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根基的必要性分析
(一)扩大规模化生产、实现社会化生产的重要性
(二)提高农业商品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
(三)加强土地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相互联系的重要性
(四)重视优化集体土地地租收益的重要性
马克思指明:“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不论地租的各种特殊形式如何,对地租的占有都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地租作为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货币额,不仅包括农村耕地的租金,而且包括山地、林地、草地、渔场、河塘、湖泊、建设用地等各种自然力资源。由人垄断的这种自然力,总是和土地分不开的。特别是,在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相互衔接的过程中,经过流转的集体土地本身也会产生地租。土地确权能够进一步精准测量和摸清村集体资产的家底,进一步明晰山水林田湖草作为村民赖以生存的自然禀赋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全面考察村集体土地与资源的经济价值、自然资源价值以及各种附加值。也只有正确评估流转土地的租金,才能可持续壮大村集体资产、提高党支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能力。如果低估土地的流转费用,甚至以低估的流转费用过度延长流转期限,都不利于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维护广大农户的根本利益。由此,集体土地要想发挥和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真正权力,就需要重视对集体土地价值的再评估,“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
(五)认识劳动者的创造是集体土地产生地租的源泉
二、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物质利益关系的现实问题
(一)警惕使集体土地按照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
(二)警惕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和作为纯粹经济形式的土地的分离
(三)警惕把技术进步作为提高土地效能的唯一标准
(四)警惕实际耕种者从集体层经营内部转向外部
(五)警惕以土地的经济价值作为衡量流转地租的唯一标准
(六)警惕集体土地流转给大户或公司发包期过长的问题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所有者尽可能缩短土地租期的原因之一在于,不断把土地改良后升值的土地价值核算到新的地租中,并变为土地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只要土地价格水平取决于地租的增加,优质土地的高地租与雇佣工人的低工资之间就总是成反比例的关系。与此相对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流转土地承包期的确立需要以乡村振兴、农民致富为根本准则,做好制度设计。习近平强调:“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土地流转的承包期正是需要在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基础上由省市县级政府与村级集体组织根据当前利益和中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共同设计与规划。各级政府既要保证初步流转给专业大户或公司的土地有一定时期的稳定经营和建设期限,又要注意如果流转期限过长可能会带来架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风险,进而可能会严重低估土地本身的价值并损害农民的利益。可见,在土地资源计划配置中,政府既需要做好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用地等“市场做不了、做不好的事”,也要在土地的流转期限、产业布局、租金使用、耕地总量等有效规划与用途管制中更好发挥县乡镇及以上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这并不会影响市场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
三、优化农村集体土地、壮大集体经济的主要路径
(一)建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互并存、促进的联动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处理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关系,是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习近平强调:“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这里强调的是双向流动,不是从农用地向城市用地的单向流动,而是要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建立“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2021年《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报告》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相对封闭的原因就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买卖”,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相对固定”,“如果允许股权开放,极有可能出现社会资本控股集体经济组织,进而‘巧取’集体土地所有权,换一种方式达到集体土地私有化目的”。实际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所谓“股份”,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可分割、可流转的“股份”不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所谓“股”,更多是指每个成员在集体资产收益中的具体分配份额。因为集体资产的不可任意分割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不断保值增值的职能。
(二)综合评估集体土地的价值
土地的价值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不仅具有土壤肥力本身以及多种自然力作用的差异,又具有采用化学方法或机械方式等不同的生产力手段的差异,更含有社会生产关系对土壤肥力和土地价值本身的影响。也就是说,既要注重土壤的自然肥力,又要重视土壤的经济和社会肥力。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指出,“肥力并不像人们所想的那样是一种天然素质,它和当前的社会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块土地,用来种粮食可能很肥沃,但是市场价格可以驱使耕作者把它改成人工牧场因而变得不肥沃”。土地的改良与机器的变革有完全相反的积累效果,旧机器被新机器代替后必然会逐渐丧失作用,而“土地只要处理得当”,即农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社会化的发展不断适应,“就会不断改良”。因此,应充分重视马克思关于“土地的优点”的论断,即各个合理、连续的追加投资能够不断带来利益。由此,土地流转后连续投资产生的收益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评估,不断完善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当然,土壤肥力和土地耕种面积的绝对提高和增加并不会使级差地租消失,在实践中这种级差地租的差距可能会扩大。
(三)增强集体土地集体层经营的内生动力
进入新时代,不能再单纯通过增加土地供给推动集体经济的增长。虽然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和有效治理的基础,但关键问题是怎样使产业更加兴旺,其中很重要的是如何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的产购销一体化的优势。传统的“一村一品”“一户一品”等东亚式的小农生产模式显然已经不再适应土地流转后规模化、社会化经营的要求。在新时代农村发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乡村通过“连村发展”模式,把区域内几个村通过城乡融合的县乡村“大三级”的统筹规划来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产业。习近平强调:“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县域统筹,把城乡关系摆布好处理好,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如浙江省近年来在全省各地推广农村集体经济“村村联合”的抱团发展模式,有利于解决一定区域内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带动多个集体经济薄弱村共同出资参与集体经济项目,实现保底分红,并保障村集体经济保值增值。2019年浙江省各地抱团项目已经达到564个,其中跨市及以上项目29个、跨县项目12个、县域内523个,抱团村达到12042个,投资总额达到237.47亿元,收益分红389亿元,年村均回报率为11.34%。
由此,可以通过在地的产业化、工业化、服务业化促进城镇化,进而实现城乡融合同步发展。在统筹规划下,对接城镇国有经济平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能够通过村集体资产公司的管理来科学评估集体土地的价值,那就既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统”的力量,又可以利用集体资本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双控互促”效能。国有平台公司具有提高对依托集体层经营所创立的专业合作社的配资比例、加强投资方向和风险防控指导等职能优势。这样集体经营就具备了政策规划、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风险控制等能力,并可以进一步发展集约化、科技化的现代农业。由此,新时代农村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不应局限于土地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力需求比较多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还完全可以向绿色、安全、高效的现代农业发展,使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绿色生产力度。
(四)促使集体经济组织全过程参与生产、供销、信用的“三位一体”合作社
(五)提高集体经营中农户的收入分配水平
土地流转后,现有普通农户的收入一般分为三类,分别是土地流转租金、合作社务工挣酬金、利益联结分红收益金。从这三部分收入来分析,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与资本领办的合作社在经济效能、基本收入、农民流向等方面都形成鲜明对比。前者可以充分保障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在地生产经营权利、共享社会保障和福利权利等。如山东烟台首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栖霞市东院头村2019年亩均分红5050元,村集体收入92万元,社员长期务工年均收入4万元。2020年8月,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已经覆盖2779个村,新增集体收入4.15亿元,农户增收5.23亿元。而后者常会出现,农民除获得财产性收益、集体经济入股分红以外,还必须通过外出务工为生,其缺乏从内生动力来彻底解决农民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问题,进而一些脱贫人群仍可能存在系统性返贫的风险。在实践中,把个体农民单方向推向市场却不重视市场化与组织化相结合的做法,绝不是解放农民,更不是释放劳动力动能,而是可能使资本关系进一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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