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对烟草产品质量建立以行业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形式主要有三种: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行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统一监督检验两种形式。
第五条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后组织实施。各省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一般每年度对同类产品组织1~2次,抽查的重点是烟草专卖品及生产量大、销售面广的高、中档产品、名优产品、优等品、一等品、进出口产品及质量问题多、消费者反应强烈的产品。抽样地点一般为产品销售市场及销售仓库。
第八条定期监督检验由各省局主管部门或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或本专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控制范围的前提下,制定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确定受检产品目录。重点要突出抓好当地的重点产品和抽检不合格、且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九条凡经行业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各省局或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重复安排监督抽查。
抽样时承检单位应持国家局统一格式和内容的《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以下称《检查通知书》)直接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不得事先通知企业。封样应使用承检单位的专用封条。
执行行业监督抽查任务时,《检查通知书》须经国家局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执行统检任务时,《检查通知书》须经承检单位所在省局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凡不具备烟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任何形式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经国家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上报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承检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制定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承检单位应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所用的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必须事先经过检定、校准、处于完好状态且精度达到检测要求。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
第十七条承检单位对抽样和检测应作详细的原始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必须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样品和检测的原始数据应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的样品由检验单位妥善保存,以备复检;样品保存期一般为两个月。
1.__年第_季度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结果综合分析报告;
2.__年第_季度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结果汇总表;
3.__年第_季度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分省(或企业)统计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对经行业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以下措施处理:
1.统检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产品,应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行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扣发厂长和直接责任者30%~50%的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
(1)监督抽查中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产品;
(2)年度内统检中累计两次不合格的产品。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除按(2)项处理外,对一贯不重视质量管理,而又不认真整改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消其职务。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其生产许可证,并按产品售价(元)5%~20%的罚款处理。
(1)年度内监督抽查中同一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
(2)两年内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累计三次不合格;
(3)两年内监督检查中同一产品累计四次不合格;
(4)两年内监督检查中同类产品累计六次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烟草产品行业监督检查结束后,由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的后处理,并应及时向全行业发布监督检查通报,对产品质量好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对出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第二十条进行处理。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二条被警告的生产企业,企业领导必须向全体职工通报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报所在省局同时抄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所在地省级烟草质检站对被警告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检验六周,并将质量跟踪情况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企业的整改工作,由所在地省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国家局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企业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已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国家局批准下达恢复生产的通知后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四条停产期间,停产牌号的计划产量由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消减。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恢复生产后,国家局主管部门对原不合格产品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并指定法定的质检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检验三个月。承检单位应将质量跟踪情况及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人员对抽查方案及抽查产品目录要严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事先告知被查企业。
第二十八条检测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精心操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如实地提供检验结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