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悖论》

“腐败”一直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人们常认为,腐败问题越严重,经济增长越缓慢,但《双重悖论》将颠覆你对“腐败”的理解。作者大胆提出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共存的悖论,腐败并没有遏制中国的经济增速。

作为一名研究腐败问题15年的外国专家,魏德安深谙各国腐败的特殊性。本书中,在剖析了韩国、中国台湾、赤道几内亚、塞拉利昂等国家或地区的腐败问题后,作者总结了发展性、退化性和掠夺性等几种腐败形式,然后指出:中国的腐败具有特殊性,虽然腐败的本质与上述国家或地区没有区别,但在对经济的影响上却大相径庭。

作者认为中国改革后“价格双轨制”为腐败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充裕的空间,这也是中国腐败独具特色的核心所在。同样地,中国的经济增长也在改革后蓬勃发展,因此,腐败只是腐蚀了改革后经济增长的部分,还未对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危害。但如果不能合理地抑制腐败,中国经济增长与腐败并存的双重悖论将不复存在。

对此,作者指出,国家控制应该从经济中“撤出来”,不管这种撤出对今后的中国经济发展是遏制还是推进,都能够有效地削减腐败。他同时认为,中国政府的反腐决心和力度非纸上谈兵,中国有能力并且正在努力消除腐败。

【目录】

推荐序

前言

第一章双重悖论

第二章发展性腐败

韩国:政府与企业的发展性联盟

中国台湾:国民党的政治机器

第三章退化性腐败

腐败的加剧与经济的增长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腐败等于真正的掠夺

第四章腐败及其与改革的先后顺序

腐败程度的测量

中国腐败的起源

中国腐败的加剧

第五章经济体制过渡中的腐败问题

从掠夺到交易

腐败变成了商业活动?

第六章中国的反腐斗争

对腐败官员的惩罚

腐败风险

第七章遏制腐败问题与保持经济快速增长

有美国特色的腐败

中国的“镀金时代”?

致谢

译后记

【精彩文摘】

当代中国的腐败不是由改革催生的,在改革之前中国就存在腐败,但规模小且具有离散性。改革只是为官员以权谋私创造了新条件,从而加剧了腐败态势。随着改革逐步展开,腐败方式也在不断演变。改革初期,官员主要利用价格双轨制以及物资紧缺套利,因为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价。

到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中国的商品生产能力大幅提升,中国社会开始出现物资过剩的情况,致使物资稀缺的状况逐渐好转,官员通过投机倒把谋求私利的行为也逐渐减少了。但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之后,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腐败机会。更重要的是,由于土地、房产、工厂等大量珍贵的国有资产被转移到了个人或企业名下,市场改革便加剧了腐败态势,导致了一些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案件的发生。因为国有资产的名义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所以很多官员纷纷攫取改革红利,结果进一步加剧了腐败态势。因此,改革加剧了腐败,导致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恶化。

如果改革的深化是腐败态势加剧背后的罪魁祸首,为什么腐败没有挫败改革者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率的主观意志?为什么日益加剧的腐败没有颠覆改革进程并降低经济增长率?答案有两个方面。第一,在改革初期,就广度与深度而言,腐败只是有限的腐败,改革者不必在采取经济改革措施、提高经济增长率的同时劳心费力地应对根深蒂固的腐败。而在我们此前讨论过的其他大多数国家中,经济开始腾飞之前就已经存在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以至于腐败直接扼杀了政府为促进经济迅速增长做出的努力。因为中国改革初期的腐败算不上严重,所以当中国政府采取经济刺激措施时,中国经济显然具有在腐败态势严重恶化之前实现高速增长的可能性。

第二,中国的腐败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催生的一系列经济矛盾。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腐败行为逐步丧失了动力与机会,但也为新形式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因此,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不同形式的腐败呈现出了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并没有立即着手全面推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相反,他们只是希望先取消集体农业,然后激励工业企业提高生产率,从而为毛泽东时代的病态经济注入一丝活力。他们注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因此他们拒绝国有经济的私有化,并着力促进集体经济的增长。所谓集体经济,就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运行过程是独立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外的。为了保留计划经济,他们拒绝了经济全面私有化,而是采取了价格双轨制。在这个制度下,商品的价格是根据商品是不是在计划内来制定的,如果这些商品的使用属于计划内,则其商品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且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果这些商品的使用属于计划外,则其价格往往较高,在更大程度上由市场决定,但计划外商品在定价过程中仍然受到政府的调控。

价格双轨制直接为官员从事非法套利交易创造了条件。由于同一件商品的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明显的差价,所以如果官员和企业以计划内价格购入商品,然后以市场价格将其非法倒卖到市场上,就会获得巨额的非法收益。与此同时,商品紧缺催生了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黑市价格,进而加强了官员贪污腐败的动机。计划内商品倒卖到市场的过程加剧了腐败态势(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腐败,也包括制度性腐败),催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还推动了非正规的价格改革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商品的实际价格与市场结算价格逐渐趋同。随着价格改革进程的展开,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逐渐缩小,官员利用价格双轨制谋求私利的机会就少了许多。因此,可以说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这种非正规的、自下而上的价格改革,而这种改革也弱化了价格双轨制,为20世纪90年代的价格改革奠定了基础。而官方的价格改革一旦开始,基本消除了计划内价格。曾经由行政因素导致的价格扭曲现象基本上被消除了,官方通过从事套利行为而谋求私利的动机彻底消失了,于是,这种基于价格双轨制的腐败也随之消失了。

此外,基础设施建设的突飞猛进,公共工程开支的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腐败的蔓延。就世界范围而言,公共工程项目向来都因易滋生行贿受贿、虚报瞒报、收受回扣而臭名昭著。承包商通常事先行贿有关官员,把部分利润输送给官员。然后官员再把合同分给他们控制的空壳公司,利用建设基金中饱私囊。巡查人员索取贿赂的理由则是可以忽略劣质工程或审查建筑问题,而一旦被他们找出什么问题,承包商纠正起来的成本将非常大。参与融资的银行以及其他机构通常也要求别人支付一定的佣金和咨询费,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繁文缛节的困扰,确保贷款及时发放。在改革时期,由于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稳步、快速增长,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加剧是意料之中的。如果中国反腐工作的效能没有大幅提高,居高不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将持续性地加深腐败程度。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关税壁垒高,汽车等诸多商品的进口受到严格限制,对走私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著名的一起案件就是由赖昌星领导的走私人员同公职人员相互勾结,涉案官员包括一位公安部原副部长。在这起案件中,走私货物总价值530亿元(约合64亿美元),走私物品包括植物油、汽车、香烟以及450万吨成品油。在此之前的一起案件也轰动一时,广东省湛江市有200名公职人员因参与一桩走私金额高达100亿元(约合12亿美元)的走私案而遭到逮捕。但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始大幅削减关税,走私利润被降低了,走私分子的行贿能力也被削弱了,不过走私活动肯定不会在一夜之间彻底消失。从长远来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降低关税应该能够削弱走私动机并减少腐败。

并非所有的腐败都是由渐进式改革及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随着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断开展,官员面临的政治压力呈现整体缓和的态势,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在这种相对缓和的政治氛围中,官员更有可能滥用权力。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腐败形式表现在享受特权上。这些特权包括公款宴请、公款旅行、任人唯亲(比如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子女、情妇等安排工作),还包括不恰当地使用公房与公车。行贿受贿之风不断蔓延,以至于有些医生在诊治病人之前要求病人送上装有现金的信封,有些教师和教授会接受学生的贿赂,尤其是期末考试前后。一开始,行贿的物品只是一条“红双喜”牌香烟或几瓶白酒,到后来逐渐演变成了劳力士牌手表、几箱从法国进口的名酒等高档商品。

腐败的硬指标,比如起诉数量、逮捕数量、审判数量以及定罪数量,只能说明部分情况,因为在现实中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些数据测量的只是腐败暴露率,而不是实际腐败率。以腐败暴露率为基础的数据具有两个严重缺陷:第一,数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的变化决定的。假定实际腐败率维持在某一恒定水平,那么如果政府加大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上升。相反,如果政府降低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下降。在中国,反腐力度不一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1982年、1986年及1989年,腐败暴露率都出现过非常明显的上升,原因是政府发动了反腐运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在长期内的变化非常大。因为我们知道,如果政府发动反腐运动,二者之间的差距就会非常明显。即便我们知道了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差距波动的影响因素,也不能确定腐败暴露率就是实际腐败率的线性函数。只要腐败暴露率不是实际腐败率的线性函数,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完全可靠的参考对象。

在研究中国腐败危机的起源时,我们面临的最后一个难题就是我们能获取的改革前的数据非常有限。第一,在“文革”中,肩负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和不端行为职责的机构的大部分要么被正式解散,要么停止工作,只有法庭还在维持运作。但那时的法庭通常是革命法庭,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这一时期,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发布了有限的反腐数据,而且据我所知,目前还找不到全国性腐败的数据。

第二,在1979年之前,中国没有一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给出腐败定义并区别腐败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文革”期间,腐败是根据特定政治需求而定义的,具有特殊性。当时派系斗争和阶级斗争比较激烈,所以对腐败的定义难免夹杂着政治标准,这时对腐败的定义与改革启动之后对腐败的定义是不同的。定义上的差别导致我们在对比改革前后的腐败数据时缺乏准确性。

虽然我们不清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处理过的案件的分类情况,但有几个省份的数据表明,腐败案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件中约占了50%,而且经济犯罪案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的20%提高到了21世纪初的50%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不会定期发布办案的详细信息。因此,就全国范围而言,我们无法完整地获知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多少案件。从1992年开始,我们才得到有关反腐的全国性数据。前些年,某些省份的省志中会提供一些系统的反腐数据,而且一些省级的年鉴也会包括一些涉及省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信息,但这些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也不完整。从某些省份的年鉴中也可以获得监察系统的数据,但这些数据的质量也不佳。此外,有关监察系统的报道经常混杂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活动中。

