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1年3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批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烟草综治典型案例(含电子烟案件)。
吉首市XX副食小卖部销售侵犯“芙蓉王”“白沙”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烟案
株洲市芦淞区某烟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0年10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于2020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间,芦淞区某烟酒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附近烟酒店以回收方式购进烟草制品,并对外销售,涉案卷烟1080条,经营金额210820元,获利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3、处罚款42164元。
衡阳市衡南县XX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失效电子烟案
2020年8月3日,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衡南县XX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金泉分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购进电子烟10盒,进货价85元,共计850元,每盒售价为125元人民币,货值共计1250元,该电子烟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保质期为3年,至发现时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扣押的10盒失效电子烟;3、处罚款2500元。
怀化吴XX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案
经查,2020年5月开始,吴XX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怀化市鹤城区XXXX路41号其开设的商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分三次购买了他人送来的共计10个品牌169条卷烟,进货总额146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怀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处罚款3200元。
长沙市张XX未经零售许可销售卷烟案
经查,2020年8月7日,当事人张XX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阿弥岭社区武警宿舍小区9号仓库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购进8个品种497条卷烟对外销售,货值共计4071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处罚款8200元。
娄底市新化县枫林街道XXX商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0年10月15日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化县枫林街道XXX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经营活动,该商行内有待销售的白沙、和天下中支、黄鹤楼(1919)等卷烟。据当事人陈述:自2020年10月开始至案发时止,共购进了芙蓉王等53种卷烟在其店内销售,货值金额42570元,现库存有50个品种共计卷烟221条卷烟,库存金额40774元;共计销售卷烟55包,销售金额1796元,获利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罚款9800元。
常德市武陵区张XX粉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0年7月9日,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武陵区张XX粉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卷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