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处罚依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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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二、开展全面清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从检查情况看,汇通、佳惠等超市对“限塑令”贯彻执行好,将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和塑料购物袋的价格都张贴在超市的显要处,塑料购物袋价格有0.20元/个、0.40元/个、1.50元/个不等。而商店、农贸市场、农村市场等场所对“限塑令”贯彻执行相当差。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要改变消费者这一习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对经营户、消费者宣传、教育,对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商家、经营户进行查处,全面制定配套措施,培养公众“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才能有力地保证“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全年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467人次,检查农贸市场262个,检查经营户8390户,查处不合格塑料袋3.14万个,主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停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在检查中发现,由于市民早已习惯了“两手空空”上商场,心安理得享受免费塑料购物袋带来的方便,已经对塑料购物袋产生了依赖症这种现状,目前没有更好的、更方便的袋子(篮子)替代塑料袋,因此“限塑令”不能很好地在农贸市场中贯彻执行。

三、强化日常管理、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四、存在的问题

1、塑料袋销售商仍然还在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集贸(农贸)市场符合规定的环保塑料袋销售户极少;

2、我市集贸(农贸)市场的蔬菜、水果、鲜肉、卤制品、干鲜等经营户都仍然还在免费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

3、部分经营户特别是农贸市场经营户对“限塑令”抵着情绪很大;

一、跨前一步,主动配合

在当前迎世博*天行动中,农贸市场秩序的整治成了目前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我所积极响应分局领导提出的跨前一步、主动配合的要求,主动向街道领导和分管负责人汇报辖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现状,并积极参加由街道牵头,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农贸市场整治工作。为此,我所对干部作了动员,并对大家的工作分工重新作了调整,加强了市场整治的力度,确保市场整治能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尽职尽力

建章立制落实市场主办方自律机制

一是建立与市场主办单位的例会制度,定期为其提供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

二是以食品安全为抓手,强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格督促各农贸市场建立了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且做到了亮照率*%、索证索票率*%、购销台帐登记率*%、肉类*%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和批发市场。

三是从签约承诺入手,抓责任落实。目前,辖区内*家农贸市场《*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率已达*%,《*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率已超过*%。此外,我们还与市场主办方签订了关于禽流感、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承诺书。通过签约承诺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场内经营者的责任。

强化巡查加大场内经营户规范力度

所领导亲自带队,依次与辖区三个农贸市场主办方共同开展巡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一是严格按照“六查六看”要求,以肉食品、家禽(活鸡)、豆制品、水果、水产品、粮食、六大类重点商品经营户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是否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索证索票与商品台帐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准确,熟食经营户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检查摊位摆放是否做到不出门、不出边、不出框,场容场貌是否整齐干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无法当场整改的,责令整改限期,由市场主办方负责,并利用周六、周日所领导带队再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助督促市场主办方、经营者进行整改。通过“近距离”、“高频次”督查,督促和警示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强化食品安全,确保场容场貌有所改观。

积极行政锁定市场周边落实整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公共资源,确保公共资产不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主次干道、后街背巷、居民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人防、消防、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市民活动场所、广场、游园、公共场地,以及市政、绿化、给排水、燃气、公交、照明、桥涵、电力、有线电视、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区旧城改造,新建居民小区,开发新区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工程建设时,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人防、消防、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市民广场、游园、公共场地等城市大型公共配套设施。

(一)区规划部门应对竣工核实前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项目跟踪监督,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和删除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批准。

(四)区国土、住建部门在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登记发证中,应按规划用途标注,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禁止分割出售。

(五)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人防工程、停车场、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市民广场和游园(含附属设施)等大型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使用性质,不得分割出售。

(六)区城管部门应对竣工验收后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用途;严禁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毁、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严禁在公共场地搭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广场、游园、绿化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和促销活动。

(八)区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和居民小区消防设施及安全通道的跟踪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严禁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

第三章环卫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已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含安置小区、开发小区)无偿移交给区城管局或乡镇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的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的,须报批准机关同意。拆除的,应按方便使用和不低于原有标准、规模的原则先建后拆。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管理

