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总结应税增值税征收率纳税人跨区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当同一纳税人经营多种应税项目时,应按什么税目来征税?这需要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一、兼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时,应当分别核算各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将适用较高税率。

换句话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如果不属于混合销售,都属于兼营行为。对于兼营,要求分开核算各项目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若未分开核算,则将适用较高的税率。

二、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注意只能是服务及货物的组合),除另有规定(注1)外,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税目税率从主业,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1:以下几种建务服务+货物行为即使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要按兼营对待。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四、总结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

(三)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和征收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一般来说,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三种情形: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比如: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案例

例1: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包括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以及入户维修服务等。这些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混合销售并按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而非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具体来说,提供车位租赁服务应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应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则应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例2: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例3: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一并销售家具家电,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4: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沥青并现场铺路,应当分开核算,生产沥青按13%税率,铺路按9%税率。

例5: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内售卖食品饮料,应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另外,酒店为客人无偿提供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处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答: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交易中同时包含不同的应税行为,而兼营则是指企业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交易。酒店在房间内售卖饮料食品的行为属于兼营;至于酒店提供住宿过程中为客户免费提供的早餐、矿泉水、洗漱用品,由于这些费用已包含在房价内,因此既不视同销售,也不属于兼营或混合销售,而是应当按照住宿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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