总体来讲,我们能获得的有利于研究腐败的数据都出自检察院。自1987年,检察院每年都会发布一部年鉴,即《中国检察年鉴》,对检察院系统处理的经济案件和其他各类案件进行汇总,并且根据案件类型对反腐数据进行分类。这个年鉴还包括有关各省的报告。各省的年鉴和省志也能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甚至提供了改革之前的反腐数据。因为检察院在“文革”期间遭到解散,所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检察院的反腐数据基本上处于空白。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末也开始在《中国法律年鉴》中发布全国性的反腐数据,而之前只有个别省份公布反腐数据。省级法院对经济犯罪的审理、宣判也是标准不一、参差不齐。比如,《中国法律年鉴》中不包括所有省份,而且省级法律年鉴的条目的质量远远低于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年鉴。此外,法院汇总经济案件数据的方式不同于检察院,结果导致这两个系统的反腐数据并不完全具备可比性。然而,这些反腐数据之间的差别还不算大,可以相互作为参考。

总之,我们能获取的反腐数据是不完整的。这些数据存在重大缺失,我们所拥有的系统的数据主要用于测量腐败暴露率,而腐败暴露率体现的是反腐工作的力度,无法完整体现出实际腐败率(我们其实也无法准确地测量出实际腐败率)。虽然我们获得的反腐数据以大案、要案为主,但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数据计算出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由于我们的数据有限,从表面上看,似乎无法根据这些反腐数据判断腐败是否在改革刺激经济快速增长之后才开始恶化。但我相信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改革是在腐败态势恶化之前实施的。更重要的是,我相信我们的反腐数据足以确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对经济危害最大的高级别腐败才开始加剧,而在此之前,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开展了10年,经济也加速增长了10年。当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重指标后再评估实际腐败率以及腐败性质的变动情况。因为我的论点是,中国之所以能在腐败加剧的情况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就是因为改革先于腐败,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要确定实际腐败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大幅提升的,或者更加准确地讲,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加剧的。

中国共产党战胜国民党之后面临的严峻的问题之一就是猖獗的腐败。由国民党建立的中华民国政府被众人视为一个腐败成风的政府,而且很多人相信腐败导致了它的灭亡。因此想要消除根深蒂固的腐败以及官僚主义就成了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中国共产党还发现,长期以来坚定支持自己的人也开始搞腐败、搞特权。很多干部在投身革命以前都是农民,成长于贫困的环境中,历经艰辛。因此,在胜利之后,他们很快就开始利用刚刚获得的公权力攫取胜利的果实,行为举止也开始傲慢不羁,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朝历代中,农民起义军胜利后都表现出了这个特征。用毛泽东的话来讲,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打了败仗。

根据天津人民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的《新中国反腐败通鉴》的记载,鉴于这种形势,中国共产党于1951年8月掀起“三反”运动,1952年1月掀起“五反”运动,1953年1月又掀起“新三反”运动。这些运动针对的都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内的腐败行为。中国共产党于1955年发起的反对“隐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以及1957年发起的整风运动也包括打击滥用职权的行为,清除政治上不忠诚的官员和干部。这些早期的反腐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法院发布的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表明,在开展这些运动的那几年,腐败暴露率出现了大幅提升(见图4–2)。腐败暴露率的第二次大幅提升是在1958年,当时是“大跃进”运动时期。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之初,那些被指腐败的人所犯的罪行明显较轻,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如此。根据吕晓波在《干部与腐败》(CadresandCorruption)一书中统计,在1951~1952年的“三反”运动中,那些因腐败被指控的人当中,只有2.8%的人贪污金额超过1000元,这个数目在今天看来并不大,但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的《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中的数据显示,1952年,国有企业的工人年均工资还不到500元,相比之下,1000元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根据吕晓波的统计:总体来看,因腐败被指控的人当中,有75%的人被免除处罚,21%的人受到行政处分,只有3.6%的人因刑事犯罪而遭到起诉。起初因腐败被指控的人数超过29万,但到最后只有9942人入狱。在被判以刑事处罚的人当中,有67人被判无期徒刑,42人被判死刑,9人被判死缓。

记录20世纪60年代初腐败严重程度的数据十分有限。不过局部数据表明,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初司法系统处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经历了大幅下滑,但腐败仍然较为严重。例如,在1963年1~7月,河北、山西、湖南、广东、辽宁、黑龙江、四川等12个省份共“揪出”了250254件投机案,其中,有827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0元,26105件的涉案金额居于1000~10000元之间。而“四清”运动(1963~1966年)中居然没有发现此类案件。“四清运动”是在“大跃进”运动时期以及随后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在农村地区开展的反腐运动。至少在湖南,腐败案件没有被检察机关受理,只是在一系列群众运动中得到了处理,这些群众运动包括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江西,省级检察院于1960年发起了一次“新三反”运动,发现了23679人存在形式多样的腐败行为,其中2853人的涉案金额居于200~1000元之间,208人的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元。两年后,江西省又发起“五反”运动。1965年,《二十三条》发布之后,江西省又发起了新的群众反腐运动。所谓《二十三条》,是一个高级别的政府文件,毛泽东及其支持者在文件中呼吁打击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司法系统的运作受到政治的影响。大概在1958年或1959年,大多数地方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合并成了统一的机构,这种现象被称为“公检法联合办公”。1966年之后,很多地方的检察工作都陷入了瘫痪或暂停状态,直到1967年或1968年军方接管残余的司法机构后,这种局面才算结束。1971年,在某些地方重新建立了检察院,但此时的检察院不是独立运作的机构,而是被置于军方的控制之下。还有一些地方的情况是,检察院在“文革”早期停止工作,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才被正式解散。虽然各地情况有很多不同,但总体形势就是腐败监管体制衰落,之后陷入瘫痪,继而彻底崩溃。在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到1966年8月就基本上停止了运作。1966年12月,江青等极端分子要求砸烂公检法,到1968年年底,司法系统被正式解散。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停止了运作,并在1969年的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撤销。

大约到了1978年,司法系统得到了重建,重新开始运作。法院也恢复了运作,但在“文革”的混乱和政治内斗的环境中,法院正常的司法工作似乎陷于停滞,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平。直到1978~1979年开始实行改革之后,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数量才开始再度上升。

从1966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这一阶段内,偏低的犯罪案件起诉水平并不意味着腐败就完全消失了。相反,有证据表明,腐败一直贯穿这一时期。正如丹尼斯·伍德沃德(DennisWoodward)所指出的,虽然“左”派破坏了公检法机构,但根除腐败一直是贯穿“文革”时期的一个斗争主题,1969~1972年在农村开展的各项群众运动中,反腐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主题。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不久,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打三反”运动,即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和反对铺张浪费。在这场运动中,暴露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至少在几个有据可查的省份中,情况的确如此。但这场运动很快演变成了新一轮政治内斗,政敌之间动辄就被扣上了腐败的帽子。

因此,虽然“文革”期间腐败暴露率明显降低,但这并不是官员腐败程度降低的结果,而是制度变革的结果,因为在“文革”时期的制度下,腐败从一种违反党纪国法、滥用公权力的问题转变成了涉及修正主义、阶级斗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治问题。“文革”还催生了关系和送礼的不良风气,通过这两种途径,个人试图操纵正式的权力架构以谋求私利。通过解体司法机关,“文革”还掩盖了腐败的真实程度与严重性,数据的缺失导致我们很难准确地测量和分析这个时期的腐败。

检察院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总体变动趋势似乎符合人们的一种普遍假设,即改革加剧了腐败。这种假设存在几点问题。第一,在改革之前,腐败水平之所以较低,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较低导致的。我们在前面提到过,在“文革”初期,检察院系统和纪检监察系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在改革之际,这些机构还在重建中。因此,当经济改革开始放松控制时,官员的反腐能力仍然比较薄弱,反腐力度比较松懈,实际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可能比政府反腐能力改善之后二者的差距要大。第二,用来追踪腐败态势的数据是根据腐败暴露率分析得出来的,这些数据只能测量反腐工作的执法力度,不能测量真实的腐败态势。如果我们假定政府的反腐工作是反应性的,即出现了腐败现象之后才被迫采取反腐措施,那么腐败暴露率的上升可能是腐败本身不断加剧与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共同作用的结果。

总而言之,有关改革之前以及改革初期的数据表明,尽管20世纪50年代受到调查、起诉的腐败案件的数量较多,但起诉率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下降,而在“文革”期间几乎一度降低至零,这种现象不是因为腐败彻底消失了,而是因为负责调查、起诉腐败案件的机构在政治动荡中被解散或者暂时停止运作了。“文革”结束后,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院重新建立起来,反腐工作也逐步恢复了。20世纪80年代初,起诉率开始攀升,到1989年,起诉率接近于1980年起诉率的9倍。但1979年之后的新增腐败案件主要是普通案件,官员级别一般低于县处级。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据现有的有关大案的数据分析,腐败问题是在改革之后开始恶化的,而这意味着在改革之初着力推动经济增长时,腐败程度相对较低。简而言之,腐败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加剧的。但我在下文中将进一步解释,高级别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加剧的。

比如,一名巡逻警察每周从12名超速司机那里每人勒索20美元的贿金而不开罚单,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政治结构中的法律和秩序产生的影响则比较小。而如果一名政府高官先是从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从而对这名银行家鲁莽的、掠夺性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然后当这家银行的坏账将要把它拖垮之际,该高官又从那名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安排政府部门对该银行提供政府救助,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经济产生的冲击要远远超过巡逻警察勒索超速司机。此外,我们还可以合理地认为,虽然低级别官员可能利用公权力操纵法律以谋求私利,但如果高级别官员系统性地扭曲公共政策为自己和追随者谋求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将产生更加严重的破坏力。如果我们接受上述观点,那么就会认同,虽然普通腐败可能会对后毛泽东时代的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这些消极影响与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相比简直不值一提。在改革初期,腐败主要是低级别、低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威胁不大。高级别腐败开始加剧时,经济早已实现了快速增长。

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数据使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腐败程度进行分析:第一,被司法机关定义为重大案件的腐败案件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第二,每起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量(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平均贿金规模”);第三,被起诉高官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在这三个方面,前两个存在一些需要注意问题。

我对平均受贿数额的评估也是不尽完美的。检察院每年都会公布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追回的资金数额。这些数据的计算标准还不清楚,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些公布出来的数字是表示追回的资金,还是表示对腐败交易的金额以及腐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评估。此外,通货膨胀与收入上涨也会扭曲受贿数额,这与它们对重大案件的量刑标准产生的扭曲作用是一样的。

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1983~1988年,共有302名高级别官员遭到起诉。为了便于说明,我依据省份对其进行了分类。但不幸的是,省级数据极其有限,只有甘肃、湖南、上海报告了在这个时期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的数量。

