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有关禁止吸烟的法规、条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中国控烟法治发展现状
3月16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首次发布《中国控烟法治发展报告》。《报告》披露,4个直辖市、22个省会(首府)城市已经出台了专门的控烟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一)27个省会中已有22个就控烟立法
中国控烟法治建设从地方立法开始。在27个省份中,除吉林省1996年颁布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其余26个省份均未制定专门的控烟地方性法规;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均专门出台了控烟地方性法规。在27个省会(首府)城市中,有22个出台了专门的控烟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报告》指出,地方控烟立法逐渐完备,立法对控烟目的、控烟原则、控烟场所、控烟主体和责任、执法程序、倡导性规定等都有所涉及。
(二)吸烟有害健康的理念深入人心
《报告》指出,中国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启动较早。198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随后经过2016年、2017年两次修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均被保留,这也说明中国政府承认“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一项控烟的强有力措施。
《报告》认为,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利于带动全国各个城市和其他部门开展控烟立法活动。我国控烟法治建设取得进展与成效,公共健康、精神文明等意识得以强化,机构改革重视疾病预防与健康保障职能,地方控烟立法逐渐完备,执法监督制度的探索与尝试取得明显成效。整体上看,吸烟有害健康的理念深入人心,公共健康与公共卫生的观念得到重塑并强化。
(三)控烟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报告》指出,囿于控烟立法以城市为主,效力层级较低;控烟法治监督制度不完善;控烟立法与其他烟草制度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等,想要真正实现全面无烟城市依然任道重远。
对于中国控烟法治发展趋势,《报告》认为必须完善国家层面的控烟立法。从国家层面制定控烟立法,不仅是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健康中国”的迫切要求。
同时,还应积极探索适应地方控烟法治的监督手段和方法,严格设置控烟范围,进一步探索综合执法体制,转变行政执法方式,鼓励公民自发控烟的同时积极监督他人,让公民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报告》还认为,应将控烟纳入整体制度设计中。控烟问题掺杂了众多且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因素,单纯依靠末端的行政执法已经难以有效解决问题。未来需要整合中央与地方控烟立法、烟草行业规划与烟草税制改革、烟草销售许可制度与控烟执法监管,共同构建科学合理、整体性、全局性的控烟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及时完善和调整配套措施,协调解决控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有效推进控烟工作的贯彻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