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199号利民佳苑
被投诉人: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赤珠村
投诉人称:
被投诉人称:
对本投诉,联系中标单位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资料。2023年1月16日收到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答复函,因答复函内很多专业语言及认证信息查询截图、认证证书等,为了确认信息的真实性,我院无专业人员,组织了三位专家进行了审核论证,论证结果为投诉事项不成立、不能认定所投产品为“三无产品”。我院也认同专家意见。
经调查:
一、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不能以制造商河北润旺达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生产经营范围及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生产经营范围为由,认定中标供应商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二、经采购单位市第五人民医院组织专家对中标供应商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论证结果为投诉事项不成立,不能认定所投产品为“三无产品”。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