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也不断提高。1979年为1200元,1980年增加到了2400元(见图4–5)。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持续提高,80年代初为4000元,80年代末为10000元。1993年,这个数额突然增加到了近40000元,到1999年增加到了近140000元。稳定了数年之后,到2006年继续攀升,超过了225000元,到2007年又达到273000元,这个数额是1979年的228倍。当然,通货膨胀弱化了这个增长幅度产生的恶劣影响。但即便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因素,从实际价值来看,2007年每起案件追回资金数额仍然是1979年的50多倍。

因此,前文提到的腐败程度的三个指标表明,尽管总体腐败程度在改革启动后立即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才开始迅速增加。这一点从每起案件追回资金的数额上就能明显地看出:

由于没有评估实际腐败率的方法,要弄清楚腐败态势是否在政府加大反腐力度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可获得的案件数据粗略地评估出新兴腐败率,以此确定腐败官员从何时开始出现腐败行为以及何时被逮捕。这个方法并非完美:第一,我们只能获得关于部分案件的数据,也就是能够计算出腐败暴露率的那部分案件,而无法获得完整的数据;第二,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我们获得的数据主要集中在能够引人注目的大案、要案上,因为大部分数据都是源自公开出版的汇编资料或媒体报道;第三,因为中国政府对准备公开报道的案件实行严格控制,所以被公开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且哪些案件可以公开报道是需要经过预先挑选的,这种挑选过程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希望把自己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报道出去,通过这些案件展示政府的反腐决心与能力。而外国媒体报道的案件很多都是以中国媒体的报道为基础的。我们应该知道,这些外国媒体的报道肯定经历了二次过滤,因为外国媒体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说明中国腐败态势的严重性。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识到,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只是实际腐败案件的一小部分,而且这些案件不是随机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

大多数人在分析后毛泽东时代的腐败态势时都认为,腐败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经济改革之后才开始快速增加的,而且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而呈现了爆炸式、几何式的增长。从表面来看,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仔细分析腐败案件的数据,就会发现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在改革之前,腐败暴露率的确很低,但起诉率也偏低的部分原因在于“文革”期间司法系统被摧毁了。在这个时期,不仅检察院和法院被解散或停止运作,腐败也被视为意识形态上的修正主义的表现形式,需要借助阶级斗争打击腐败。即便如此,在“文革”最后几年,中国政府还是发动了几次新的反腐运动。

第一轮改革之后,腐败明显加剧了。但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最初加剧的主要是低级别的、普通的腐败,高级别的腐败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大幅加剧。单纯从定量角度来看,这些数据表明高级别腐败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超过低级别腐败。通过区分高级别腐败和低级别腐败,就能清楚地发现腐败态势的波动呈现出了两个不同的方向,20世纪80年代只是腐败的数量有所增加,而20世纪90年代腐败的程度也开始加剧(见图4–8)。

这种波动方式对经济增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在第五章中将更加详细地指出,中国刚刚进入改革时期时,其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物资长期紧缺、投资分配不当以及物价遭到毛泽东时代行政指令的扭曲。鉴于这些情况,政府启动了经济改革,并放松了对经济的控制,通过合法途径谋求利益的市场行为体的数量有所增加,但由于计划内价格被人为压低,而市场价格,尤其是黑市价格则偏高,所以很多企业家和官员就很容易通过利用这种价格差异从事套利行为,从而很快地获取大量财富。由于新的商业游戏规则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负责审批、调控、税务等领域的官员可以趁机从私营企业主那里索取贿赂。

20世纪80年代早期,虽然大规模腐败爆炸的条件已经成熟,但腐败并没有为经济增长设置无法逾越的障碍。相反,因为在毛泽东时代腐败已经被削减或者被迫转移到秘密场所进行,所以在改革初期,腐败还没有根深蒂固,而且我们也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腐败官员会出于为腐败机构和体制辩护的目的而结成联盟。因此,腐败官员还不会提出过分的索贿要求,他们的腐败程度也不足以直接将改革时期新生的创业型经济扼杀在萌芽状态。相反,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官员利用公权力谋求私利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腐败也不断恶化。而由于改革能催生新的商业活动,进而为官员谋求私利创造新机遇,所以官员们为了个人利益,会积极支持推进改革,而不是竭力维持旧体制。虽然旧体制维护了他们的特权和地位,但也导致了长期的物资紧缺,就连官员的生活水平也被压低。至少在基层,腐败官员是支持改革的,因为他们谋求私利的行为与中国新兴商人与企业家阶层追逐商业利润的活动并不冲突。

由于没有高级别的腐败,也没有根深蒂固的腐败体制,腐败官员以改革之名控制经济、歪曲政策、谋求私利的可能性就被削减了。我们在前面曾经分析过,盗贼统治的特征与其说是“竭泽而渔式”的疯狂劫掠,不如说是国家领导层全面歪曲国家政策以谋求个人利益。官员控制高利润商业活动,权力寻租,操纵税收政策与调控政策。而中国的情况则不是这样,改革不是以腐败为动机,而是一种共同的认知,即如果没有经济增长,中国共产党可能会丧失执政的合法性。因此,他们采取改革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方便官员谋求私利。虽然个别高级别官员可能会因滥用权力走上腐败之路,但在改革早期主要是低级别的腐败,还不足以危害到改革的进行。

附录:本章所援引的数据与表格出自以下省志

《重庆市志:公安志、检察审判志、司法行政志、军事志、外事志》(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福建省志:检察志》(方志出版社,1997年)《甘肃省志:检察志》(甘肃文化出版社,1996年)《广东省志:纪检监察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广西通志:检察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贵州省志:检察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海南省志:检察志》(海南出版社,1997年)《湖南省志:政法志》(湖南出版社,1996年)《江苏省志:检察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江西省志:检察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吉林省志:司法公安检察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青海省志:检察志》(黄山书社,2000年)《山东省志:司法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山西省志:政法志》(中华书局,1998年)《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天津通志:检察志》(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

经济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刺激了腐败问题的恶化。我在第四章里表达的核心论点就是中国经济在腐败根深蒂固之前就已经实现了增长,而且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没有因为某些腐败官员谋求私利而遭到扭曲(我们在第三章讨论过的掠夺性腐败就扭曲了国家经济政策)。因为腐败态势是在经济实现增长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我认为腐败寄生于经济增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经济增长的一种副产品,催生这种副产品的正是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经济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此外,我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加剧是中国采取新一轮改革之后才出现的,因为新一轮改革导致了土地等国有资产控制权的转移,这些资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公司经理人手中,甚至是私营部门的企业主手中。

在这一章中,我的论述重点从腐败的数量与程度的变化转移到了腐败性质的变化。我们可以把某些形式的腐败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某些阶段联系起来,由于政策变动为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非法收益创造了新机遇,所以新的腐败形式随之产生。在本章中,我试图论证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腐败模式从掠夺性腐败以及小规模腐败变成了形式多样的交易型腐败,在这种交易型腐败中,腐败官员将“恩惠”卖给寻求盈利机遇的个人或企业。

起初,土地承包期限较短,而且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公共提留,限制农民公开销售农产品,致使农户的收益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后来,土地承包期限被延长,公共提留逐步削减,农户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劳动成果。在工业方面,中国先后实行了企业的管理层责任制和公司化改革,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留成,并拓宽了管理层在分配留存利润问题上的自主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完全从国家转移到了个人手上,在更多情况下,国有企业被完全转变成了股份公司,但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在这些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制着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但管理层在该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上享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就更有能力决定该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分配方式。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不仅将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企业的管理层,还开始把土地使用权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开发商手中。不过在这次改革中,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是长期租借给了开发商。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开发国家转让的土地,并享有相应的经营利润。

因为腐败官员通常都是先确定一项国有资产的价值,然后再从多家竞标方中间挑选最终谁将获得这项资产,所以他们能够操纵转让过程,以确保这项资产的国家确定的价值与转让后的市场价值出现巨大的差价。然后,腐败官员才会确定把这个意外之财送给谁。在这一情况下,来自私营部门的竞标方的竞争动力非常大,如果谁能够胜出,便愿意把很大一部分利润输送给腐败官员。此外,由于转让过程非常复杂,而且竞标方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批准才能获得国有资产的开发许可证和审批、融资的权利等,这样一来,又为腐败官员以权谋私创造了很多机会。

换句话说,将国有资产控制权从国家手中转让给非国家行为体的过程,自然而然地会为高风险腐败的产生创造新条件。因为被转让资产的价值会与日俱增,所以腐败的规模也是会不断扩大。在改革初期,资产转让主要集中在农田耕种权上,这种转让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并不明显,而且很有限。致使农民根本没有动力行贿官员,即便有,动力也很弱。当然,也有一些农户愿意行贿那些负责监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主导农村土地分配过程的官员,不过贿赂形式可能仅局限于赠送白酒、香烟或者一些现金。但经历了“大锅饭时代”,只有少数农户可能积累起巨额现金,绝大多数农户由于没有足够的现金而无力行贿,因此更有可能单纯利用个人关系的影响力谋求私利。某些农村资产,包括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营、集体作坊、农村工厂等,价值或许非常大,所以为了获得它们而付出巨额贿金也是值得的。实际上,我们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很多更有价值的资产并没有经过公开公正的招标,而是在权力的运作下直接转让给地方官员及其家人。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转让给非国家行为体的资产规模也与日俱增,最初,这些资产只包括农村和城市的集体企业,后来发展到小型国企,到最后大型国企也成为被转让的对象。由于标的物的价值越来越高,竞标方愿意给出的贿金也越来越多。其中,土地转让领域的贿金是最多的。此时,很多非国家行为体在改革早期已经积累了巨额财富,有能力提供巨额贿金。

