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稽查打假工作(十大典型案例)开展情况,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地点:桃园丽景酒店9楼会议室(州发改委办公楼)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局长侯祚燕、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黄亚娟、产品注册科科长何辉,本人是州食药监局总工程师郑江才。
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恩施晚报、恩施人民广播电台、恩施发布、恩施新闻网、云上恩施。
今天新闻发布会共有四项议程,一是发布恩施州2018年全州食品安全监管抽检和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专项监督抽检情况;二是发布恩施州2018年度食品药品执法办案情况及典型案例;三是发布药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四是请记者朋友提问。
2019年全州食药监系统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药安全监管,牢牢守护好全州食药安全。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尽职尽责、守土有责,以更高的认识、更强的措施、更实的作风牢牢守住"两个安全",不断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推进"一谷两基地三示范区"发展战略,服务于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等四大产业集群建设,不断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春节即将来临,为有效防控全州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春节期间的饮食用药安全,全州食药监系统从2018年12月底开始,在全州组织开展今冬明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以肉及肉制品、米面粮油、酒类、炒货等为重点品种;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院食堂、农家乐、连锁餐饮企业、旅游定点接待单位、年夜饭及婚宴供餐单位为重点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加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的小药店、小诊所、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等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管,强化药品购进、冷链管理等安全风险点的重大检查,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入市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全州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百日行动,加大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闻发言人: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局长侯祚燕,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黄亚娟,产品注册科科长何辉。
参加媒体: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恩施晚报、恩施人民广播电台、恩施发布、恩施新闻网、云上恩施
主持人:请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黄亚娟发布新闻,主要介绍恩施州2018年全州食品安全监管抽检和2019年"两节"食品专项监督抽检情况。
新闻发言人(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黄亚娟):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广大消费者,下午好!
我代表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全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及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监督抽检情况。
一、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总体情况
2018年全州食药系统计划抽检食品7100批次,实际完成食品监督抽检7807批次,抽样完成率109.96%,抽检数量同比2017年的7085,增长了722批次。其中合格7358批次,不合格449批次,问题发现率为5.75%,同比2017年的问题发现率5.94%下降了0.19个百分点。
(二)、抽检不合格的主要食品类别、主要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数量前五位的是:
1、餐饮食品。2018年度抽检不合格数量最多的还是餐饮食品,全年不合格达到214批次,其中主要是餐饮具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2、蔬菜制品。全年有46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是二氧化硫、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甜蜜素、山梨酸及其钾盐
3、粮食加工品。全年有35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铅、甜蜜素、糖精钠、镉、脱氢乙酸。
4、酒类食品。全年有3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是糖精钠、总酸、总酯、酒精度、甜蜜素、山梨酸及其钾盐。
5、食用农产品。全年有2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氟虫腈、毒死蜱、氧乐果、酸价、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从抽检不合格数量前五的食品类别和2017年进行对比来看,餐饮食品、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酒类食品均是不合格数量最多的食品类别,2018年食用农产品问题发现率有所上升。
二、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抽检情况
(一)总体情况
截止1月22日,此次专项抽检工作基本完成,全州两节期间专项抽检共计608批次,其中合格591批次,不合格17批次,问题发现率为2.80%。
(二)抽检不合格的主要食品类别、主要不合格项目
1、蔬菜制品6批次,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苯甲酸、甜蜜素、防腐剂。
2、餐饮食品4批次,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糖精钠、铝
3、酒类食品3批次,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
4、豆制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铝。
5、水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
6、食用农产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兽药残留,沙星类超标。
7、粮食加工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安赛蜜。
两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具体情况,我们将在我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大家可以浏览网站具体查询。
谢谢!
主持人:请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局长侯祚燕女士发布新闻,主要介绍恩施州2018年度食品办案及典型案例情况。
新闻发言人(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局长侯祚燕女士):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广大消费者,下午好!
