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局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执法公示->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条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THE END
1.烟草证到期后,剩余卷烟允许继续销售多长时间?资讯发布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咨询的零售户朋友所说的案例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种,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其许可证应当被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注销后,就不能卖烟了,如果想继续经营卷烟,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 但是这位零售户也提到了一些个别地区对于烟草证也存在“温度执法”的情况,腔腔也查到http://1688-yan.com/mobile/article.php?id=289964
2.无经营能力,许可证不予延续—东方烟草网吴先生在H县农村老家开了一家零售店,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孩子去县城读书,吴先生需要去陪读,便将零售店清仓关门了,并向H县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停业一年的申请。但由于需要陪读三年,吴先生停业到期后仍然无法继续经营。在停业期满后,吴先生考虑到虽然暂时无法经营卷烟,但陪读结束后想回老家继续开店卖烟,就向当地https://www.eastobacco.com/wap/content/2024-12/14/content_1254139.html
3.烟草证到期不能延续,但是还有香烟怎么办?有没有给个期限把剩下的烟草证到期不能延续,但是还有香烟怎么办?有没有给个期限把剩下 问题相似?推荐使用下方服务 专业律师在线解答 严选律师快速响应 马上提问 您好,若您的问题未解决,可直接提问,平台严选专业律师为您实时在线解答。 2分钟前 天津-东丽区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刚刚 山西-阳泉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5分钟前 广https://m.66law.cn/question/24024208.aspx
4.热点追踪把烟卖给未成年人,谁来管?罚多重?家里要办喜事,要用很多香烟。听说外地香烟比姜堰便宜好多,可不可以从外地购买?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姜堰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科长 程健康 对于从外地买烟,国家烟草专卖局2008第18号文件《关于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中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3NzQ5ODI3Nw==&mid=2247697059&idx=1&sn=b89a7efc611e268f14a71644ab95b31d&chksm=ea00cc12169642020fb5473961fbaf9c9592f412130dce4efb59b4440b28ded0c0f619cd8252&scene=27
5.烟草证撤消的条件(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https://m.110ask.com/question/13956945726468033151.html
6.取消烟草证距离了吗爱问知识人没有。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https://iask.sina.com.cn/b/law1zdqnQap8g0R.html
7.吊销烟草证剩余的烟怎么办吊销烟草证剩余的烟怎么办 时间2024-05-09 浏览1w+ 法行宝 吊销烟草证后,剩余的烟草制品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与当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咨询具体的处理方式和流程。法规 以下是可能的处理方式: 主动上缴剩余的烟草制品。在烟草证被吊销后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8f69d6ffc57609000503
8.你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了?那能怎么办?零售终端那能怎么办? 自进入8月份以来,有媒体接连报道了几起超市或零售店因非法经营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案例—— 8月3日,有媒体报道说,东莞市黄江加木日用品店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https://www.tobaccochina.com/html/news/lszd/683505.shtml
9.烟草证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啊烟草证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啊《中商联合:吴》要想正规的发展卷烟生意就获得许可才可,也一定获得这类的许可以后才能够合情合理的发展,代办相关的许可还是具备一定的难度的!卷烟证代办前的选址是非常讲究的,卷烟局对于地址的唯一度量是远离小孩子多的区域,你的店面在这种区域的话很难办的下来卷烟许可的! https://fuwu.11467.com/info/8413673.htm
10.店铺转让后,烟草许可证可以继续用吗?[视点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由此可见,王某租赁这个商店的烟草证应当被取消,王某租店不能租借使用该烟草证。租个有烟草证的门面,进行卷烟实际经营,开商店多盈利,确http://m.yanyue.cn/news/3283
11.今年家里换了新的烟草证,今天烟草公司的人没收了以前的烟要罚款今年家里换了新的烟草证,今天烟草公司的人没收了以前的烟要罚款怎么办? 立即咨询 谢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纠纷问题 李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纠纷问题 王律师2分钟前解答了行政纠纷问题 冯律师3分钟前解答了行政纠纷问题 谢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纠纷问题 李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纠纷问题 大家https://wap.findlaw.cn/wenda/q_44226291.html
12.取消烟草专卖制度,烟价就能降下来吗?烟草消费烟价涨的太快,烟民们直呼吃不消,有人唏嘘,有人调侃,更有人在这价格变动的背后找原因。不少人将烟价上涨的根源归结到烟草专卖制度上,甚至有人说,取消烟草专卖制度,烟价就降下来了。 果真如此吗? 说这种话的人,其实根本不了解烟草专卖制度是怎么回事儿。 http://tobaccoms.com/html/news/ycxf/6783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