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示决策预公开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17日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3.传真:0718—8463348

恩施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11月17日

恩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听证会审议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卷烟销售资源,提高卷烟经营者盈利水平,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恩施市卷烟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恩施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全市各区域单元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城市、乡镇的街道划分,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物流配送线路等因素。

第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受本规划的影响。

第四条恩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及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从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区域单元数量规划、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及排队轮候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已经超出规划持证户数量的区域单元,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恩施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全市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全市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合理数量规划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

第九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恩施市烟草专卖局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人口密度、经济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全市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合理数量进行规划(见附件1)。

对达到规划数量区域单元施行“退一进一”机制,确保卷烟市场持续稳定,卷烟经营者收入稳步提升。

第十二条对零售点未超规划数量的区域单元,以及新增区域单元,根据不同社会功能确定合理间距标准。

(一)恩施市城区:零售点位于城区各区域、路段,其间距不低于100米。城区居民小区每500户可设1个零售点,5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恩施市各乡(镇)及城乡结合部: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三)恩施市各村(组)及公路沿线: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聚居区1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00人增设1个零售点,1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零售点间距要求;国道、省道以及连接乡镇之间的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

第十三条区域单元零售点未超规划数量的商(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综合性市场内,按照该区域固定商铺每3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该区域固定商铺不足3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营区、看守所、独立工矿区、农场等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校园扩建或新增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只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注明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家庭内部共同生活成员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四)持有军队、地方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的重点及特困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五)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互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物品的;

(五)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商品消费群体为未成年人的。从事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六)专门经营或从事食品加工及餐饮、宾馆、网吧、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彩票销售、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

(七)经营场所属于重点消防辖区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卷烟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幼儿园、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内及与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如:烟草制品商行、烟草制品批发商行、烟草制品生产公司、烟草局、烟草公司、烟草配送、金叶商店(烟草公司下属的直营店除外)等;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六条具有不予许可情形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见《恩施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见附件2)。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并与住所(生活区)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有专门陈列烟草专卖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专卖品的储存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仓库、停车场。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残疾军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享有不受区域单元规划限制的优先审批权,是指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并能独立自主经营,在优先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行使优先审批权。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详见《恩施市合理布局间距测量方法》(见附件3)。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和入口的最近一侧门中心位置。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经营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内”“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通过听证后,在恩施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恩施州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恩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自2022年12月18日起施行。原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恩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恩市烟专〔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恩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规划

区域名称

区域单元

现有户数(动态)

规划户数

办证指标

舞阳

舞阳片区

126

95

0

土桥片区

162

127

学院片区

160

黄泥片区

147

116

女儿城片区

109

118

9

金子坝

金龙片区

154

174

20

金桂片区

143

156

13

桂花片区

159

169

10

红庙片区

142

155

小渡船

航空片区

153

110

红旗片区

168

市府片区

119

90

六角片区

120

140

书院片区

108

85

机场片区

112

80

小渡船片区

123

92

三岔

红土片区

115

三岔片区

144

新塘片区

150

七里坪片区

136

龙凤

白杨片区

130

102

龙凤片区

121

太阳片区

75

熊家片区

128

101

龙马片区

97

芭蕉

盛家片区

楠木片区

94

芭蕉片区

122

96

白果片区

113

7

屯堡

沐抚片区

84

76

屯堡片区

板桥片区

崔坝

沙地片区

105

崔坝片区

全市合计

4336

3778

备注:在兼顾优化营商环境成果,巩固恩施市社会经济建设的情况下,根据恩施市近年来的卷烟持证零售户数量、盈利水平以及恩施市历年统计年鉴公布数据等测算出零售点区域单元规划户数。办证指标动态管理,每月公示。

附件2

恩施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

序号

内容

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备注

申请主体资格

1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二十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二十九条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

8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租赁门面房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应申明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使用个人私房住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应申明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且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卷烟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应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

经营场所的范围是否与住所相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勘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勘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有害、异味的产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油漆、化肥、农药、建筑装潢、医药保健品、鞭炮、液化气等)不予许可。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11

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如网吧、游戏厅、KTV等)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控烟行动实施》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消防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控烟行动实施》要求;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明确规定要求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网吧、游戏厅、KTV等属于消防安全部门严禁烟火、严禁吸烟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予办理。

《消防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2

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模式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或以电玩游戏机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14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特殊区域

15

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周围(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不予发放、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三条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的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幼儿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16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第四条

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第八条

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布局规划

17

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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