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丽江市古城区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
的公告
(第2号)
根据丽江市古城区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举行〈丽江市古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丽江市古城区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会定于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下午15:00-18:00在丽江阿丹阁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和学伟?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科员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洪文峰?丽江市古城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三)听证监察人
冯林福?区政府督查室一级主任科员
鲍晓明?区政府办公室科员
(四)听证代表
和建文?区人大代表(财经委副主任)
和赵伟?区政协委员(古城区政协经农委主任)
张?璐?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高俊琳?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经侦大队队长
汪秀峰?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木仕娟?古城区创文办
和梅玉?古城区爱卫办
高?东?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周小艳?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吕金芬?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于自虎?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张顺秀?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何占华?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刘?强?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匡建勇?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刘玉良?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刘道明?丽江市古城区持证零售户
和照宇?丽江市古城区消费者
和江铭?丽江市古城区消费者
张?达?丽江市古城区消费者
三、其他事项
(一)《丽江市古城区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稿)及其说明随本公告已经在第1号公告确定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附件一:丽江市古城区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稿)
附件二:关于《丽江市古城区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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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
附件一
丽江市古城区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听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云南省丽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丽烟专〔2021〕23号)精神,结合古城区卷烟、雪茄烟市场特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古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古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区域为基准,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区域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五)平稳有序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划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延续。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至零售点距离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不予延续的。
第六条古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卷烟、雪茄烟布局标准
第七条经营卷烟和雪茄烟的零售点主要采取小区域数量+距离限制、特殊区域及情形和法定不予许可情形三种标准,分别对古城区辖区设定布局标准。
(一)小区域数量+距离布局标准
以社区、村委会为最小市场单元,根据最小市场单元的辖区面积、人口总数及人口密度、商业发展情况、主要交通道路通达情况设置零售点规划数量,见下表。
乡镇街道名称
最小市场单元名称
市场单元类型
规划数量
备注
西安街道
福慧社区
城区
39
清溪社区
25
金甲社区
128
文汇社区
36
义正社区
178
象山社区
87
寨后社区
124
大研街道
北门社区
31
五一社区
义尚社区
42
七一社区
51
新义社区
27
光义社区
38
新华社区
30
文智社区
城乡结合区
59
祥和街道
太和社区
14
八河社区
66
义和社区
156
顺和社区
祥云社区
227
彩云社区
束河街道
尚义社区
黄山社区
96
开文社区
108
荣康社区
龙泉社区
73
中济社区
金山街道
金山社区
56
金西社区
15
新团村委会
78
开南街道
贵峰村委会
农村
13
良美村维会
12
东元村委会
19
漾西村委会
文化街道
文化社区
16
东江村委会
10
岩乐村委会
4
拉马古村委会
2
金安镇
义新村委会
增明村委会
8
三古村委会
龙兴村委会
龙山村委会
光乐村委会
5
玉河村委会
七河镇
龙潭村委会
9
金龙村委会
共和村委会
24
新民村委会
忠义村委会
后山村委会
前山村委会
五峰村委会
三义村委会
34
七河村委会
羊见村委会
7
大东乡
大东村委会
白水村委会
建新村委会
金江乡
金江村委会
罗玄村委会
3
江边村委会
普勤村委会
产构村委会
各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以下简称:间距)限制标准:
1.大研古城
区域范围为:民主路以东,长水路、祥和路以北,金安路以西,金虹路→玉缘路以南,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束河古镇
区域范围为:东阳路以西,龙泉路至束河北门以南,西山游路、束河路以北,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3.除以上区域外的西安街道(含地下商场)、祥和街道、大研街道、束河街道、金山街道辖区的城区、城郊结合部,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4.束河街道、金山街道未形成商业区、城中村的农村区域,及大东乡、金江乡、七河镇、金安镇、文化街道、开南街道辖区区域内的村民小组,在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50户及以下居民户的村民小组可以设1个零售点,50户以上每增加5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村民小组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乡(镇)、村委会、社区行政机构所在位置周边100米以内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5.大东乡、金江乡、七河镇、金安镇、文化街道、开南街道辖区区域内形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在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50户及以下居民户或200人从业人员以下可以设1零售点,50户或200人以上每增加50户或200人可以增设一个零售点,每个园区、特色小镇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6.居民住宅小区
在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小区住户达到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小区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0米。零售点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需属于商用。
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内外都有出入口的,按照所在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规定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规定执行,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7.集贸市场
在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开业经营的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个集贸市场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以上区域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二)特殊区域布局标准
在以下特殊区域内不受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所设零售点不受外部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测量参照。
1.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区内
