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试行)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地或者经营地建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包括附属式和独立式。
(一)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依附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二)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要求
(一)重点控制区、限制设置区、规范设置区;
(四)应符合城市容貌要求,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风格与其所依附的载体、建筑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匹配。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五)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与建筑外立面风貌设置;
(六)不得遮挡、损毁绿地及行道树,不得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
(九)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更新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十)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避免噪声污染;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规定;
(十一)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不得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超出顶部轮廓线、侧墙宽度或妨碍安全疏散、消防救援以及建筑防排烟、通风、采光等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位置设置;
(四)不得利用各类交通、电力、水利、通信、消防、邮政、防洪等设施设置,或影响其标志标识正常使用;
(六)不得利用住宅建筑外立面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外立面设置;
(八)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水路、相邻建筑物之间或利用坡屋面、造型独特屋面设置;
(九)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环保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物结构荷载、防雷、抗震、防风、电气安全要求;
(一)禁止使用与交通标志、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特殊标识相同的配色方案;
(二)应保持明亮度与饱和度相协调,同一展示画面中使用色彩不宜超过3种;
(四)原则上不应使用红底白字、红底黄字或黑配白、红配绿等高饱和度、高反差色系的色彩作为主色;招牌设施不宜使用红色作为主色。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学校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的;
(三)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范围内;
(四)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或停车场出入口周边5m范围内;
(五)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主要景观道路沿线、高速路、快速路两侧;
(六)依附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的;
(七)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及标志标识正常使用;
(二)不得违反限高规定;
(一)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或张贴、悬挂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平面位置图及设计效果图;
前款所列材料,各镇(中心社区)能够通过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各镇(中心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六)设置方在施工前应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因施工安装等造成路灯杆损坏或影响其功能正常使用的,应予以修复并赔偿;
(一)不得影响人行通道的安全畅通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妨碍行人观看站牌和路名,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六)鼓励添加旅游地图等城市公共导向信息。
禁止设置动态轮播屏幕,不应对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禁止播放声音(交通提示、警示类信息除外);
LED(OLED)显示大屏屏幕发光面朝向居民住宅楼不得小于200m。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LED(OLED)显示大屏与楼间距不得小于500m;道路红线宽度在20m至50m的,LED(OLED)显示大屏与楼间距不得小于300m。
为避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造成噪声污染,LED(OLED)显示大屏禁止播放声音。
(一)禁止使用条幅标语进行商业性宣传,如交通护栏、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临街墙面、行道树间等,遇政策法规宣传和大型节会宣传确需短期设置,仅允许在特定的政策宣传、氛围营造期间设置,标语宣传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三)条幅标语宣传设置期间,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标语宣传品出现破旧不整或不安全情况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维修。
(二)设置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等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景观,不得影响周边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环境;
(三)设置临时性展牌、咨询(宣传)台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五)各镇(中心社区)可在住宅小区周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不符合第二章设置要求的,禁止设置招牌设施:
(一)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禁止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二)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玻璃、外露阳台、护栏内外通过直接悬挂布幔、涂写、喷绘、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因装修或施工影响可临时采用;
(三)不得将建筑立面或立柱全包裹全覆盖,改变原有结构与色彩;
(四)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材料设置;
(五)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二)内容仅限于本单位或经营店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商品信息;
(三)一个主体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四)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可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的名称标志;住宅小区其中一栋楼面可设置住宅小区名称;整栋楼存在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设置一处名称标志,以楼层或使用区域进行区分标识;
(五)从事经营“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商品的,可在其招牌设施中保留传统标识字样及注册商标标识;
(六)银行、邮政、电信业等机构营业厅、便民服务窗口等设置的招牌设施,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七)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的大型知名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连锁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具有全球、全国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的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其招牌设施的设置可与所在建筑和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的前提下,保留其原有的形态、内容、色彩设置;
(八)建筑物一层设置招牌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二层设置招牌应当在三层窗檐以下,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设置前伸距离不得超过50cm,宽度不得超出门店或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应与建筑立面平行;原则上三层以上不得在所在楼层设置招牌,应统一设置集中展示品牌墙;
(九)地下营业或办公的、多家单位或商铺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且具备招牌设置条件的,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在建筑物出入口品牌墙集中展示名称标识,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设施;
(十一)建筑立面有自然分隔结构的,招牌不应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十三)不同区域应体现不同特色,充分展现文化底蕴、城市活力、民俗风貌等,避免“一刀切”、千篇一律。
第三十四条招牌设置人在设置招牌或者在建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前,应当经各镇(中心社区)批准。
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悬挂、张贴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申请,对招牌进行整体设计和制作。
各镇(中心社区)可以组织设计、收集、推荐体现辖区特色的招牌范例,报经园区城市(乡)建设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供设置人参考;重点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整体设计、体现特色。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须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遇有大风、暴雨、雷电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八)设置电子显示屏的,设置方应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报备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指定安全责任人,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九)服从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要求主动向行业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
(十一)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园区可以根据本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