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经营面临以下问题可以联系咨询小编:
1、增值税高,缴税多;
2、企业税负压力大、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佣金;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优惠,有限公司等业务;
以下是对江苏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梳理总结:
案件基本情况
发票取得及开具情况:
·取得发票方面:在此期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金额达44,230,760.77元,税额5,737,513.98元,价税合计49,968,274.75元;还取得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1,072,772.26元,税额10,727.74元,价税合计1,083,500元。
·对外开具发票方面: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金额41,411,788.54元,税额5,383,532.47元,价税合计46,795,321.01元。
发现问题
经深入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并无实际生产塑料制品、化学合成材料的能力,委托加工企业也无法将进项原材料加工成销项产品,且存在大量上游交易未付款、下游交易未收款以及资金回流等异常状况,这些迹象显示其涉税行为存在重大问题。
处罚结果认定情况:
·该公司开具的137份增值税电子专票,被认定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能否开具发票
无论当前业务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只要属于真实的应税业务,企业都应当据实开具发票,不过若业务受到国家明确禁止或需特殊审批的情况除外。
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开票系统的局限性:
1.问题:企业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超出经营范围的发票时,可能出现税率不匹配或系统无法识别等问题。
2.申报异常:
1.问题:因发票内容与经营范围不完全一致,报税时可能出现异常提示。
举例说明
1.情况一:某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电脑配件,税种是13%的货物,临时销售一批办公桌椅(也属于13%税率的货物类),税种一致,报税时可直接申报。
2.情况二:某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里是销售化学原料,税种是13%的货物类,临时给客户提供开票为6%的技术服务费,与核定的税种不一致,报税时会出现申报不了的情况,可临时增加税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
虚开风险澄清
总之,企业面对超经营范围开票的情况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遵循税法规定,保障发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