第八条新建的农贸市场用房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不论产权性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经营,不得分割出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市场内部设施,划行归市,建立健全市场规章制度,规范经营。

第九条安置小区和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建成后由市楚城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收或回购管理。

第十一条区工商局、商务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严格执行《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严禁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严禁在农贸市场周边300米范围内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第十二条区城管局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严禁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农贸市场的权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严禁场外经营。

第五章社区和物管用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社区用房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物管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改变用途,不得出租从事非小区居民活动。

第六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四条区教育局应对新建居民小区幼儿园进行核查,并提出使用意见。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幼儿园,无论产权归谁所有,均不得改变幼儿教育用途。

第七章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十五条人防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产权界定,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履行审批及使用权变更备案手续,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但不得影响防空效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和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危险品。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商业街区和居民小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章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城区的道路、景区、河道、绿化、给排水、燃气、公交、交通标识、照明、桥涵、电力、数字电视、通讯等公用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定期维护、保养或更换,确保设施完好,干净整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擅自占用、挖掘、拆毁。

第十九条居民小区的道路、广场、绿化、游园、给排水、路灯、监控、消防等公共配套设施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主管部门应敦促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维护好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居民小区的燃气、通讯、数字电视、二次供水设备及其运行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强占、故意毁损、破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我国是肉类生产和消费大国,肉食产品已成为人民生活必需品。

为确保肉类食品安全,我国对动物产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广东省食药监:全链条打击震慑违法行为

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多样,私屠滥宰的猪肉未经过检验检疫流入市场、冷鲜肉和冷冻肉冒充鲜猪肉在市场上销售、变质猪肉继续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猪肉入侵农村消费市场等等,都隐藏着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小康》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食药监)了解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未经检验检疫流入市场的私宰肉进行查处,一律予以扣押、没收并销毁,对当事人予以严厉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入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法定责任允许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入场销售的,食药监部门将对其予以查处,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广东省食药监向《小康》记者介绍,食药监部门最近主要采取了以下有力打击措施:

湛江市食药监:飞行检查加强肉类安全监管工作

以湛江市为例,为了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鲜肉产品合乎检验检疫标准,近年来湛江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控非法私宰肉和冷冻肉在市场上流通销售,目前非法私宰肉、走私冷冻肉都得到了有效控制。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景泰告诉《小康》记者,多年来能够有效控制私宰、走私冷冻肉乱象,得易于该市长久以来采取的飞行检查等方式。所谓的飞行检查是指在事先不打招呼的前提下,直接前往实行“场厂挂钩”的外埠屠宰加工企业,逐一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对畜产品采样检测。这种监管手段目前已经成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的常态化机制,对规范肉类市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雷州市食药监:联合作战重拳打击违法猪肉销售

相比省市一级,县一级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更多更复杂。为了加强生猪管理工作,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雷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雷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联席制度》,成立该市生i管理执法大队和出台《雷州市整治规范城区生猪产品市场的工作方案》。

自2015年7月以来,雷州市开展整治生猪产品市场行动,以市生猪管理执法大队为主力军,以市畜牧局为执法主体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为协助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取缔了大批私宰猪肉窝点,使城区生猪管理环境得到净化。但是大批私宰猪肉大户迅速将私宰场转移到邻近城区的乡镇大自然村,这些私屠滥宰的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证明就直接流入市场。

近日,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市城乡各农贸市场猪肉销售点开展整治行动,取缔违法销售猪肉点,查扣猪肉近800斤。据悉今年5月初,南宁市某食品公司业务人员伙同雷州市个别经销商把冷冻猪肉冒充成鲜猪肉运送到城区、镇圩农贸市场猪肉摊档、自然村猪肉摊位或镇圩、自然村路边摆摊销售,在完全脱离冷链的情况下,自布网点、自设摊位、假冒鲜肉、违法经营,欺骗消费者。为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群众利益,雷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作战,5月3日-5日连续三天重拳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猪肉行为。

被查扣猪肉的销售商对雷州市食品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服,向湛江市食药监管理部门提请行政复议。记者问及湛江市食药监局5月初雷州市食药监局对南宁市某食品公司雷州经销商在雷州城区农贸市场销售无效证明(复印件,没有供货者签名盖章)的猪肉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及对经销商叶东(实为杨家镇刘义皇)运输车辆与检疫证明车辆不相符、没有冷链运输等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的庭审听证情况。

