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和精神成长的黄金时期,性格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吸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品格塑造,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所以
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
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等规定
违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那未成年人饮酒都有些什么危害呢?
1.容易患病
酒精作为一种精神活性物质,会对人的心、脑、血管产生很强的刺激作用。未成年人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有些器官比较娇嫩,被酒精刺激后更容易引起胃炎、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
2.刺激消化系统
酒精对消化道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会出现胃肠不适和消化不良,影响正常饮食及营养素摄入。而且,未成年人肝脏还未发育成熟,解毒能力较差。酒精进入体内会给肝脏造成极大负担,甚至可能演化成肝硬化。
3.妨碍身体发育
酒精的摄入会延缓、阻碍身体正常发育,经常饮酒的儿童,其成熟期会推迟2-3年。男孩喝酒对睾丸损害大,严重者导致成年后不育;女孩喝酒影响性腺发育,成年后易导致月经不调、痛经等。
4.伤害神经系统
人体的神经系统对酒精极为敏感。未成年人经常喝酒,会影响大脑发育,导致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还可能出现失眠,多梦、幻觉等精神障碍疾病。除长期影响外,大量饮酒会引发未成年人急性酒精中毒,情况严重时会影响呼吸循环中枢,导致死亡。
5.危害骨骼生长
未成年人正处于补充钙质,骨骼完善的重要阶段,饮酒可能会导致其骨密度下降,甚至诱发其他骨骼疾病,危害极大。
6.影响行为举止
除了对身体造成的直接损害,酒精会直接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影响个性和情绪,导致未成年人变得暴躁、偏激。加上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饮酒还容易诱发吸烟、暴力等其他不良行为,从而进一步加重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伤害。
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是个别商家罔顾“禁令”,以身试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27号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权责任/按份责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
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另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二、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三、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四、由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五、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六、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八、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各被告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各被告基于餐饮经营者、同饮者、同行者等身份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胡某甲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关于原告方的责任判定。胡某甲溺水时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且已接受学校日常安全教育。本案中,聚餐时胡某甲主动提议饮酒,饮酒后胡某甲实施了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且下湖戏水也系由胡某甲提议。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二原告作为其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
三、关于蒋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判定。蒋某某、陈某与胡某甲共同饮酒,酒后蒋某某、陈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与胡某甲一同到湖边玩耍并参与了下湖泡脚、戏水等危险行为,以上被告均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胡某甲下湖具有危险性,蒋某某、陈某与其共饮,蒋某某、陈某、王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未制止胡某甲下湖的危险行为,以上被告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故对胡某甲的溺亡均应当承担责任。综合考虑蒋某某是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并参与饮酒、陈某参与饮酒、王某某下湖救援及其他人共同以不同形式参与救援,且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法院确定由蒋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1%的责任,由陈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8%的责任,由王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4%的责任,由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各自承担0.6%的责任。因该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依法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2条、第117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2条、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