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卓资县某加油站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1月26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对卓资县某加油站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9块、电脑主机一台、加油机5台、通讯集线器1台、加密狗1个、U盘1个并处罚没款50.8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8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对卓资县某加油站涉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在加油机主板加装作弊设备,操控加油枪计量显示值大于实际值,误差超出了国家允许的最大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是民生领域利用加油机计量作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查处,有力震慑了民生领域计量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权益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生活环境、经营环境的决心、信心和力量,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3日,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松山区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名牌酒水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警示违法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销售侵权假冒产品,谋取非法利益,必将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认证公司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案
2024年1月18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某认证公司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6万元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12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认证公司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委派的审核员未按规定开展第一阶段审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的违法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则要求开展认证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现场审核、证书管理、监督审核等业务,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认证行为监管,切实营造认证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杭锦后旗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外包装对商品原料及原料产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面粉案
2023年3月23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对杭锦后旗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外包装对商品原料及原料产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面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1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外包装对商品原料及原料产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面粉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在其所经营的小麦粉产品外包装宣传称其所用原料为河套小麦,但实际情况却是购进河南、山东的成品面粉,然后进行添加、包装,将添加后的产品当作河套小麦面粉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这样的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河套地区小麦面粉行业的规范发展和诚信经营。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呼伦贝尔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等行为案
2023年12月26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呼伦贝尔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虚标生产日期的37种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7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呼伦贝尔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等问题。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1月31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严厉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之一。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格式条款提供者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在销售的预存卡印有“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的字样,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存在于汽车养护行业,也存在于其他行业中。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增强商家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河区某烟酒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0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临河区某烟酒商行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权的“杏花村”牌老白汾酒10年红盒清香型白酒(475ml)5瓶并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销售侵权商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电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2月27日,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家电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9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8日,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家电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由于燃气灶具使用不当或质量问题,导致了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燃气灶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必须把好燃气灶具的经营关,严厉打击燃气灶具违法违规问题,通过该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燃气灶具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