一、完成了“两豆”市场准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20*年,市政府把实行豆制品、豆芽菜(下称“两豆”)市场准入制度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切实落实市政府的实事项目,确保人民群众的“两豆”食品消费安全,在深入调查、摸清生产和流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关于豆制品、豆芽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两豆”市场准入的操作程序和规范,确定了环环紧扣的工作步骤,从市场主体到经营户层层落实了“两豆”市场准入的责任制。根据城区农贸市场和县(市)中心农贸市场的不同条件和特点,市、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切合实际,采取对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了“两豆”市场准入实事项目实施到位。到去年年底,城区153家农贸市场,桐庐、临安等县(市)8家中心农贸市场“两豆”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到位;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安等县(市)12家中心农贸市场豆制品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到位,豆芽菜市场准入基本实施到位。年终实事项目通过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和考核。

二、启动了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三、巩固深化“放心肉”工程

20*年度,全市定点屠宰生猪2270*7头,其中市区定点屠宰生猪757672头。*市区及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9%以上,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年未发生与我市有关的群发性猪肉质量安全事件。

(一)有效开展屠宰厂(场)整合工作。

20*年4月20日,*五丰联合肉类集团有限公司(原*肉厂)屠宰分厂、彭埠定点屠宰场先后移址西兴定点屠宰场,11月底,五和丰盛(德清)定点屠宰场正式运营,*余杭区小洋坝定点屠宰场按时关停,至此*市区基本形成一个公司、南北二个定点屠宰场、二个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的格局。各区、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余杭区压减屠宰场4家,临安市压减2家;桐庐县压减1家。截至目前*市共计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场10家,现有屠宰场95家。

(二)进一步加强肉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未检猪肉销售等违法行为。针对个别区域未检肉销售情况有所抬头的现象,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活动;做好传统节日和奥运、西博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加强日常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开展突击检查。1-12月全市组织屠宰执法检查1588次,出动人员11456人次,检查经营户(含屠宰场)55312家次,收缴违法产品7376.81公斤,销毁6636.81公斤;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出动检查2623人次,其中晚上出动796人次,检查屠宰场167家次、各类市场640家次、用肉单位243家次,取缔未检肉销售点62个,查扣未检肉1140.35公斤、销毁917.35公斤。办案2件,行政处罚2000元。处理举报、投诉22次,满意率100%。净化了肉品市场,确保了消费安全。

(二)全面开展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工作。20*年1-12月,全市共抽检44612批次,检验样品103958个,合格103946个,合格率99.99%。其中市区共抽检12002批次,检验样品59179个,抽检比例从去年的5.80%提高到8.16%,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继续开展外地进杭冷鲜肉及牛肉抽检工作。20*年以来,我局会同市畜牧兽医总站、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外地进杭冷鲜肉及*受降屠宰场出场的牛肉进行了4次全面抽检,共抽检肉牛屠宰户37户次,外地进杭冷鲜肉经营企业44家次,抽取样品总计81个批次。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三)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更好地促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肉品质量,以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新颁布为契机,组织举办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班,全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人、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定点屠宰厂(场)的负责人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培训。为提高《条例》宣传效果,我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据统计,一个月来全市共制作悬挂横幅258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760份,各类报纸网站电视媒体报道33篇次,宣传效果良好。同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35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重新审核工作,并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专家组,具体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格审核工作。

(四)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举办了两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培训班,详细解读管理办法中职责要求、工作程序及罚则的等具体内容,把工作要求落实到各屠宰厂(场)。为加强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时监控,我局积极筹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系统,该项目已完成招标。

(五)认真做好屠宰信息采集统计工作。

(六)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屠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登记台帐,促进其规范内部管理,我局集中精力,汇编了《*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及台帐》样本,并统一制作,下发至全市各个屠宰厂(场)作为范本。

四、扎实推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继续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基础上,加强散装酒的经营管理,依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同时积极筹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