在转让资产价值不断提高的同时,有权决定资产价格和分配的官员的级别也不断提高。小规模资产转让的决策权一般掌握在当地官员手中,但大规模资产的转让,比如大型国企、城市与城郊的大片土地,可能只有更高级别的官员才具有决定权。例如,中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都是由市级、省级甚至中央级的机构直接管辖,因此,要转让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就需要高级别官员的批准。如果涉及大片城市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可能也需要由该市的高级别领导批准。因此,随着转让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我们可以预料到涉案腐败官员的级别肯定也会越来越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低级别官员不会偷偷地转让他们无权管辖的资产。事实证明,在大量案件中,下级官员偷偷地把国有资产“卖”了出去,而上级官员却被蒙在鼓里。此外,虽然很多低级别官员无权控制资产转让,但要完成整个转让过程,需要经过错综复杂的程序,盖不计其数的章,这些低级别官员完全可以在这个过程中索贿受贿。然而,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随着转让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高级别官员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腐败交易。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高级别官员参与充斥着腐败行为的资产转让过程,企业的非法支付(比如贿赂与给予回扣)肯定也会迅速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预期,非法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的部分原因在于转让资产的预期价值越来越大。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如果高级别官员被逮捕,那么他们失去的东西也会比低级别官员多,即犯罪成本更大,所以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合法收入评估非法收入的价值,从而要求获得更多的贿金。总而言之,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控制权逐步转让给私营部门或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官员接受的贿金数额应该会水涨船高,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腐败官员的级别肯定也会越来越高。

中国的金融体系同样存在高级别腐败。在改革过程中,虽然中国政府在农业、工业与商业领域逐步放松控制,赋予私营企业及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借用狄忠蒲(BruceDickson)的话就是中国形成了一批“红色资本家”。但就金融体系而言,政府坚决维护自身的高度控制权。绝大部分银行信贷都流向了国有企业,至于具体哪家企业有权获得信贷,行政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信贷非常有限,需要依赖非正式的资本市场。在这些条件下,大部分借款人都面临着强大的阻碍,不得不行贿能够控制信贷分配的官员,希望以此影响他们的决策。资本稀缺性还促使官员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国家资金进行非法放贷与投资,然后将收益装入私囊。在中国的法律中,这种非法行为被定义为“挪用公款”。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把改革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国家逐步削弱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国有资产控制权逐步转让给私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所有权仍归国家),这些资产在转让前的计划内价值与转让后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价为腐败加剧提供了强大动力。为了以优惠价格获得这些资产,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愿意从预期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输送给主管资产转让的官员。而官员发现自己的收入水平与新兴的企业家和经理人阶层相比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并且他们知道这些资产的转让前价值与转让后价值肯定会出现很大差价,所以他们也迫切希望把这些资产拍卖给那些愿意与其共享利润的人。从理论层面而言,由此引发的应该是一股短暂的腐败浪潮。之后,由于大部分宝贵资产都被转让了,高级别腐败应该呈现下降趋势。但由于转让过程是旷日持久的,而且最初转让的只是价值较低的资产(农田使用权转让给农户),结果却导致了一个漫长的腐败过程。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后,资产转让的规模与价值都大幅提升,间接地对腐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最后一次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开始把房地产开发权转让给开发商,从而把腐败程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推动腐败日趋恶化的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宏观调控体系不尽完美和资本获取严格受限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获得银行信贷,企业主不得不行贿官员。这样一来,宏观调控体系、金融体系等结构性力量就容易催生高级别腐败。而且一些转型问题,比如国有资产控制权从国家转向市场,也容易催生一股短暂的腐败浪潮。从理论层面而言,在这种复合型腐败模式中,转型问题催生的腐败应该呈现出“先加强、后衰落”的趋势,因为资产转让的范围和规模会逐步下降,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削弱了官员利用权力谋求贿赂与回扣的能力。如果腐败真的寄生于改革中,那么我们应该能看到腐败的演变态势形成了一个倒立的U型,在这个图形中,随着改革逐步深化以及资产转让的规模越来越大,腐败会首先出现增长态势,之后,随着转型过程接近于尾声,腐败便呈现下降态势。然而,因为在宏观调控和体制因素的影响下高级别的腐败仍会加剧,而且资产转让过程往往比较漫长,所以虽然腐败上升的趋势比较迅猛,但下降的趋势比较平缓。

然而,还有一个因素也能影响到腐败态势的演变。我们将在第六章中讲到中国的反腐问题。如果说改革刺激了腐败的加剧并为其创造了易于滋生的环境,那么中国政府的反腐决策则抑制了腐败的加剧。虽然我们认为中国政府的反腐运动在改革早期比较松懈,未能预料到改革会导致腐败问题严重恶化,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忽略过腐败问题恶化的迹象。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发动了自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场反腐运动,随后又在1986年、1989年和1992年发动了三次反腐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掩盖腐败,也不能说明中国的反腐决心坚定不移。相反,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中国的反腐工作一直都是不完美的。

虽然不完美,但中国的反腐工作却很重要,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蔓延起到了遏制作用,起码让有腐败企图的官员明白了腐败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腐败官员可能面临着严厉的法津制裁,甚至被判处死刑,而且每年被惩处的腐败官员数量非常大。从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中国政府持续性的反腐工作与那些从来不反腐或者反腐工作纯粹由政治内部斗争驱动的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我要说明的一点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反腐工作没有政治因素的驱动。显然,地方政府会掩盖某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腐败案件。我也不认为政治因素不会影响被起诉的对象。但中国政府的确曾经打击过一些政治上的“大老虎”,包括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和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二者都曾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虽然我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派系政治可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涉案官员都曾处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可最终却都被曝光、起诉、被判入狱了。所以,我在第六章指出,在改革逐步深化、国有资产逐步转让给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刺激腐败加剧的同时,中国共产党持续的反腐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加剧。

同孙岩和公婷一样,何清涟也把后毛泽东时代的腐败演变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但他认为这两个阶段的分界线应该靠后一点儿。他在《制度性腐败对未来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指出:在1995年之前,腐败“局限于个体贪腐行为”;在1995年之后,腐败开始由个人行为向组织行为发展,高级别的组织化腐败司空见惯。组织化腐败的主要特征包括: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即“一把手”)带头腐败;组织机构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该组织成员进行“权钱交换”的主要资本;较低级别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拥有的公共资源对上级进行贿赂,从而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更优惠的政策倾斜以及更多的机会。结果,中国进入了一个体制性腐败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腐败官员逐渐把廉洁官员排挤走了。因此,何清涟得出结论认为,今天所有的中国官员都在收受回扣,腐败已经失控并演变成了“体制性腐败”。黄亚生(YashengHuang)的观点与何清涟的观点如出一辙,他于2008年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Capit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一书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中国腐败进入了“重大盗窃”和“掠夺”的阶段,这就预示着类似于拉丁美洲的退化堕落的“权贵资本主义”即将兴起。

不过,我需要对我的观点中的三个关键点做出说明:第一,腐败的减少取决于市场运作的透明性和竞争性,只要市场还受制于大量的行政干预,腐败的机会和动力就仍然很大;第二,腐败现象的减少幅度取决于能否建立起一套比较安全的财产权保护制度;第三,只有把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分开,才能有效地减少腐败,否则市场化将催生一套新的权贵资本主义制度。接下来,我将研究掠夺、贿赂与挪用公款之间平衡态势的变动,并从定性角度分析腐败案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分布情况的变化。

关于腐败问题的文献资料中,针对腐败提出了多种分类方法。一些引用较为广泛的分类方法包括:根据腐败人员是政治家还是官僚将腐败分为政治腐败(或立法腐败)与官僚腐败(或行政腐败);根据涉案官员的级别将腐败分为重大腐败或轻微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规律性和贿金数额将腐败分为特别腐败与常规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政治后果将腐败分为稳定型腐败与分裂型腐败;根据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将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灰色腐败”或“白色腐败”。还有一些人根据腐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眼前利益还是为了在未来获得利益或建立关系而将腐败分为交换型腐败与扩散性腐败。很多学者还根据腐败行为主体是个体官员还是多名官员而将腐败分为个体腐败与组织腐败、集体腐败或集团腐败。吕晓波对组织腐败给出了如下定义:

组织腐败指公共机构利用其对市场的调控权或对关键资源的垄断权而组织官员谋求货币利益或物质利益的行为。

根据肖恩·谢的观点,集体腐败有别于组织腐败,因为它涉及多个部门、企业及个体之间的勾结,不仅仅局限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或公职人员,可能还牵涉私营部门的企业和企业家、非政府组织以及犯罪组织。

公婷解释说,集体腐败本质上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官员以及其他人相互勾结,不仅通过受贿、贪污、勒索和走私等活动获得非法钱财,还竭力利用“保护伞”阻碍外部调查,以掩盖自己的非法活动。同样,哈佛大学教授安德烈·施莱弗尔与芝加哥大学教授罗伯特·维什尼共同提出了无政府式腐败与垄断式腐败之间的关键区别,他们认为无政府式腐败涉及一系列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的腐败机构或角色,而在垄断式腐败中,单一的机构个体有能力控制、策划政府官员与机构的腐败活动。

为了简要地回顾我在第三章进行的理论探讨,并且为了便于分析,我现在只将腐败分为两种类型:掠夺性腐败和交易型腐败。所谓掠夺性腐败,是指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国家资金或资产,并将其挪到个人控制之下。所以,掠夺性腐败是官员贪污国家资金、盗窃国家财产,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私营部门,但如果有私营部门的人协助官员隐藏盗窃的财产,则另当别论。我和阿拉塔斯一样,也认为交易型腐败是腐败官员和私人之间的一种非法交换。交易型腐败可能是正和交换,或者说互利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私人行贿官员以获得某种利益,比如,如果私人行贿官员,那么作为回报,官员会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这个人。但交易型腐败也有可能是负和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私人行贿腐败官员以避免官方对自己采取某些不利措施,比如,一名建筑质量巡查员以某种不正当目的搜查质量不达标的地方或者一处非法建筑。在负和交易中可能存在官员勒索的情况,但仍然有可能为私人带来一定的利益,尤其是当私人正在从事非法活动或未经批准的活动时(就像前面举的那个例子一样)。

因此,中国法律定义了三种互不相同的腐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从功能视角来看,贪污指的是官员利用公权力盗窃国家财产,我认为这种腐败形式相当于“自体腐败”和掠夺性腐败;贿赂则是交易型腐败的一种形式,涉及公权力的商品化与出售;挪用公款则是逐利型腐败的一种形式,涉及非法利用公款放贷和投资。当然,除了上述三种腐败形式之外,腐败还有其他形式,比如买官卖官,这种腐败形式经常被称作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但更加准确地讲,这是滥用职权。这里所说的买官卖官,不仅仅局限于官员与寻求购买公职的私人之间的交易,还包括下级为了寻求升职或工作调动而向上级行贿的情况。此外,不同的腐败形式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有些情况下,一些官员可能同时从事多种形式的腐败行为,比如,贪污公款、收受试图购买土地的开发商的贿赂、收受寻求升职的下属的贿赂、接受公共工程承包商给的回扣、勒索走私人员提供保护费。因此,关于腐败数据的分类不可能非常清楚,而且数罪并存的腐败趋势越来越明显。

