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烟草专卖局政策文件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布局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设置零售点一般区、限制区、禁入区、饱和区等,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沿街(路)门店两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二)乡镇街道沿街(路)门店两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类综合性市场、城市综合体、集贸市场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总数不超过5个;

(二)农村行政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600人以下(含600人)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600人的,每增6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总数不超过5个;

(三)各类车站、码头、机场、船闸、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站点内部服务大厅及物流园区、公园、旅游景点、城区及乡镇居民小区(非住宅房屋)、大专以上院校内部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总数不超过3个;

(四)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内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般区、限制区中首次申请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间距限制可放宽至不少于同等条件下设置零售点间距的二分之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已达上限的限制区域内除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二级以上),本人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烈士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以及一年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在6个月内重新申请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一般区、限制区设置零售点可不受间距限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已达上限的限制区域内除外:

(一)首层实际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二)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点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三)首层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在宿迁区域内规模达到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

第九条宾馆、餐饮服务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于首层有15平方米以上独立商品展卖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禁入区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已达上限的限制区域内除外。

第十条首层有15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卷烟商品展卖区且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受距离和数量限制,禁入区除外。

第十一条勘验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算间距时不作为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物:

(一)依据本规定中第九条设置的零售点;

(二)政府统一规划的邮政报刊亭;

(三)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不存在的。

第十二条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6个月内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请,可不受距离、数量限制,禁入区除外。

第十三条申请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实际经营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范围内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的;

(八)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和学校、幼儿园内部的;

(九)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音像器乐、复印照像、彩票销售、蛋糕烘焙、火锅食材、冷冻食品、花卉果蔬、仪器珠宝、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洗车服务、中介劳服、棋牌茶楼、旅行服务、婚丧祭祀、宗教售服、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农具农资、渔具水产、农畜养殖、通信器材、歌舞酒吧、宠物医服、婚纱影楼、干洗服务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四条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含以特许、吸纳加盟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五)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六)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内部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幼儿园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的;

(十一)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延续的情形。

幼儿园周边距离50米(不含)-10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许可证到期后可以先予延续,但烟草部门应当引导其逐步退出至100米范围外。

第十七条为防止市场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市、县(区)烟草专卖局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零售点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均衡发展,可以划分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网格单元,结合网格单元内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等情况,设定饱和区,报上级烟草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饱和区内零售许可,按照测算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有关名词含义及说明:

(一)“相对独立”是指经营所场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

(二)“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车、售货亭、活动板房、集装箱、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危房、市场无围墙摊位、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不包含二楼及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场、大型购物中心除外)、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储场所、储藏室、地下室、车库车棚、门卫值班室等;

(四)“实际经营面积”是指用于实际对顾客开放的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含办公、仓储、生活场所和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占用的附属面积);

(五)“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农机汽贸类、五金修理类、电池电瓶类、医疗医药类、母婴用品类、洗浴保健类、美容美发类、洗化用品类、烟花爆竹类、服装鞋帽类、网吧书店类、托管培训类、快递站点类、丧葬用品类、粮油散酒类、面粉面食加工类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素;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规定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七)“间距”是指申请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到作为参照物的最近零售点近侧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可行距离。“最短可行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可以直接通行的最短距离为准;

(八)“周边距离”以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为起点,到经营场所近侧出入口中心点的距离。经营场所在可视范围内的,按照可视范围半径测算。经营场所在可视范围之外的,按照最短可行距离测算。“可视范围半径”是指以学校所有出入口中心点为起点到经营场所近侧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无实体阻碍视线的隔离物,以直线测算的距离;

(九)“超市”是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业态;

(十)“便利店”是指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综合零售业态;

(十一)“品牌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者加盟方式经营的超市或便利店;

(十二)“参照物”是指与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最短的零售点经营场所;

(十三)“人均持证率”是指网格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人口数量的比值。“区域持证率”是指网格单元内单位面积有效许可证数与申请点周围区域面积有效许可证数的比值。“消费满足率”是指网格单元内卷烟销量与县(区)级行政区平均销量或周边网格单元内卷烟销量的比值;

(十四)“人口数量”以上一年度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十五)“少于”不含本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宿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1年1月18日施行的《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宿烟〔2020〕61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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