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被告人张汝好伙同其妹夫张建昌、妹妹张彩段等人,以在西安经营的烟茶酒商店为幌子,暗中销售假冒的伪劣香烟。假冒的香烟品牌如“中华”、“芙蓉王”、“苏烟”、“红河”等。张汝好等人经广州购货后,往铜川市、汉中市、安康市等市区销售,2008年9月18日至2010年1月22日销售金额达283775。50元。2008年9月18日至2010年1月4日,河南人谢朝运多次从张汝好处进货,购买假冒香烟几百条到几千条不等,销售假烟总价值215500元。安康人张永典、陈俊涛、张美男也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28日,多次从张汝好处进货对外销售。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2010年10月20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陕西省安康“1.23”特大网络销售假烟案,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汝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张建昌有期徒五刑,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张彩段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谢朝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张永典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陈俊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5000元;被告人张美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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