但来自四川省法院的数据表明,投机活动的高涨时期不仅包括1950~1953年这个时期,还包括1959~1960年和1963~1964年这两个时期。1950~1953年正好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一时期的私营经济发展受到国家的阻碍。1959~1960年是“大跃进”运动失败之后的大规模饥荒开始的时期。1963~1964年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期,当时毛泽东及部分国家领导人正努力恢复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因为在这之前的20世纪60年代早期,刘少奇、周恩来和邓小平为了尽快恢复国家经济并结束“大跃进”运动之后接踵而至的大规模饥荒,曾经一度放松了对市场活动的控制。

因为四川省法院的数据把所有与投机有关的案件都汇总了在一起,包括了非国家行为体的投机倒把活动,所以很难确定在这三个时期内追求利润型腐败的恶劣程度。但案件数据表明,在20世纪50年代初,追求利润型腐败案件的涉案官员数量非常多。关于“大跃进”运动之后的一些逸闻性质的记录也表明很多官员的确在1959~1960年和1963~1964年这两个时期存在腐败行为。1963~1966年的那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整肃官员的腐败行为,包括投机倒把。四川省法院的数据还表明,投机案件高涨的时期还有第四个。在1974~1978年这个时期,投机案件从1974年的218件增加到了1977年的1258件,增加了将近50%。然而,这些数据也没能准确地表明官员存在投机行为的恶劣程度,无论是在官员独立进行的还是通过与私营部门的投机者勾结进行的案件中。然而,四川省法院的数据却确凿无疑地表明,在毛泽东时代的确有很多人为了追求利润走上了腐败道路。

总体来看,可以公开获取的证据似乎表明,在中国经济基本上处于国家控制之下的毛泽东时代,交易型腐败的发生频率远远低于掠夺性腐败。交易型腐败往往发生于政治与经济的交叉范围内,而在毛泽东时代,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就没有了私营部门,私营部门的经济行为体也就随之消失了,这样一来,交易型腐败的机遇和需求也就减少到了几乎可以忽略的地步。结果,官员就成了腐败高发的群体,官员利用权力挪用国家资产,以便个人使用和控制。在毛泽东时代,贿赂案件的数量也大幅下降,因为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消除了私营部门的经济行为体,而这一群体原本是主要的行贿群体。

此后,到了2002年,这一比重跌至不足25%,到2005~2006年跌至20%。不过,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的下降主要是贿赂案件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导致的结果。因此,从1988年开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类型要么是交易型腐败(贪污),要么是追求利润型腐败(挪用公款)。虽然这些数据无法帮助我们准确地测量这些交易型腐败涉及的勒索成分,也无法测量在多大程度上是私人为了避免官方对自己采取不利行动而被迫行贿的,但这些数据却清楚地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腐败是发生在政治权力与经济的交叉范围内。事实上,在挪用公款案件中,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与追求利润的人频繁勾结。

在研究了4040起高曝光腐败案件之后得出的数据为我们揭示了一幅略微不同但也不矛盾的腐败图景。由于一名罪犯可能被同时指控多项罪名,所以这个数据库总共涉及了5175项罪名,其中,在3677件案件中官员第一次从事腐败行为的年份可以确定。根据这些数据,贿赂在改革开放前似乎更加常见,在1978年以前的罪名中,有1/5都涉及贿赂(见表5–2)。

但总体数据表明,贿赂案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开展而日益普遍的,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贿赂罪在所有罪名中所占比重将近60%。与此同时,贪污和盗窃公款罪在改革开放前占据了将近50%的比重,但近年来这个比重则下降到了1/4。在高曝光腐败案件中,挪用公款罪曝光的频率较低,这可能是因为西方记者未能完全理解盗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区别,因此,把挪用公款罪报道成了盗窃公款罪。此外,这些数据还显示在改革开放早期投机倒把罪发生的频率较高。在改革前,投机倒把罪占所有罪名的1/5。在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中,投机倒把罪占所有罪名的1/10左右。这可能是因为很多官员利用较低的计划内价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从事投机倒把活动。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价格双轨制基本消失了之后,投机倒把罪的发生频率降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的水平。

随着改革进程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经济日益衰弱,新生的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化和市场化改革深入开展。在国有经济体制之外,私营部门的经济行为体再次实现了崛起,结果却导致贿赂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更为准确地说,交易型腐败的数量大幅上升。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国家逐步控制了国民经济,消除了私营部门和腐败的需求方,导致交易型腐败几乎已经消失。但贿赂很有可能从未彻底消失。虽然大规模贿赂消失了,小规模贿赂却仍然存在,因为物资紧缺的情况日益严重,助长了利用个人关系“走后门”的风气。实际上,改革再次创造了贿赂的需求方,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商人等群体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利用赠送现金和礼品等方式影响官员的决策。

当中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新一轮改革时,生产企业和国家土地资产的控制权被转让给了私人或企业,谁能操纵转让条款,谁就有机会获得巨大的额外收益。于是,企业家、商人、开发商和投机者纷纷通过直接行贿或者通过把部分意外收益输送给官员的方式行贿,导致贿赂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增幅不止100%。这一时期的高级别、高风险腐败案件也大幅增加,这并不足为奇。随着经济开始实现增长,企业对资本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由于银行业处于国家控制之下,行政指令在决定信贷去向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很多企业被迫开始行贿主管官员。具有金融管理权力的官员也有机会利用公款非法放贷或进行投资,然后把利息或经营利润装入私囊。结果,随着改革深化,交易型腐败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迅速增加,但这两类案件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原来那种通过贪污和盗窃公款掠夺国家财产的犯罪形式就会相应减少。相反,可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中国官员一直都存在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尤其是当下级官员看到上级这么做时,便鼓励了他们更加快速地盗窃国家财产。因此,总而言之,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交易型腐败和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都有所增加,腐败的性质也发生了转变。

在改革的大部分时期,腐败官员中为数最多的是担任行政和政治职务的官员(见表5–3),这并不令人奇怪。而腐败人数仅次于行政和政治官员的群体存在于国有企业,这些群体是市场经济中被列为商业领域中的国家雇员。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开始把更多的经济所有权转让给私营部门,因此被指控腐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腐败官员总数中所占比重也显著下降。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由私营银行主导,但在中国,金融业仍然由国有银行体系控制,这个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领域的腐败在腐败总数中所占比重上升;1992年后的经济繁荣又刺激了资本需求的增长。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改革开放的第一个10年里,金融领域的腐败官员占腐败官员总数的近一半,到90年代初下降至1/3,2000年后下降至1/4左右。换言之,在中国官员被指控腐败罪名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属于国家部门的,他们的罪名也因此不能称为腐败,而是非法挪用资金、偷窃、金融诈骗、违反信托责任,或者在很多情况下进行合法但不道德的利益获取。我们也许能以此推断,商业和金融领域的腐败明显下降反映了市场化将一部分官员转型为商人,而他们所犯的罪行也从腐败(其定义是为获得个人利益而滥用公权力)变为经济犯罪(其定义是为获得私人利益而滥用信托权力)。腐败官员人数中排名第四的是司法官员,包括法院工作人员、警察等,而且资料显示,改革越到后期,司法腐败越严重。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也许可以把后毛泽东时代中国腐败案件中的部分原因归于国家对总体经济的持续控制及腐败官员参与各种商业活动,尽管这些商业活动很多是灰色的。然而如果根据非法行为的目的对腐败进行分类的话,我们就能发现,尽管这类交易型腐败占据了腐败案件中的大部分,其中涉及的很多交易是掠夺性的。来自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商业活动领域的腐败是具有腐败案件中最主要的三类,它们加起来占据腐败案件总数的1/4(见表5–4)。虽然这些领域的高级别腐败符合我之前的论点,即从行政命令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滋生了腐败,但很多其他主要腐败类别则基于掠夺。明显的掠夺性行为包括盗用公款、包庇犯罪、参与走私,分别占据腐败类别的前五位,这三类加起来占腐败案件总数的近29%。但这些行为不一定都是对财物的掠夺。例如,走私可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高进口关税导致的国内外商品价格差价有关。因此,走私犯为寻求官员庇护进行的贿赂可以看作由保护性关税产生的利益的部分转移。

总体来说,这些数据并不能清楚地证明交易型腐败取代了掠夺性腐败。这一点并不惊人。如前文所说,由于无法准确地衡量腐败率,我们只能使用不充分的数据,因此对现实的认识可能只是模糊的。尽管如此,这些数据仍足以显示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这种掠夺性和交易型并存的腐败形态逐渐向以交易型腐败为主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贪污和侵占公款为主要形式的掠夺性腐败在中国改革的第一个10年里始终占有较高比重并持续加剧。但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腐败的增长则主要源于以贿赂和挪用公款为主要形式的交易型腐败。案件数据显示,新出现的贿赂和挪用公款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与掠夺和敲诈勒索有关。

但自愿和被迫行贿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毕竟贿赂总是有着供给方(腐败官员)和需求方(私人利益)。有些情况下,企业主和公司化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得不行贿以避免官员的骚扰,或防止他们使用手中的权力妨碍企业的商业活动,但如果据此就推断企业一定是腐败的受害者那就错了。事实可能相反,商人很可能是自愿参与,甚至主动进行腐败交易;或如道格拉斯?比茨(DouglasBeets)所言,企业可能是腐败的受害者,可能是参与者,还可能是作恶者。行贿很可能是商人用以获取最大利益的手段。如果行贿能让一个高速公路承包商将合同价格抬高200万美元的话,那么他也许很乐意用100万美元贿赂合同管理人员,因为这样他仍然能从中获得100万美元的利益。同理,一家船运公司也可能希望通过赠送给海关官员几瓶威士忌或几条昂贵的香烟的方式帮助他们比其他强劲的竞争者更快通关。就像施莱弗尔指出的,企业可能贿赂官员以获得税赋或关税减免,或影响政策和行政规定以获取利益甚至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企业还可能通过行贿避免官员对他们的灰色产业进行监督或控制。一位银行经理可能会愿意收买政府的审计人员,只要后者能向银行储户隐瞒银行财务报表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否则一旦储户发现银行有大量坏账、几乎已经丧失偿付能力的话,就可能把他们的存款提走。还有许多进行非法活动的个人,不管是毒贩、组织卖淫者、放高利贷者、工会诈骗者或造假售假者,为逃脱逮捕和惩罚都有着强烈的行贿动机。挪用公款同样有着需求方,只要能获得非法贷款,借款人常常愿意向官员支付高额的利息、贿金或回扣。因此,挪用公款行为也可能是由商人、企业主和投机者发起的,而并非都是由官员为了寻求短期掠夺性利益的结果。因此,在对交易型和逐利型腐败的增加进行分析时,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改革的深入不仅给官员涉足腐败制造了新机会,而且极大地刺激了市场对腐败的需求。