汽车、火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机场老航站楼内的固定经营商户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新航站楼内的固定经营商户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
2.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的经营性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
3.大型商场
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4.景区、景点
大研古城、束河古镇除外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特殊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不受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1.新建小区内及小区出入口20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且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100米。???2.民航小镇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后,可在民航小镇内设置5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原经营业态及新申请的经营业态均符合本规划的,不受距离限制。
4.原持证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但实际经营人(负责人)不变、经营地址不变,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办理歇业重新申请的,不受距离限制。
5.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
6.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主动歇业,同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在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宾馆、酒店、客栈、招待所且有独立经营区域的。
(三)经营面积(除厨房、库房等区域)就餐区域面积在500平米以上餐饮服务机构,有独立经营区域,并设立公共吸烟区域的。
(四)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KTV、酒吧、茶室、土特产经营店等场所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农家乐,有独立经营区域,并设立公共吸烟区域的。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且含便利店、超市等性质的连锁经营企业。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符合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的,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残疾人(残疾等级1-4级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低保户
3.建档立卡户
4.退役军人(退出现役2年内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
5.军烈属(父母、配偶、子女)
(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25米的。
6.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至零售点距离100米范围内(以上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禁止吸烟的区域。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工厂、作坊、按摩推拿、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照相馆、传真打印、通信器材、仪器仪表、家电家具、床上用品、服装制售、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机耕农具、农用化肥、农资经营部、农畜养殖、农产品店、书店、母婴店、儿童游乐场所、玩具店、粮油店、水果店、蔬菜店、糕点店、烧烤店、奶茶店、花店、彩票店、网吧、临时服务亭、集贸市场摊位、丧葬用品店、寄递配送、金融证券、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电信移动电网等交费厅、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本章规划适用于古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布局(以下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二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保湿盒、雪茄保湿袋等)。
第十三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经营业态仅限于高端酒店、台球厅、KTV、酒吧、慢摇吧、雪茄吧、俱乐部、茶室茶庄、洗浴足疗等具备雪茄烟经营销售设施设备的娱乐服务类业态。
第十四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采取小区域总量限制进行布局,不设置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一)景区景点
1.大研古城景区可设置40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具体区域为:民主路以东,长水路、祥和路以北,金安路以西,金虹路至玉缘路以南的大研古城区域。
2.束河古镇景区可设置15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具体区域为:东阳路以西,龙泉路至束河北门以南,西山游路、束河路以北的束河古镇区域。
3.大研古城、束河古镇除外的其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特色旅游小镇等,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人流密集区域
1.机场、火车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2.国际购物中心、祥和商业广场等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3.大型旅游购物中心、游客集散地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三)主城区区域
主城区西安街道、祥和街道、大研街道、束河街道、金山街道辖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每个街道可设置5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四)乡村区域
大东乡、金江乡、七河镇、金安镇、文化街道、开南街道辖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每个乡(镇)、街道可设置2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五条前述各小区域内雪茄烟销售总量超过前三年平均销量的,每超过1%,根据营销部门提供的数据,在对应区域增设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古城区旅游区域、游客数量、雪茄烟消费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规划由古城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进行修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条“个转企”实际经营人(负责人)不变指以下四种情形:
(一)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经营者。
(二)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应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之一。
(三)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组成未超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的范围。
(四)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组成未超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且店招与登记注册名称一致,存续期间店招改变不及时办理变更的依法处理。
(二)“独立经营区域”是指有固定物理隔离的单独区域,物理隔断材料应与房屋主体建筑隔墙一致,有货品展示背柜及销售前柜。
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烟草制品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烟草制品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现场核查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因距离较远而无法测量精确数值时数值前面加一个“约”,比如约500米,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通勤出入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测量参照物为500平方米以下大型商场、超市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一般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1)???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2)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学校出入口)之间。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测量示意图。如下: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古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实施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出台,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2021年9月24日实施的《丽江市古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废止。
