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石家庄市万顺洗涤日化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700955369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冀)XK16-114-00049
法定代表人:韩军平
住所:深泽县工业园区(耿庄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认可事实;
5.票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数量、售价、销售等情况;
6.现场检查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及货存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字〔2024〕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的违法行为,无减轻、从轻、从重及情节严重情节,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幅度。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百香果清新洗洁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款81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24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