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静,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大学文化,原任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4月20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付兴松、杨银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玲,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于菏泽市定陶区,汉族,大专文化,菏泽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出纳,现住菏泽市。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4月20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闫金铸、赵琦,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人张静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于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张静缴纳的违法所得29968.5元,被告人于玲缴纳的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张静、于玲的赃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予以没收,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合宝审判员宋聚新人民陪审员包晓云
书记员: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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