附件二
关于《丽江市古城区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说明
《丽江市古城区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经丽江市古城区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现就《规划》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一)《规划》制定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认真落实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丽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古城区局开展专题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修订《丽江市古城区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旨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规定,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第三条第一项“全省各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烟草专卖局为主体制定”的精神,结合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保持卷烟零售点布局合理,方便消费者消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丽江市古城区烟草专卖局成立于2011年12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沿用玉龙县局代管时制定的。2015起由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理布局实施规划。2016年推进“放管服”改革后使用市局制定的负面清单。2020年古城区根据《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制定了《丽江市古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于2021年9月24日起实施。但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特别是3年新冠疫情结束后,随着扩大内需战略有效落地,旅游业快速恢复,丽攀高速贯通,丽江机场改扩建,民航特色小镇建设,消费结构的变化等原因,原《丽江市古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经不适应当前古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根据省局、市局指导意见,通过市场调研,当前《丽江市古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存在以下问题:
(1)创文、创卫工作对零售点设置提出更高要求,原合理布局规划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2)之前的合理布局规划城区设置50米,因间距限制小,零售户数未得到有效控制,近两年来,零售户数增长快、密度大。
(3)零售点数量与常住人口比例失调,古城区零售点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为9.82‰,远远高于全国的、全省的4.98‰、5.2‰。
(4)零售点的户均销售量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全省户均销售量约为7.63箱,古城区仅为6.76箱,低于全省11%,零售点数量设置失调现象较为突出。
(5)《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原合理布局规划未设置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具体内容。
(6)根据辖区市场需求,需单独设置雪茄烟零售点,原合理布局规划未对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进行规划设定。
(7)丽江机场改扩建后,形成的新航站楼、民航小镇等布局存在空白。
(8)没有对新形成的住宅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作出规划。
(9)城郊出租房较多区域的布局存在空白。
由于存在以上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不尽合理的问题,一方面零售点过多、过密,存在无序竞争,个别区域出现了“家家都卖烟、户户不赚钱”的情况,致使部分零售户守法经营度不高,扰乱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履行保护未成人的责任,适应丽江市创文、创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合理布局工作,提高零售户的赢利水平,促使零售户规范守法经营,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鉴于以上背景,经区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修订制订《丽江市古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规划》制定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自国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之后,2022年又颁布实施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丽江是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先后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随着疫情结束,2023年1-4月平均日接待游客约14万人次。据央视新闻报道,今年“五一”假期,丽江旅游市场一派火热,丽江古城4月30日游客接待量达到18万人次,在人数最高峰的时候可以达到实时8.4万人次,丽江古城民宿预订率达到80%。全年接待游客人次将恢复到新冠疫情以前的水平,预计可以达到5400万人次以上。为更好的点亮丽江旅游名片,及时修订合理布局规划,通过合法程序逐步打开丽江旅游市场娱乐服务业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门槛,把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与传统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别开来,充分发挥好旅游市场娱乐服务业态对雪茄烟发展的独特优势,促进雪茄烟消费在丽江市场落地生根。
2.履行保护未成人的责任,适应创文、创卫的工作要求。
3.实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是坚持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要求。
4.实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5.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销售烟草制品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发展。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划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三、《规划》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稳妥推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04〕766号);
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
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
5.《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
6.《云南省丽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丽烟专〔2021〕23号)。
四、《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目的、依据;
(二)布局标准;
(三)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五)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五、《规划》中需特别说明的内容
?(一)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二)本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至零售点距离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三)采取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三种标准,分别对古城区辖区设定布局标准。
(四)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至零售点距离10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五)实施规划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按照不低于辖区间距限制的80%;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做具体细化要求。
(六)旅游核心区域(大研古镇、束河古镇)设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受小区域总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