总而言之,案件数据和集合数据都表明,腐败与改革的进程同步。不管是从腐败官员的总数还是从腐败的程度上,改革都导致了腐败问题的恶化。这也是理解中国的腐败和快速经济发展之间的悖论的关键所在。尽管腐败毫无疑问对经济发展有着负面影响并造成制度的严重扭曲,我们却不能据此断定腐败就会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内部的腐败问题显然并没有根深蒂固到遏制经济增长的程度。但这并不是说在这一时期不存在腐败,有明确的证据显示中国在改革前就存在腐败。总体而言,在改革前甚至在改革初期,中国的腐败现象比较轻微,一般是小额的贿赂用来“走后门”或建立关系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价格双规制导致了官员投机倒把活动泛滥,他们利用低廉的计划内价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快速套利。而就在价格改革基本淘汰了价格双规制之后,90年代中期,改革的深入以及国有资产的大规模市场化又刺激了新一轮的高级别、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在这个过程中,腐败不仅恶化了,而且在掠夺和交易之间逐渐走向交易型腐败。

谈到腐败的寄生性,就会想到一个关键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腐败没有恶化到阻碍经济发展的地步呢?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不断恶化的腐败问题最终将走向失控,因为具有传染性的腐败先是成为一种“流行病”,最终会不断扩散并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致命顽疾。对这种现象的一种解释是,不断蔓延的腐败会培植出这样一种文化,即腐败变成官员潜意识中可接受的东西,因为他们会认为,“既然每个人都这样做,那我为什么不能用我的权力换取利益,分得我的一杯羹呢”?另一种解释则是,一旦腐败猖獗到一定程度,它将摧毁所在政权的反腐能力,届时,腐败将迅速蔓延,对其进行侦查的可能性将微乎其微。

但如第六章所说,尽管中国改革的深化令国家不断放松控制,从而给非法活动可乘之机并令腐败问题恶化,但中国的腐败并没有恶性循环到失控的地步。相反,当腐败开始恶化时,中国政府先是开展了一系列短期的反腐行动,当这些行动未能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恶化时,政府又展开了持久的反腐行动。不同于典型的纵容腐败问题恶化的“强盗政权”,中国政府的确已经努力与腐败作战,尽管其努力不算完全成功,也许甚至不算成功,但这个政权尽力与腐败斗争的做法令腐败不至于泛滥到失控的地步。中国共产党持续的反腐斗争起到了调节作用,尽管不够完善,但至少把腐败控制在了一定范围内。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斗争到现在已经进行了将近30年,但中国的反腐仍被普遍当作一场闹剧。有些人觉得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对腐败的口诛笔伐以及偶尔的整治行动只不过是精心编排的政治演出,制造其坚决与腐败作斗争的假象,真实成效几近于无。因此,有些人只把中国的反腐斗争当成笑话。也有人认为,尽管中国的高层领导人可能真心实意希望展开有力的反腐行动,但从来未能真正地与腐败全面作战。有一句据说出自国民党前主席蒋介石之口的话: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害怕遏制腐败会令他们失去政权,因为腐败已经侵入中国共产党的“骨髓”。

大部分对中国反腐斗争的批评都指向其查处率低、惩处松懈以及腐败官员之间官官相护,导致反腐工作收效甚微。像前文提到的,何清涟断言腐败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所有官员都收取回扣”,而廉洁的官员则遭到排挤。范承泽和赫谢尔·格罗斯曼的观点更进一步地阐明,中国共产党政权采取了一种不成文的“选择性容忍”和“选择性执法”。他们认为,腐败给地方官员发展本地经济提供了一种非法动力,因为他们能从中分一杯羹。而只要经济发展了,中央政权便对当地的腐败选择了包容。范承泽和格罗斯曼还指出,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也是国家对地方官员的一种控制手段,因为只要掌握了他们的“把柄”,国家就可以有选择性地对那些行事太过我行我素或政治上不够忠心的官员进行惩戒。

对腐败案件起诉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后就能发现其中的复杂性。尽管对中国反腐成效持批评态度的人认为腐败已经发展至失控地步,但腐败暴露率从2000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外部专家对腐败程度的估计自1996年以来也基本持平,这都表明中国的腐败似乎并不像人们通常推测的那样逐渐恶化。但是高层官员腐败人数在腐败总人数中的上升态势表明,虽然腐败案件总数没有增加,人们对过去十几年腐败问题恶化的猜测可能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来自于这样一种强烈的感觉:由于政府对腐败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导致针对高层官员的反腐斗争停滞不前。

裴敏欣认为,腐败指控数量的减少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反映了反腐斗争的失败。他搜集的数据表明,每4条公众举报的腐败线索中,只有1条受到了调查;在受到调查的案件中,只有不到40%被正式立案,最终被处罚的案件比重就更低了。裴敏欣指出,受到腐败指控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只有5%~6%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的结论是,官员们受到处罚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而“使腐败成为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行为”。裴敏欣还指出,处罚率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显著降低的。最近10年,尽管检察机构的人数大幅增加,检察部门受理和调查的案件却在1990~2003年下降了50%,这意味着执法力度进一步减弱。

裴敏欣认为在过去10年里,实际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拉大了;到2005年前后,腐败暴露率只有实际腐败率的1%,甚至更低。如果他的数据属实,那么腐败活动为官员带来的被曝光的风险实在非常低,低到令人不禁想象只有最胆小、最不敢冒险的人才会因为这一点儿风险而却步。但是,在实际腐败率根本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判断裴敏欣的分析是否属实。事实上,裴敏欣的观点完全建立在没有实际计算且无论如何都无法计算的推论上。从根本上说,裴敏欣的论点要成立的话需要证明一个可计算的数值(腐败暴露率)与一个不可计算的数值(实际腐败率)是有偏差的。裴敏欣的观点和大众普遍所持的中国的反腐斗争不起作用这一观点都是建立在假设而非实际观察的基础上,并且裴敏欣进行推理的方法也存在问题。如果对这些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尽管中国的反腐斗争没有取得显著成效,腐败程度仍然较高,但在一定意义上还是成功实现了对腐败加剧的控制。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分析令官员们选择腐败和拒绝腐败的原因。如加里·贝克尔(GaryBecker)和其他学者所言,一个人对是否进行某项非法活动的考虑,很大程度上是对犯罪带来的预期价值和保持廉洁带来的预期价值之间的比较:冒险犯罪的预期价值就是罪行得逞所带来的利益减去一旦罪行暴露所受到的惩罚,后者是由被绳之以法的概率和惩罚的严重性共同决定的。例如,当一名酒馆里的收款员在考虑要不要从钱柜里抽走一张20美元的钞票时,如果他是一个完全理智的人,他就会思考20美元所对应的风险:他被发现的概率多大,因此被炒、失去工作以及坐牢的可能性,从而决定面对这些风险是不是应该打消念头,老老实实地保住饭碗。当然除了这个例子中的简单思考过程,面对腐败问题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如果涉足腐败的官员人数增加了,但执法力度保持不变的话,那么腐败的曝光率应该会下降。必须考虑人的风险规避心理,因为有腐败倾向的官员是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从事腐败行为的曝光概率的,只能依靠猜测。因此,行事谨慎的人会更担心东窗事发,而胆子大的人更愿意相信他们总能逃脱法律制裁。

根据官员在面临选择保持廉洁和走向腐败时进行的理性思考模式,一个政权或监管部门在对腐败进行打击和控制时有很多可以选择的方法:

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官员的诚信度,如向官员和公众宣传腐败造成的负面后果,教育大家认识到腐败是道德败坏的表现,并鼓励知情人或受到官员勒索的人举报非法活动。

通过加强对官员行为的控制和内部监督减少腐败现象,如通过适当削减官员的自主权以及规范政策和条例的执行来实现。

.让政府职能更透明,从而令涉足腐败及有腐败倾向的官员难以掩藏不法行为或想要从事不法行为的想法。

.通过给予公众更多的民主权利、加强公众的问责、允许媒体积极报道腐败线索、建立公众匿名举报腐败的机制(如设置举报热线、网站、投诉信箱)等措施监督和约束官员的权力。

.加强预算控制,开展审计行动,调查财政不合规现象。

.通过建立新的反腐机构或增加现有机构的反腐资源,强化它们的独立性,从而提高反腐调查的效率。

.开展不定期的反腐行动。在行动的开始阶段,可以给予坦白交待腐败行为的官员全部或部分豁免,然后转向高压政策,扩大调查范围和加强调查力度,降低起诉门槛,加大惩处力度。

.指派卧底人员贿赂官员或提供回扣,迫使腐败官员现身。

.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通过更严苛的法律惩治涉案官员。

以上仅仅是最常用和明显的反腐措施。反腐部门既可以采用其中的部分措施,也可以全部采用。不管一个政权采用什么样的措施,其最终目标都是通过提高侦察率和腐败曝光的风险,以及加强法律的制裁,降低腐败官员对腐败的期待值。因此,有效的反腐工作的目标不仅是惩罚那些有腐败行为的官员,更重要的是能让廉洁的官员继续保持清廉。换句话说,一方面反腐工作是一场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一场心理战,因为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消灭现存的腐败,并且设法减少官员滥用职权的机会,从而预防腐败的产生。

上述常用的反腐措施中,被中国共产党采用的有许多。这并不是说中国的反腐行动已竭尽全力,也不是说中国的所有反腐策略都执行得有力和恰当。不过中国政府还是采取了提高腐败风险和加重惩罚的措施抑制腐败。当腐败程度持续加深时,人们一般会认为反腐工作要么是没有诚意,要么是能力不足。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正如第五章中提到的,我们要记住在中国共产党试图反腐的同时,不断深化的改革急剧增加了腐败官员所能获取的利益,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把国有资产商品化并转移给成长中的私营部门。在下文中,我将首先分析,面对多重压力,中国对腐败行为的惩罚情况,腐败官员可能面对的处罚的严重程度,其次还将探讨更复杂的问题,即腐败官员被逮捕的风险有没有发生变化。

