到维修款情况下就将车辆交付,未留置车辆行使留置权,后索要维修费未果诉至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外涉及10余起被执行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防范提示】在从事对外经营活动时,企业应当时刻考虑正常的经营风险,积极通过设定、行使各类担保物权以充分保障债权实现。

【防范提示】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营困难的企业应积极沟通。确因一时困难无法立即履行的,可积极提供执行担保等其他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执行和解;也可积极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主持协调,争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方案,使执行案件对经营运转的影响降到最低。

【风险说明】通过执行案件梳理,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小微民营企法律风险内控机制较为缺乏,主要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管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例如,部分金融机构在发放金融信贷时,缺乏对贷款人偿债能力的必要背景调查,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固定住处寻找其下落,案件执行无法推进;有的金融机构在发放房贷时,未到所涉房屋现场调查真实状况,导致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有的小微企业认为法律风险防控成本较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动力考虑法律风险问题,直至发生纠纷后才匆匆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己或行政员工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应纠纷,缺乏专业法律知识,难以有效应对执行活动。

【防范提示】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健全自身风险内控机制,将法律风险防范作为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利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查询限高、失信、终本案件等信息,避免与信用瑕疵企业产生经营交易往来。被执行企业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后,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有效参与、配合法院诉讼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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