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临街单层建筑商业店铺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临街多层建筑一楼商业店铺可在门楣上方、二层窗户以下设置一块招牌,高度在0.6米至1.6米之间,与相邻绝大多数门店高度一致。
3.根据辖区建筑物特点,门头牌匾高度不大于1.6米
4.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门头牌匾。一楼门店设置门头牌匾的宽度不超过本店铺面宽度,相连的道路和底楼商业店铺设置的招牌高度应当统一,整体厚度一致,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5.附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出房檐,不得挤压城市规划红线,同一建筑物的门头牌匾上下沿必须保持在同一高度,外立面保持在同一水平,并基本做到色彩、风格、装饰材质一致。
7.门头牌匾应符合“一街一景”、“一路一特色”的规划要求,规格尺寸相对统一、规范,禁止一店多牌或重叠设置。
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使用文字和排列,书写规范,内容健康,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9.牌匾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的,拟用的汉字以外的文字必须具有相应外文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书,确保文字规范使用。
10.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具有整体和谐效果。
11.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传统老字号等商业结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12.门头牌匾内容涉及商标、专利、专营、连锁等标示、标志、文字时,须取得专业或权属单位出具的注册、专营、许可证明。
14.以下情况或地点严禁设置门头牌匾: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居民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妨碍交通或影响交通安全的;阻碍影响消防应急通道的;国家机关、标志性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和辖区政府禁止设置门头牌匾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其他不符合门头牌匾设置要求,不宜设置门头牌匾的。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1月15日以前)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月15日—5月31日)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3年6月1日—6月15日)
六、责任分工
(六)消防大队对设置的堵塞消防通道的门头牌匾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七、工作要求
(四)强化督导,力求实效。整治期间,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定期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会同兴庆区审批服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路段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做到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