这一比重是根据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分析出来的,对此,我并不表示质疑,但他提出这一比重似乎在暗示其余94%~95%的未被公诉的案件都是腐败案件,我认为这一暗示有误导性。首先,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腐败,还包括其他很多违法乱纪的行为。它全面负责维持党的纪律。可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只有约1/3左右涉及经济犯罪,有约1/2的案件都不涉及传统定义中的腐败。此外,虽然我们无法根据现有数据分析这些案件的严重程度,但很多案件只是轻微违法案件,还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中有2/3都没有移交检察院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它们涉及的只是各类违纪行为,而且其余1/3的案件虽然被移交给检察院了,而且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经济犯罪,但还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所以没有被提起公诉。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给司法系统的严重腐败案件的比重可能是裴敏欣所分析出的数值的好几倍,但由于没有更好的数据,这一比重的具体数值是多少可能尚且无法确定。

即便实际情况真如裴敏欣所说,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给司法系统进行刑事调查的案件数量可能极少,但司法系统调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大。2001~2006年,检察院平均每年受理涉嫌腐败的案件多达58000起(见表6–1)。其中,平均每年对49000起案件开展初步调查,结案9000起,占比15%左右。在继续调查的案件中,检察院立案31500起,涉案35600人。在受理的案件中,平均有17400起未被立案,所占比重将近35%。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没有记载。有些情况是,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涉及的指控找不到确凿证据,被指控的人是清白的。还有大批案件虽然涉及经济犯罪,但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结果只是进行了行政处分,如降级或撤职等。被免于公诉的案件包括一些涉案官员表示悔改,或者上交了所有非法所得,或者举报了一些关于他人的腐败信息。

在立案的案件中,检察院每年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平均为29600起,涉及33400人,其中有24500人被移送审查并起诉,占比90%。检察院撤销调查的案件中有1500人被无罪释放。此外,平均有1400人被移送审查但没有遭到起诉,其他已侦查终结的案件涉及2200人。因为还没有处理办法,这些案件通常很有可能被拖到第二年甚至更久都无法结案。

2001~2004年,法院系统平均每年受理20900起腐败案,并就18200起做出判决(占比87%)。虽然目前还无法获得关于腐败案件审理的详细信息,但如果我们研究一下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或许可以做出一些合理的推测。在那些被指控经济犯罪的人中,21%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包括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及死刑),31%的人被判处5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36%的人被判处缓刑。6%的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只有1%的人被证明是清白的。因此,总的来看,在每年被检察院进行初步调查的将近50000人中,大约只有1/5的人(即大约9500人)最终会入狱,1/10的人判处缓刑,约20000人受到行政处罚。

有时人们会说,虽然中国对腐败的惩处可能看起来非常严厉,但真正遭到惩处的只是“小苍蝇”,“大老虎”却能免受惩处或者只受到轻微惩处后就逃脱了。“大老虎”是指有权力、有政治关系的高级别官员。在中国的反腐运动中,政治因素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那些“大老虎”因为有“保护伞”可能免受起诉。但如果仔细分析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数据显示,1988~2008年,40304名高级别官员因涉及腐败而遭到起诉,其中包括两名政治局委员(陈希同和陈良宇)、65名省部级官员、2231名厅局级官员、32286名县处级官员。1992~2008年,至少有7070人受审,其中包括47名省部级官员、927名厅局级官员,6096名县处级官员。

总而言之,有关法院系统处理案件的数据揭示出,每年平均有20000人因腐败被起诉,这些人中将近1/2的人将入狱。此外,我们有证据表明,数以百计的官员在被起诉后要么被判处死刑,要么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那种认为腐败官员只会受到轻微处罚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中国的量刑比美国联邦法院对腐败官员的量刑要严厉得多。首先,在美国,没有官员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而我的数据库中,2400名腐败的中国高级别官员中,有645人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其次,在美国,没有官员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我的数据库中,有26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仅从我搜集的样品案件来看,将近1000名中国腐败官员接受的处罚都比美国官员接受的处罚严重。

分析了中国对被起诉腐败官员的量刑标准后就能清楚地发现,中国的法律并非“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并且裴敏欣所说的“中国大多数罪犯都能免受惩罚”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腐败案件的数量之所以在初步调查、正式调查、起诉、审理、判刑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少,主要是因为中国办案人员认定很多案件不需要进行正式的刑事起诉。此外,认为没有受审就是没有受罚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虽然腐败官员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还有行政处罚等着他们。行政处罚可能断送官员的职业前途、破坏个人名誉。官员可能丢掉工作,并发现自己成了一名没有工作的社会弃儿。即便官员不会丢掉工作,也有可能被降级或者调到一个没有前途的岗位上。更糟糕的是,行政处罚一般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位官员如果受贿金额高于5000元,就可以被开除公职,而根据2005~2010年的平均汇率计算,这个数额才相当于650美元。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需要先做一个重要说明。我在本章节用来反映处罚严重性的案件数据不具有代表性。总体来讲,我使用的案件涉及的都是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因此,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案件中的处罚比普通案件严厉得多。但不要忘记,腐败性质发生变化的驱动因素不是总体腐败态势的恶化,而是这类高级别、高风险腐败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因此,尽管这些样品案件明显不能代表全部的腐败案件,但这些案件的腐败类型却与改革深化有直接联系。虽然裴敏欣与何清涟都认为只有“小苍蝇”才会受到惩罚,实际上,即便是高级别官员从事贿赂或其他腐败行为也会面临惩罚,惩罚措施有可能包括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然而,只有当腐败官员被逮捕的风险达到不可忽视的程度时,惩罚的严重性才能产生重要意义。如果一位官员预计到自己被逮捕的风险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的地步,那么即便惩罚措施再严重,基本上也对这位官员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接下来,我将论述最困难的一个问题,即腐败的风险。

腐败风险是指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是在研究腐败问题的过程中最难准确计算的一个指标。我们无法计算出实际腐败率,就无法获得腐败暴露率等硬指标,也无法根据这些硬指标计算出被逮捕官员在腐败官员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因此,虽然我们知道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人数,但不知道还有多少人没被逮捕。被逮捕官员占腐败官员的1/2,还是1/10,这些问题我们无从得知。我们也无法确定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比率是长期保持恒定,出现随机变化,还是会长期维持某一个趋势。如果腐败暴露率上升了,是否意味着更多官员存在腐败问题?是否意味着政府下令发动了一场反腐运动?如果腐败暴露率下降了,是否意味着腐败官员越来越少了?是否意味着反腐力度减弱导致被逮捕贪官数量减少?有时,我们知道,腐败暴露率上升是因为中国政府宣布开展反腐运动(1982年、1986年、1989年及1993年就是这种情况)。通过推测也可以知道,在这几个时期内,落网腐败官员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加。但只要我们无法对比腐败暴露率和实际腐败率,就没有理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线性函数,因此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前者的变化折射了后者的变化。

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本无法得知被起诉腐败官员在官员总数中究竟占据了多少。让专家评估清廉水平也无济于事,因为归根结底,大多数所谓的专家在进行评估时所依赖的指标也是不可靠的。简而言之,腐败暴露率只是记录了“落马人数”,而没有提供关于腐败风险的信息。如果不知道被逮捕的风险有多大,那么我们就无法确定在前面论述过的惩罚方式的意义。当然,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中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腐败官员遭到惩罚,每年近10000名腐败官员锒铛入狱。但为了更加全面地理解中国共产党旷日持久的反腐运动的效果,至少必须大致了解一下腐败风险,尤其是腐败风险的变化情况。

虽然我们无法通过对比腐败暴露率和实际腐败率来评估总体的腐败风险,但可以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从数学角度来看,腐败暴露率是被逮捕腐败官员与官员总数的比率,因此也代表着被逮捕的风险。也就是说:

实际腐败率=腐败官员数量/官员总量

腐败暴露率=被起诉官员数量/官员总量

腐败暴露率/实际腐败率=被起诉腐败官员的比率

腐败暴露率/实际腐败率≈起诉概率

因此,如果腐败暴露率是实际腐败率的1/4,而且每4名腐败官员中有1名被逮捕,那么1名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就是1/4。同样,如果每10名官员中有1名是腐败的,但每50名中只有1名遭到起诉,那么起诉概率就是20%。如果每10名官员中有1名是腐败的,但每50名中只有1名遭到起诉,那么起诉率就是4%。

这个分析之所以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是因为它符合我们能够观察出的一个简单现象,即如果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偏高,那么腐败官员很有可能在初次从事腐败行为之后的几次博弈中就落网了,而且随着博弈越来越多,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人数也会随之增多。比如,如果每一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50%左右,根据简单的概率模型可以得知,在前两轮博弈过程中,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接近于75%,而在6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则接近于98%。如果每一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经过6轮博弈,腐败官员逃避侦查的概率则超过了53%,经过10轮博弈之后,逃避侦查的概率仍然高达38.7%。我们从另外一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一下,假如把100名腐败官员的数据组成数据库进行分析,而每次腐败过程中,即每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每名腐败官员采取6次腐败行为之后,总共有47人被逮捕,而如果每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50%,那么每名腐败官员采取6次腐败行为之后,将总共有99人被逮捕。

我们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先计算出平均每一轮连续性的博弈中被逮捕的官员总数,然后再随机挑选一轮博弈作为最后一轮,那么我们就可以计算出任何一轮博弈中被逮捕官员在被逮捕官员总数中的比重。比如,我们在前文提到的情况下,如果腐败官员在经过6轮博弈之后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假设有100名腐败官员,经过6轮腐败之后将共有47人被逮捕。基于这个数字,我们又可以推断出在被逮捕的那47名腐败官员中,有21%的人,也就是大约有10个人是在第1轮博弈中被抓的,有19%的人,也就是大约9个人是在第2轮博弈中被抓的。相比之下,如果被逮捕的概率是50%,那么在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中,有50%的人是在第1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有76%的人是在第2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我们还可以利用这种对比性的静态模型,根据每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计算滞后分布模型。

