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超市是一家外商投资的超市,在A市开了一家门店。2003年,该超市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8年,由于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生效,换发许可证时,当地烟草专卖局对其做出了不予延续的决定,并收回了许可证。赵某原来在超市外开烟酒店,听说外资超市不能卖烟后,看到超市客流量大,又有很多固定的消费群体,就想在里面租个柜台卖烟。于是,他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租赁了超市的两节柜台,想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卖烟。租赁合同签订后,他听说外资超市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卷烟也是违法的,便很担心,不知道自己租柜台卖烟是否违反政策。
点评
是否违反政策,要看家乐福超市是不是在变相投资经营。赵某只要不是跟外资超市合伙经营,而是自己租赁柜台独立经营,是不违反政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资超市不但不能直接经营卷烟零售业务,间接经营也不被允许。间接经营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二是外商企业以承包经营方式将柜台承包给中方主体经营。这里应当将承包和租赁区别开,承包是指外商企业把柜台让中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外方参与管理并以利润分成方式获取利益。这属于变相投资,应当不予发放许可证。租赁是指外商企业把柜台租赁给中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收取固定的租赁费,中方独立经营。外商企业把柜台租赁给中方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由于经营主体已经不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所以应当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案例中的赵某就是租赁了家乐福的柜台,因而不是新办法第十八条所讲的从业禁止情形,应当是合法的。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中方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为柜台租赁,实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变相投资经营,烟草专卖机关是可以不予发放或者收回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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