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LYU3T8Y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S组团9号楼2单元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路
身份证号码:511102********2020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A09栋1单元13层1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3.当事人提供的贵州青案台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壹份;
4.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壹份,证明其身份情况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投诉人王振等10人提供的投诉信复印件壹份,证明投诉人投诉的事实、理由、经过等内容;
6.网络截图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在被委托人唐曼曼的见证下,用电脑打开网上店铺链接看到的使用“首选”禁用词汇等事实。
7.白酒食品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没有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8.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本局2022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观市监行告字[2022]03-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22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