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有关企业涉及票据,纳税调整,合同风险控制等战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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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天津

【问题一】企业的财务人员们注意:事关2023年高企申报,须准备这些,通过率会更高。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规范化提高,其申报材料准备、评审、审查等环节也越来越严格,不少企业因为知识产权布局不合理、财务账务处理不规范以及研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被拒之门外,错失了高额的奖励资金以及优惠的政策支持。

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注意点,助力企业备战2023国高申报!!

一、尽早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其中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相对于Ⅰ类知识产权来说,Ⅱ类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小些,因此在高企认定过程中得分少一些,且用于高新技术申报时,Ⅱ类知识产权只能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可在再次认定高企时重复使用,因此建议企业提早对重要技术或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

二、预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转化成果,是高企认定评审条件中另一项高分项,满分是30分。因此,在这一项做好工作,是直接可以提升高企认定成功率的。

企业年平均转化5项及以上科技成果,即可得到本项评分的最高分值区间的分数。专家评审时会审核总体转化情况以及平均转化情况,并且会评审在成果中,是否有同一科技成果转化多个产品的情况等,因此建议企业提前规划部署,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得分足够高。

三、规范处理研发费用账务,做好研发组织管理制度

依据高企认定的评审要求,研发组织管理的分值是20分。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并做好研发费用账务处理,高企认定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该项涉及到了研发人员的选定、研发设备和生产设备的区分,折旧的摊销等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且直接关联研发项目的流程化管理,因此,该项的工作细致而复杂。

四、事前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

认定条件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要在10%以上。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人力资源体系,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满足公司和员工发展的需求。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在诸多惠企政策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字招牌的荣誉资质,社会认可度非常高,它标志着一家企业有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在企业拓展市场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是部分企业拓展政府业务的敲门砖。尤其从2017年开始,部分省份的政府部门会帮助当地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广其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新空间。

财税方面,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如一家企业年纳税额为100万,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每年就可减税40万,高新有效期内累计减免120万元。

成本控制方面,企业认定高企后可以拿到几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的直接奖励,优先获得更多类型的科技项目补助;同时还可享受办公及工业用地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场地成本;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现金流压力。

人才方面,部分省市,如北京、上海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落户政策,不仅企业法人可以落户,企业可以通过高企资质吸引高端人才,巩固研发和技术优势。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资本市场上的“香饽饽”,高企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的贷款,还是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能助力企业尽快走上研发投入与经济效益正向循环的发展快车道!

1)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表及细则)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9)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②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10)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注明评价入库编号。

【问题二】分析:企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公允价值的实质涵义。

一、股权收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资产收购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公允价值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比较:

“被收购企业”、“被收购方”,是否一个概念

四、分析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收购方”是谁?

2、如果是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不是被收购方。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才是被收购方。

3、“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以谁的公允价值?

(1)以换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

(2)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3)没有公允价值怎么办?

(4)以现金收购,也要以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中: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六、结论

1、税收规定显然是正确的。

2、会计准则显然具有参考价值。

【问题三】说说跨年度开票与入账需要注意的那些事!

问题(1):你好周老师,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18年发生的成本业务,由于付款问题,当年度没能开到发票,第二年年末才开到成本发票,请问可以在当年度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吗?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12-27):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问题(2):周老师你好,17年6月发生对公业务的会务费用,2018年12月26号才收到发票,可以入2018年12月的账么?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2018-12-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您单位17年6月发生对公业务的会务费用,2018年12月26号才收到发票,需要调整申报17年的所得税年报。

【问题四】民办学校的收入如何缴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02贰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01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02增值税选按3%简易计税政策

(1)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教育辅助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03叁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01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如何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02纳税申报方式

【问题五】财务人员们知道吗?一日三餐竟然入账不一样!早餐叫“差旅费”,中餐叫“误餐费”,晚餐叫“招待费”,为什么?

案例一

甲企业的业务经理王经理经常出差谈业务,7月份抵达上海公差2天,报销车票600元,住宿费400元,早餐费60元,合计1060元。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60元贷:银行存款1060元注意: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正常餐费,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差旅费”。

案例二

甲企业的业务经理王经理经常去郊区谈业务,由于距离较远,中午来不急回到企业就餐,按照公司规定每顿补贴20元,7月份合计补贴200元。借:管理费用-误餐费200元贷:银行存款200元注意: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

甲企业的业务经理王经理经常出差谈业务,7月份抵达上海公差2天,出差期间晚上宴请了客户花费1000元。借:管理费用-招待费1000元贷:银行存款1000元注意:

出差期间请客户吃饭属于“业务招待费”。

附:餐饮发票到底如何做账?

1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有的企业职工出差,有现金补贴,有的企业是按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发票报销。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税务机关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税务机关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

【问题六】财务人员一定要知道:合同签订风险防控法律实务要点是什么?

