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茶饮料为绿色食品,则需要遵循NY/T1713-2009《绿色食品茶饮料》的标准执行,该标准对茶饮料(茶汤)、复(混)合饮料、奶茶饮料和奶味茶饮料、其他调味茶饮料进行了要求。与GB/T21733相比,绿色食品的标准对于原料使用、卫生指标、产品检验方法以及标签标识上有部分差异。
2.茶饮料理化指标要求
表1:茶饮料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茶饮料(茶汤)
调味茶饮料
复(混)合茶饮料
果汁
果味
奶
奶味
碳酸
其他
茶多酚/(mg/kg)≥
红茶
300
200
100
150
绿茶
500
乌龙茶
400
花茶
其他茶
咖啡因/(mg/kg)≥
40
35
20
25
60
50
果汁含量
(质量分数)/%
——
≥5.0
—
蛋白质含量
≥0.5
二氧化碳气体含量(20℃溶积倍数)
≥1.5
3.需要注意的法规要点
3.1茶多酚及咖啡因的含量与声称
低咖啡因的茶饮料咖啡因的含量应不大于上述表1中规定的同类产品咖啡因最低含量的50%,满足该条件的茶饮料可声称“低咖啡因”。
虽然很多商家会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对于茶多酚的含量标示,但是无论是从通用标准GB7718还是产品标准GB/T21733中对茶饮料并未强制要求标示茶多酚含量。
3.2关于“糖”的宣称
3.3原料使用要求
并且,GB/T21733中还要求茶饮料不得使用茶多酚、咖啡因作为原料调制茶饮料,因此,在茶饮料中不得另行添加茶多酚和咖啡因。
此外,一些商家喜欢在茶饮料中添加中药材,这里值得注意的时,只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才可以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未在《名单》里的中药材禁止作为原料添加到茶饮料中。
3.4产品宣称
1)功能宣称
茶饮料作为普通食品,有些商家会对其中使用的原辅料对产品进行功能宣称,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因此不得在产品包装上进行任何功能宣称。
2)宣称“天然”
有些商家在对产品进行宣称时,习惯使用“天然”来证明产品中仅使用茶叶萃取,不添加其他的辅料或添加剂,但“天然”一词没有标准或法规进行界定,很难判断或证明是否算天然物质,因此不建议使用此类宣称。
3)对原料茶叶进行宣称
部分商家会将使用原料茶作为宣传卖点,例如使用了特定产地、特定品种、不同质量等级的茶叶,或是选择了优质的原料。这种情况需要根据GB7718的要求,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因此,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示该原料茶叶的添加量。
3.5类似的产品类型混淆
经过市场调研发现,有几类产品在销售中很容易与茶饮料进行混淆,例如,代用茶、植物饮料、以及茶味饮料等。以下分别依据其产品定义,与茶饮料进行了区分:
1)“茶饮料”VS“代用茶”
代用茶,现有2个行业标准,即GH/T1091《代用茶》和NY/T2140《绿色食品代用茶》,此外还有吉林、广西、安徽、河北、陕西、贵州、河南、山西等地相继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标准对代用茶产品进行统一规范。
2)“茶饮料”VS“茶味饮料”
GB/T10789中对茶味饮料的定义为以糖(包括食糖利淀粉糖)和(或)甜味剂、酸度调节剂、食用香精(料)等的一种或者多种作为调整风味的主要手段,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如茶味饮料等。
茶饮料与茶味饮料最大的差异在于原料的使用,茶味饮料可以使用一些调整风味的手段去调出茶的味道,而茶饮料则是要求以真实茶叶或其制品为原料。
3)“茶饮料”VS“植物饮料”
GB/T10789-2015《饮料通则》中对于植物饮料的定义为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如可可饮料、谷物类饮料、草本(本草)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其他植物饮料,不包括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茶(类)饮料和咖啡(类)饮料。
4.产品标签标示的特殊要求
GB/T21733中对于液体茶饮料的标示要求如下:
果汁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果汁含量;
奶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蛋白质含量;
茶浓缩液应在标签上标明稀释倍数。
此外,如上面所提到的,一些茶饮料容易与茶味饮料以及植物饮料进行混淆,因此在真实属性的标示上应当遵循GB7718的要求,当产品的名称容易使人误解食品的真实属性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