今年以来,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开拓创新,严惩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为全州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提供了安全保障。2018年全州食品、药品累计立案1427起,结案1432起,收缴罚没款748.85万元,移交司法机关12起,公安立案8起,批捕6人。
现面向社会公布全州2018年十起食品、药品等违法典型案件。
1.重庆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案
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对位于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7位食品零售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从中发现经销商从程某某处购进的白酒票据上均标示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某某"的信息,且7位食品零售户现场出示的"检验报告"均与其销售的各品种、各批次白酒不相符。经查: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5日,当事人先后向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蒋某某等10位食品零售户销售了某某牌系列白酒、贵州茅台镇洞藏老酒、散装苞谷酒、散装高粱酒,货值金额合计29849.00元;盖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某某"公章的信息,实则为虚假市场主体信息,当事人实际在万州某地违法生产,开具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销售票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10位食品零售户7个白酒品种的"检验报告"有16份是虚假报告,且所售4个品种的程某某牌白酒,总酯检验结论不合格,属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2.并处罚款121000.00元。
2.冉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案
3.何某某、吴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
2018年3月28日,利川市何某某及其聘请的师傅吴某某经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铝含量为581mg/kg,,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每千克应小于或等于100毫克的标准,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何某某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禁止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4.恩施市云某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饮用水案
恩施市云某某饮品有限公司2018年7月5日生产的"桶装饮用天然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142.00元,2.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恩施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百佳生活超市销售的鲈鱼兽药氧氟沙星残留超标案
2018年5月31日购进的散称鲈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标准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3.57元,2.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谭某某经营过期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及肉制品案
2018年01月22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谭某经营的恩施市人民路83号店铺和恩施市叶挺路175号冷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谭某经营的于2015年购进"钦美撒尿牛丸"、2015年购进"名佑经典培根"、2015年购进"云顺羊肉烧烤串"、2017年9月购进"家云脆香毛肚"等产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谭某经营的于2017年11月从武汉购进的"冷冻火鸡籽"、2017年11月购进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完整包装的标识为"888"的散装牛后腿肉、2018年01月04日购进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完整包装的标识为"888"的散装牛腩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物品:(钦美撒尿牛丸5KG、名佑经典培根9KG、云顺羊肉烧烤串1.2KG、家云脆香毛肚2.5KG、冷冻火鸡籽13KG、888牛后腿肉7.5KG、888牛腩19.85KG);2.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谭某、舒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2018年1月15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舒某某在明知标识为"阿兰那"、"888"的牛肉和泰森凤爪系国家为防控疾病而禁止输入的食品,明知他人是为了销售上述食品的情况下,从武汉白沙洲农贸市场运上述牛肉61件,泰森凤爪90件到恩施市,其中"888"的牛肉是系恩施市华硒农产品批发市场31栋10-11号实际经营者谭某为销售获利而购买。2018年12月22日经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谭某、舒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涉案牛肉61件,泰森凤爪90件。
8.巴东县某美容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18年9月11日,在巴东县某美容店经营的标示为委托方:山东聊城曲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清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肌小海藻面膜贴(批号:2018071201)3盒,规格:10片/盒,有效期:2021/07/11。经抽检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鲜肌小海藻面膜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500元的行政处罚。
9.湖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10.孙某某销售假药犯罪案
主持人:请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注册科科长何辉先生发布新闻,主要介绍恩施州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新闻发言人(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注册科科长何辉):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各位通报2018年全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以及春节和两会期间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
2018年,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州食药监系统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以保障全州药品安全为中心任务,着力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全州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一、2018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一)强化日常监管。以扫除盲区,无缝监管为原则,飞行检查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加强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2018年检查药械生产企业10家、医院制剂室5家、药品批发企业27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16家、药品零售企业1535家、医疗器械批发企业90家,医疗器械零售企业64家,医疗机构2921家,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全州共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64份,约谈94家。
(二)强化专项整治和风险排查。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2018年,针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及重点品种,我局开展了二类精神药品、疫苗、中药饮片、无菌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药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共整治排查药品生产企业8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家,药品批发企业24家、药品零售企业733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23家、医疗机构1004家、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265家,对存在隐患的812家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并专项约谈36家,移交稽查立案查处31家。
(三)强化监督抽验。聚焦热点,突出抽验的靶向性。2018年全州共抽验药品化妆品618批次(其中中药饮片专项40批次),检出不合格药品化妆品26批次,问题发现率4.21%。对抽验不合格药品化妆品及时核查处置,并上网进行公示公告,有效的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积极开展上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与上报工作。2018年全州共监测上报药品不良反应3776例;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1093例;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238例;上报药物滥用病例560例,辖区内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单位上报率100%。为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减少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使用风险,保障用药用械用妆安全奠定基础。
(五)行刑结合打击违法犯罪。2018年全州共查办案件342起,结案341起,结案率99.71%,其中药品案件235起,医疗器械案件79起,化妆品案件28起,货值金额24.65万,收缴罚没款共计100.4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起,结案1起,批捕1人。
二、2019年春节、两会期间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
(一)突出重点品种专项检查。以节日期间消费比较多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为重点品种,开展针对性专项巡查,同时继续加大中药饮片、疫苗、隐形眼镜、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力度。
(二)突出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以及机场、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内及周边等为重点区域,对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个体诊所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互联网宣传销售药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切实保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和质量安全。
记者:针对一些重点企业或者说出现过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你们在2018年的监管中,采取了什么监管措施?
新闻发言人:2018年,针对食品生产环节中的监管重点、监管难点,我们组织专业队伍,对全州的面包蛋糕生产企业、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017年度抽检不合格企业这4类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确保检查情况客观真实,发现问题准确全面。
2018年,州食药局食品生产环节共计开展飞行检查27家,针对检查情况,我局在全系统发了三次通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整理成问题风险清单,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要求县市局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逐一消除安全隐患。我局通过飞行检查工作,有效的发现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也有力的督促了县市食药局、基层所履行监管职责,从而提高食品生产安全水平。
记者: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新闻发言人: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请问你们针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是如何进行监管的?
记者:我州正大力推进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请问你们是如何配合抓好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
记者: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索取供货者哪些合格证明文件?
新闻发言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记者:对入网销售食品有哪些规定?
新闻发言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记者: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记者:食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监管执法部门怎么处置?
新闻发言人:食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以处罚。
记者:刚才听贵局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了通报,2018年共监测上报药品不良反应3776例,请问药品不良反应多是否说明药品质量有问题?
新闻发言人: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合格药品"可以理解为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药品,因此不能将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质量问题混为一谈。药品的质量是否有问题,应该根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看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许多药品不良反应是在药品质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能认为有了不良反应就一定是药品质量有问题,就一定是药品质量事故。我们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监测,所有不良反应报告收集汇总到国家监测中心后,会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如果评估的结果表明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将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控制措施,以保障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