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不能变更法人的,只能变更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存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2、审批。
领取新营业执照。
线上流程:
1、进入企业服务专区页面里,点击【设立变更】;
2、进入设立变更页面里,点击【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变化】;
3、进入法定代表人变化页面里,点击【在线办理】,即可申请变更企业法人;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6)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变更经营者本人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1)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2)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
一、明确告知经营者变更的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两种方式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其自主选择,提供多样化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