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振兴发展新优势”的战略部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印发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科技〔2019〕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7月12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五条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组织推荐。
第六条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五)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基础原材料企业不低于1.5%。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人。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八)申报企业所在地市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九)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当年的通知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产业政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确认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发布,并授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申请截止日期起,5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予以发布,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得分低于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通报,与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一并发布,公布结果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至(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发布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经信科技〔2019〕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指导企业做好申请和评价材料的编制,根据《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科技〔2022〕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已认定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三)、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一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技术中心现状和技术创新成绩
三、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附件二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填写说明:
二、需提供的材料
附表1: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的公章一致。
2.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地级市,境外下属企业所在地填写至所在国家。
3.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分公司;2.子公司;3.控股公司。
4.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附表2: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附表3: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出生年月为1980年3月,填写编码为“198003”。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2.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3.博士;4.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5.专家提供证书或政府批准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表4:
2.“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附表5:
3.“项目开展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4.“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6.“项目经费支出”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附表6:
2.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发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附表7:
1.“专利类型”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专利。
3合同金额指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所签订合同的金额。
附表8:
2.报告年度之外申请的不得列入。
3.知识产权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PCT申请;5.其他国家专利申请。
4.“申请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申请日期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5.“申请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6.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不可查询到的申请,需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附表9:
1.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3.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际;2.国家;3.行业;4.国家级工法。
4.请写明有效标准的标准号,其中工法应为国家级。
5.颁布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颁布日期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附表10:
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需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或参与建设单位。
2.“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3.“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级;2.省级。
4.“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级主管政府部门名称。
5.平台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工程实验室;2.工程研究中心;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重点实验室;5.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8.制造业创新中心;9.产业创新中心;10.技术创新中心。不属于以上类别的研发平台不得列入。
附表11: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CNAS;2.CMA;3.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填写格式为“201710-202010”。
附表12:
序号
获奖者
4.“颁奖单位”包括: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科技部等。
5.“奖励等级”包括: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6.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8.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附件三
已认定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附件四
一、指标体系
二、行业系数及规模系数
(一)行业系数
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二)研发投入强度分档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法分为4档,各档对应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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