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周某在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仍心存侥幸,不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仍然在进行个人高消费生活,购置了大量高档烟酒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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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后,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果断行动,驱车赶往周某所在的灵川县某居民小区。经过数个小时的蹲守,在单元楼下将准备外出的周某控制,并对周某驾驶的奥迪牌轿车进行搜查。在对车辆进行搜索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在车辆后备箱发现了包括和天下香烟、五粮液、贵州茅台酒等在内的大量高档烟酒茶,价值人民币约一万余元,执行干警当即将车辆及高档烟酒茶扣押至阳朔县人民法院并将被执行人周某拘传回法院问话。
(将被执行人周某拘传回法院问话)
被拘传回法院后被执行人周某仍未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仍然抱有侥幸心理,称其是桂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驾驶的奥迪车是公司购买用于跑业务的,并不在他本人名下;车里放置的高档烟酒茶也是出于业务需要,并非用于个人消费,法院无权扣押。执行干警立即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经核实,周某驾驶的奥迪牌轿车系公司出于业务需要购买的,但车里的高档烟酒茶并非公司财产。
(扣押周某车里的高档烟酒茶)
执行法官随即向被执行人周某说明核查情况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释明逃避法院执行工作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可能面临罚款和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周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当场履行案款12万元,承诺剩余案款采用分期履行的方式尽快履行完毕。
法院执行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购买大量高档烟酒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唐博政
原标题:《【执行动态】“老赖”被限制高消费后仍购买高档烟酒,法院:“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