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