我们现有的腐败案件数据虽然不能代表所有案件,但研究这些数据为我们评估腐败的猖獗程度提供了一种方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遵循一种较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在很多人看来,每一件新的高级别腐败案、新的涉及高级别官员和巨额资金的丑闻似乎都可以被视为腐败问题恶化的证据,实际上,换个角度来看,这些新涌现的腐败案件恰恰证明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正在发挥作用。在中国有很多关于高级别官员涉足腐败的传闻,但能够影响我们对腐败问题的看法的那些大案几乎毫无例外是由政府查处并公开的。事实上,研究那些最引人瞩目、臭名昭著的案件除了能了解腐败猖獗程度之外,还能了解政府愿意打击涉及高级别官员腐败案件的诚意。

当然,一些高级别官员的腐败案件可能会被掩盖起来,而且有些腐败官员因为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而免受惩罚,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我们要认识到,哪些腐败官员会遭到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某些起诉背后的驱动因素就是派系斗争。接下来我将研究几个重大丑闻,它们表明,即便那些位高权重、根基深厚的官员也难免遭到起诉和严厉惩罚。我接下来要讨论的这几起案件分别是“陈希同案”、“厦门走私集团案”、“陈良宇案”。我在其他章节也讨论过这些腐败大案,因此,我再次讨论的目的不是为了揭露一些新的东西,而是强化这样一个观点:虽然现有数据表明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可能比较小,但还不至于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即便那些政治人脉广泛的官员也不能忽略这一点。

陈良宇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及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市委书记,与陈希同的职位有点儿相似,但两人并无关系。陈良宇因违规运营社保基金、从事非法投资而落马。陈良宇批准下属将上海市养老金借给很多投资者和商人,而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将养老金存入浦东发展银行。这些人包括郁知非、张荣坤、韩方河等。郁知非是一位曾力图在上海修建F1(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赛道的商人。张荣坤曾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所有人和福禧投资集团的董事长,这个投资集团参与建设了上海—杭州高速、嘉定—金山高速、苏州—杭州高速。韩方河时任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这家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根据调查人员所说,从上海市养老金账户中挪走的资金将近339亿元(约合49亿美元),其中大部分都贷款给了郁知非的上海国际赛车场项目或者张荣坤的高速公路项目。例如,据报道,张荣坤从养老金账户中获得的贷款总计34.5亿元(约合4960万美元)。2002年,在陈良宇的安排下,张荣坤的福禧投资集团以非常低的价格收购了上海市政府在上海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回报,张荣坤为陈良宇骄奢淫逸的生活提供资助,包括支付其包养多名情妇所需的费用。

陈良宇还先后利用自己作为上海市市长、上海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其弟弟陈良军获得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在陈良宇的安排下,陈良军曾经以3.44亿元(约合500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大块地皮,而这个价格远远低于这块地皮的真实价值。他的弟弟迅速将其转手卖掉,瞬间获利1.18亿元(约合1700万美元)。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受雇于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年薪超过30万元(约合43000美元)。这家公司雇用陈维力的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借助其父亲的影响力。陈良宇妻子黄毅玲曾担任上海慈善基金会名誉副会长一职,也被指控以陈良宇名义收受贿赂,并在周正毅的帮助下投机股市,获得暴利。周正毅是上海的一位开发商,2003年被指控犯有诈骗罪而被判入狱,但后来刑期未满就被释放了。陈良宇的连襟朱文锦是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也因受贿罪被逮捕。

到调查结束之际,在这起案件中已有超过36人遭到起诉,包括14名上海市官员,还包括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邱晓华。陈良宇因其在挪用养老金案件中负有重要责任,再加上从郁知非、张荣坤、韩方河以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受贿239万元(约合34.4万美元),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张荣坤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3人被判死缓,5人被判无期徒刑。

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的涉案犯罪集团相比,陈希同或陈良宇所领导的腐败集团简直是小巫见大巫。1999年秋,来自北京等地的数百名调查人员齐聚厦门。当时,据报道,1996~1999年,赖昌星领导的走私团伙走私了总价值高达530亿元(约合64亿美元)的物资,包括成品油、食用油、香烟、汽车、电子产品、药品以及其他物资。在此过程中,他们设法逃避了300亿元(约合36亿美元)的关税。赖昌星的走私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恰恰相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关税非常高,很多商品在中国国内的价格较高,而在国外的价格较低,存在很大的差价,导致走私活动很普遍。但赖昌星的走私活动可谓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他和他的犯罪团伙并不是利用渔船的舱底走私几箱香烟,也不是利用海运集装箱走私几辆汽车,而是不停地用油轮走私石油,用集装箱货船走私其他物资,而且通常是通过国有贸易公司和运输公司来运输、储藏和分销这些物资。这个走私团伙也不是偷偷摸摸地行事,而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摇大摆地将走私物资运到厦门港。

分析到这里,我们就遇到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一名官员想要成功,一定不能给人留下腐败的印象,但腐败似乎总会让人上瘾。随着官员越来越腐败、开始大肆索贿时,他们就会放松警惕,开始享受滥用权力带来的果实。一旦他们开始肆无忌惮地过着明显超出自身合法收入水平的生活,并开始公开炫富时,腐败官员就很容易成为反腐工作人员查处的目标,而且只有在政府的反腐力度还不够时,以及其周围同事和外部调查人员选择装聋作哑时,腐败官员才有可能幸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一些被腐败官员收买或者关系亲近的人通常会选择装聋作哑。如果政府希望向公众表明反腐决心,不再对腐败置若罔闻,那么这些公然炫富、生活中充斥着声色犬马、骄奢淫逸的腐败官员迟早会落马。

我们在前面研究过的几起案件都是这种情况:王宝森自杀之前就流传着很多关于北京市区土地转让的高级别腐败传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涉案范围广、严重程度深,比之前的“湛江特大走私案”犯罪性质更恶劣,这么大的一起案件很难逃避被调查的命运。被转移的上海养老金数额巨大,负有监管责任的浦发银行肯定也会注意到其中的端倪。这些案件表明,即便被逮捕的概率低,而且有些人因为政治关系能够暂时逃避惩罚,但如果一次又一次地出现腐败行为,最终肯定会引火烧身。

总的来看,界定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效率高低的标准是比较抽象的。最关键的是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一直在进行,这比那些超级腐败、沦为盗贼统治的国家强得多,因为在这些国家,政府要么纯粹出于政治考虑而绝不反腐,要么为了打击政敌而反腐,甚至会纵容自己“小集团”内的人公然掠夺和打劫。

总之,改革的深化为腐败不断创造新的条件,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似乎已不足以大幅降低总体腐败程度,但成功地控制了腐败态势,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THE END
1.私人售卖烟草属于违法行为吗有一个经营烟草的个人不干了,有烟草证,手里有一批烟低价出售。我们借过来烟来售卖,当然也有烟草证可以不? [律师回复] 最好是找烟草局备案,说明相关的情况。 北京京佳律师律师 评分4.9 4.1w浏览 网络销售走私烟草该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销售走私烟草该怎么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销售香烟https://m.64365.com/zs/1832222.aspx
2.我在淘宝卖出两条闲置香烟我犯法了吗免费法律咨询我在淘宝上闲置二手看了个手机我付过钱就联系不上他了在淘宝上没有订单也没法投诉 问答 117人阅读 我朋友在口岸卖出口香烟,我在他这里拿烟卖给别人,属于中介,会怎么处理 问答 36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我在微信上买免税香烟,犯法么?是不是达到多少条就犯法了 问答 14846人阅读 外国香烟朋友回国带回https://m.66law.cn/question/39897515.aspx
3.我在闲鱼出售香烟一条。个人闲置就一条,买的人收到货了,以假货为由退建议和淘宝客服先协商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36236182.html
4.熊猫烟有中支吗有中支熊猫烟,烟盒是黄色的,名字叫中支黄猫,是上海卷烟厂制造,黄色包装,10盒200支装,有原产地标识。熊猫香烟是中国一款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高档香烟,诞生于1956年。其https://m.iask.sina.com.cn/jxwd/6fkSX0TSTFz.html
5.2022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优秀调研希望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广大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在中共无锡市委领导下,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作出更大的贡献。 先进委员联系小组名单 (共11个) 1、市政协委员江阴联系小组 http://zx.wuxi.gov.cn/doc/2023/01/09/3861069.shtml
6.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二)8、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1日 问:ABCD4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525/14/8195062_380735598.shtml
7.烟草专卖局工作总结首先是强化专、销、送三线部门的协作,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商户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相互沟通、反馈,通过三线协同获取涉烟情报和线索,使卷烟打假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其次是强化与职能部门的协作,在每次打假行动中,积极同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配合,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执法权限的有利条件;同时与交通、邮政管理部门联手,严把https://www.ruiwen.com/gongwen/gongzuozongjie/1442168.html
8.朽月对《变化中的中国人》的笔记(1)想想看,在这场战争中,罂粟种植者、烟馆老板、烟商和烟客为一个阵营;少数人的改革家和进步家为另外一个阵营,他们认为,如果不制止鸦片继续毒害国人的身心,中国迟早被别的国家奴役。这场斗争是少数人的爱国心和部分人对暴力的贪婪的较量,在美国,就禁酒和雇佣童工的问题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斗争。通过禁烟运动,国内民众https://book.douban.com/people/52493723/annotation/26346833/
9.烟花爆竹个人工作总结(精选98篇)此篇文章烟花爆竹个人工作总结(精选98篇),由智远网整理,希望能够帮助得到大家。 烟花爆竹个人工作总结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阳江市关于加强重点时段烟花爆竹安全执法检查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岁末年初重点时段烟花爆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阳春市加强重点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市应急管理局联合https://www.nnzhiyuan.com/article/4805.html
10.2023年05月四川省大英县教育和体育局机关公开遴选4名工作人员笔试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委托下列哪种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A、其他国家机关 B、其他行政机关 C、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 85.蔬菜摊贩某日花费x元购进蔬菜,上午、下午、傍晚分别按进货单价的150%、130%、120%卖掉占总进货价值50%、20%、25%的蔬菜,并将剩下未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0630/8026052060005105.shtm
11.《财政学》案例分析比如:通过征收二氧化碳税来抑制空气污染,通过征收烟、酒消费税来解决烟酒消费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等。总之,在“次优”社会中,政府需要承担一部分资源配置的任务,不能完全听任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其目的在于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凭借完全中性的人头税是办不到的。所以,现实经济中,https://doc.mbalib.com/view/739e222cdb9b01b6863e7955ad6f3d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