合同在社会各个领域被广泛使用,相应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防范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已成为合同订立双方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尽可能与对方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有行动必留痕

3.慎用善用公章

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对方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认为对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注意定金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保证条款要明确

9.注意保证期间和方式

如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建议保证合同中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对保证人有利的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0.注意保证时效

对于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上述权利,保证人可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11.抵押经登记有效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可能使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可能使该抵押担保劣后于在之前就同一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担保。如果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

12.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对方办理质押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3.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客户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4.市场变化,解约须慎重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对方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将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15.付款方式须可靠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涉及经办人签收,签收效力上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6.验收异议及时提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注意及时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可能影响索赔权实现。

17.商业秘密要保护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请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8.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19.解除异议及时提

一旦一方通知解除合同而合同相对方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诉请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20.对方违约也须及时止损

如果一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合同相对方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21.诉讼时效内必须有动作

三、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22.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23.其他股东出资不实被牵连

24.设立公司须真实签名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25.隐名股东风险大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资格不能对抗第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建议谨慎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26.收购股权须登记

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未办理变更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目标股权可能被再次出让给他人。

27.公司章程慎重签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也会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不建议使用格式文本。

28.勤勉义务要遵守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9.中小股东须尊重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很多公司因为大股东不尊重中小股东造成股东内讧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内部争议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出现僵局,不仅可能将公司以及股东卷入诉讼,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解散。

30.按照规定程序解决分歧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建议更多地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

31.结束经营要清算

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请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股东将面临直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

四、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注意事项

32.避免大幅度裁员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33.规章制度讨论公示

34.先订合同后用工

35.员工意愿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保留证据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36.服务期协议要留费用凭证

37.合理使用竞业限制保护

38.善用综合计时和不定时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39.放弃年休留凭证

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40.警惕员工提“被迫解除”

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请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41.单方调整必须慎重

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建议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42.规章设定调岗调薪条件

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

43.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44.明确严重违纪、

量化重大损害情形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45.解雇需有法定理由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惩罚的风险。

46.员工辞职可规范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要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

注意事项

47.研发立项先检索

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请务必注意对已有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否则一旦出现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可能早已是公知信息或早已由他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企业将遭受不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损失。

48.研发过程注意保护

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请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在产品研发完成后,请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同时,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建议可以同时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49.生产过程注意保护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请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资料以及生产流程加以物理隔离,以防因保密意识不强,任凭他人参观、拍照、摄像而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必然会让对方知晓,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

50.合作过程注意保护

51.及时注册商标

企业在培育商业标识过程中,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使用相同的商业标识不构成侵权,以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培育的商业标识轻松为他人所使用。

52.合理注册商标

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计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便于识别,臆造性文字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请务必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权利冲突,切忌“傍名牌”,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或面临停止侵权特别是停止字号的使用。

53.贴牌加工注意知识产权

若是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外来加工客户订单时,请务必注意对订单项下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加工、生产侵犯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

54.及时登记著作权

55.避免侵犯著作权

56.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建议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六、涉外贸易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

58.妥善使用贸易术语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宜选用CIF或CIP。

59.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60.选择适当结算方式

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一般建议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

【问题七】财务人员一定要记住税收滞纳金问题9问9答!

(1)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2)

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3)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4)

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5)

问:纳税人发生补税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情形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情形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情形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6)

问: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生延期申报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

(7)

问: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8)

问: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

(9)

问:企业破产清算,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

【问题八】财务人员你知道吗?多缴税竟然也被约谈!企业这五种情况一定要注意啊!

少缴税会被税局稽查,这点大家都知道,但如果多缴税呢?会不会发个“缴税先锋”一类的称号?

想多了!近日,广东某公司多缴企业所得税八千多元,也被税务局约谈了!

1.2020年至2021年出口退税金额增长迅速且金额较大

3.2021年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4.2021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却未办理退税

5.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数与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不一致

其实看完通知书之后就会发现,其实税局真正想要企业说明的是指标异常的原因。

01

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

超过预警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等。

或者一笔收入开具了发票,也申报了增值税,应该在本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延迟到了次年才申报。

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从而使指标异常。

02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的差异

低于预警指标可能存在的问题:少预缴税款。

但是预缴和汇缴的金额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因为汇算清缴的申报表需要在实际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而预缴申报表依据实际利润填写,只对个别项目进行调整,例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的调减额。这就导致,预缴所得税额和汇缴所得税额不完全相同,但又存在一定关系。

因此,如果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导致预缴税款低于预警值(如汇算清缴前更正前期错误账务处理)的,应该留存资料备查。

【问题九】财务

1、成本方面

1)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成本”应与财务报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填报不一致;

2)收入、成本不匹配或出现倒挂现象。如:收入为0或很小,成本却很大。

3)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勾选“否”,营业外支出与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却不一致等。

2、费用方面

1)有收入且金额较大,企业却无任何费用,期间费用明细表零申报;

