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市经营一家烟酒店,202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数次通过快递方式购入伪劣卷烟在其经营的烟酒店销售。2023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陈某某租的库房、其经营的烟酒店、家中分别查获各类涉嫌伪劣的卷烟906条及打码机一台。上述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54330元。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部分金额为人民币15万余元,系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主要做法】
1、本案中,新城区法院树立主动作为意识,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强化审判职能,严格证据裁判。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最终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部分金额为人民币15万余元,系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并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精准量刑,确保量刑适当,罪责刑相适应。
2、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引导作用,及时有效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充分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与再生能力。通过刑事审判手段积极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正面引导社会价值观,助推了地方社会治理,净化了交易市场,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工作启示】
我国对烟草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一经违反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伪劣卷烟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审理,将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对制作销售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权的日用品、食品、药品等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保障了市场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