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兼营
什么是兼营呢?简单地说,就是多种经营。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
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另外,我们还要体会一下,货物和服务之间其实是有一个从属关系的,一个是红花一个是绿叶,绿叶的存在是为了衬托红花的绚丽。
如果我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只是一种经营互补,开培训班和卖书是两个不同的销售行为,这就是兼营了。
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
规范的说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的说法是: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简单的说法是:按照主业缴税。
当然,如果所有的业务都这么泾渭分明,会很好办。但实际中还是有些特殊情况总局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特别规定之一:餐饮行业外卖食品
餐饮行业,如果是堂食,按照餐饮服务6%缴税,如果是外卖,提供的是销售货物服务,理论上都应该是按13%缴税。
于是,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当然根据政策解读,这里的外卖食品仅指纳税人参与了制作的食品,而不包括外购纳税人未进行加工的食品。
这里面,堂食中的销售收入无论是饭店自己加工的食品,还是销售酒水。都属于餐饮服务,应该按照6%的税率征税。而外卖的食品中,如果是饭店自己加工的食品属于餐饮服务,也按6%。如果外卖收入中属于外购酒水的2万元,则属于销售货物,应该按照13%的税率缴税。
增值税的销项税=(50+8)×6%+2×13%=3.74万元。
如果这个饭店核算不清楚外卖的酒水和堂食的酒水,按照兼营的政策规定,应该全部从高征税,也就是60万×13%=7.8万元。
为什么要这么划分,其实也很好理解,如果不这样规定,就会出现一个明显的漏洞,所有卖酒水饮料的商店都可以用一个饭店的名义来卖,税率就直接从13%降到了6%。
特别规定之二:货物销售+安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三类情况,一个是销售活动板房等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一个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还有一个是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我们刚才讲的原则,上面这三种按原理判断应该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因为一项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应该是按照主业来征税。但税法对此做出了例外。
第一种,第二种规定必须按照兼营处理,第三种是可以按照兼营处理。
为什么需要进行例外的规定?
所以,折中的办法,就是允许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在分别核算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兼营来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