2)汇算清缴申报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与利润表严重不匹配;

3)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其他”栏次,占比超50%等。

3、企业利润方面

1)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与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不一致;

2)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

3)企业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

4)相比同行业利润偏低等。

4、其他方面

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3)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4)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等。

实务中,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通常会采取多项预警措置。通过对纳税人数据分析,若指标明显不正常,就会被税局注意到,要求企业做出说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被税局稽查了或者约谈了怎么办?别慌,从以下这6个方面应对即可:

THE END
1.#山寨烟卡私自打印香烟商标属侵权行为#来自黄冈检察【#山寨烟卡私自打印香烟商标属侵权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卡违法#记者发现“烟卡”销售不只存在于线下商铺,线上也非常泛滥。在网络平台上,“烟卡”多以“呸呸卡”“轰轰卡”等名称呈现,且部分店铺标注“工厂直发”“正品卡有胶痕”来显示自家产品是真“烟卡”。更有一些商家身份的人在一些“烟卡”交流群https://weibo.com/1217900313/P4kMWnuiw
2.长沙木木优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烟庭雨记”“漫礼予纪”商标近日,长沙木木优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新增“烟庭雨记”、“漫礼予纪”商标信息,申请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国际分类涉及30类-方便食品、30类-方便食品等,商标状态均为“审中”。https://tm.qizhidao.com/article-sbrw/892122111017498583.html
3.请你断案?知名商标对不知名商标也会构成侵权吗?其次,虽然被告茶饼上,同时标注了“下关沱茶”商标和被告公司地址,但不在明显位置,一般公众不易注意;再次,根据普通消费者判断能力,和思维习惯,足以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商标有密切联系;复次,互联网上,各网站搜索“金戈铁马茶叶”,均指向被告产品,足以认定,已经构成混淆;最后,“下关沱茶”虽系中华老字号,也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7965982162547564&wfr=spider&for=pc
4.黄鹤楼1916普洱茶黄鹤楼1916普洱茶作为一款融合了烟草与茶文化的特别产品,深受众多烟茶爱好者的喜爱。本文将围绕黄鹤楼1916普洱茶的特点、鉴别方法以及市场定位等方面,为您详细介绍这款特别的烟茶产品。 1. 黄鹤楼1916普洱茶的特点 2. 黄鹤楼1916普洱茶的鉴别方法 3. 黄鹤楼1916普洱茶的市场定位 https://m.makepolo.com/post/teawenhua/790656.html
5.广东汕尾2022年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1月1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烟茶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罚款80000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尾市城区某烟茶酒商行销售的REMY MARTIN CLUB人头马、MARTELL NOBLIGEhttps://news.foodmate.net/wap/index.php?itemid=647954&moduleid=21
6.品牌知识第一次模拟测试8、云烟(软珍品)商标采用了象征永恒的( ),辅以放大的“云烟”书法字体作为底纹,富贵、典雅,独具中国特色 A、清雅白B、朱砂红C、典雅黑D、尊贵金 9、作为全球首款微生物调香技术生态卷烟,玉溪(双中支翡翠)采用微生物技术混合海洋生物多糖,破壁处理名贵药材,让烟支在 C摄氏度的高温燃烧过程中,依然保持药物活性,发https://www.wjx.cn/xz/76016136.aspx
7.郑卫平主要经营产品:烟茶 , 饮料 经营范围:未知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分类:零售业 所属城市:汕头企业网 顺企编码:10228443 郑卫平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6339298猫小姐29 4170428鑫苹果25 17010828鼎香阁43 888815美居19 11465237逸帆25 https://www.11467.com/shantou/co/96465.htm
8.广东省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抽检饮料74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广东省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抽检饮料74批次 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6期食品抽检情况。本期抽检饮料74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https://finance.sina.cn/2022-10-21/detail-imqqsmrp3336100.d.html
9.2024年茶具套十大品牌排行榜茶具套哪个牌子好上榜理由: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金灶,茶具知名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高新技术企业,1989年开始从事茶器具的开发与制作,国内专业的水族、水产和花园池塘器材生产企业。 4南山先生中国 福建省 / 2015年官方旗舰店 国内品牌-福建省品牌年份:9年品牌热度:较好 https://www.paizi10.com/paihang/chajutao.html
10.广州市拿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风险通过企查查大数据分析,广州市拿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控制了3家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共有商标信息249条,专利信息23条,备案网站3个(粤ICP备17038152号),此外还拥有资质证书3个,行政许可14个。风险方面发现广州市拿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有司法案件8条,裁判文书5条,立案信息3条,开庭公告3条。https://www.qichacha.com/csusong_abcc54708892bc20033d8801b09f0f6a
11.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以“七匹狼上诉案”为例域名与驰名商标同一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告是否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做了详细的论述。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公众”和“商标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相关的消费人群和与此商品销售有关系的经营人群。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1031/20/8745981_11023240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