一是继续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良好,截至*年12月底,全市酒类经营者共备案登记21394家,备案登记率达87.30%,占全省备案登记的41.68%,继续居全省前列。

二是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为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步伐,保证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深入企业了解《随附单》的使用情况,指导企业准确填写、规范台帐记录,督促批发企业主动开具、零售企业主动索取。截至12月底,全市推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批发企业已达259家,发售酒类流通随附单4885本,244250份。

三是加强对散装酒的流通管理。为规范散装酒的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对市区各超市、农贸市场销售散装酒的抽检,共抽检20家生产厂家,41个批次样品,抽检结果全部合格。另外,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散装酒销售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的法规规定,对超市、商场销售散装酒的标识标签进行了统一规范。

四是加大酒类流通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了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了对随附单的推行使用,共组织检查了酒类批发、超市、农贸市场、餐饮、酒吧等各类经营企业243家,对《随附单》执行不到位、索票、索证不全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5份,5家企业均如期整改。另外还处理投诉举报件2起。

五是积极筹建行业协会,做好了行业协会筹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全面加强流通领域的蔬菜农残检测工作

20*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蔬菜农残检测工作。2月份与市农业局共同组织对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部分超市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季节的蔬菜安全状况,拟定了“蔬菜农残每月重点检测品种”指导目录,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品种蔬菜农残检测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对重点品种的检测。为确保流通领域的蔬菜农残检测,落实了50万元的蔬菜农残检测测试卡补贴,我们还加强了日常检测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20*年1—12月份,全市140家流通企业蔬菜定性检测并网上共公示检测结果54.68万批次,其中合格54.55万批次,检测合格率达到99.76%,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蔬菜消费安全。

六、继续评审认定*市绿色市场

绿色市场的创建对加强企业基础建设,建立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升企业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20*年,我市继续开展绿色市场的评审认定工作。全市有5家单位申报并通过了认证机构国家绿色市场的认定。10家申报创建*市绿色市场的单位中有9家被评审认定为*市绿色市场。此外,国家绿色市场认证机构还对进入3年审验期的2家国家级绿色市场进行了复评,市三绿办委托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对进入3年审验期的25家*市绿色市场进行了复评,均顺利通过复评验收。至此,我市国家级绿色市场已达13家,*市绿色市场已达125家,为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七、组织开展了三绿工程广场宣传活动

一、全面实施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5号)、《*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421号)和《*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细化操作方案》,加强和完善*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体系,实行问责制度。各有关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有效组织,指导辖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和完善以总经理负总责,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分解落实到管理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把蔬菜、猪肉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贯穿到农产品流通的全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要明确对责任人的问责。

二是实施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过程出票与索票的规范化、程序化操作。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总体按照《*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的规范操作程序执行。在猪肉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基本到位的情况下,要着重加强蔬菜流通的追溯管理。各有关城区商贸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的蔬菜批发市场及其经营者与*市区农贸市场、超市经营者交易蔬菜要严格执行“供货出票,货票随行”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操作规范。蔬菜批发市场在前期运行的基础上,要稳定操作模式,切实把住“经营者主动出票和出门查票”的关键环节;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单位要切实把住“进场查票、验票”的关口,并做好台帐记录,确保批发与零售的榫接。农贸市场经营者、超市对猪肉、蔬菜分销餐饮企业和团体伙食单位也要按照规定出具规范的分销凭据,并做好相应台帐,确保流通环节的鲜活农产品能实现质量安全快捷、有效的追溯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考核要求,市区对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的蔬菜、猪肉等重点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索证索票管理将提出考核要求,各有关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考核机制,对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得好的企业要进行表扬,执行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

四是启动追溯,依法处罚。对政府执法抽检和专业检测机构定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猪肉进行销毁并实施追溯。蔬菜农残检测超标,对规范提供票据和索取票据的可依法追溯源头;对零售没有索取票据的依法处罚和曝光;因市场主办方原因导致追溯线索中断的,追究市场主办方责任。

五是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配合,合力一致,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各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对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力度。要建立列会制度,掌握情况,把握进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稳步推进农产品的追溯管理工作。对确定的城区示范单位要重点加强工作的直接指导,以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落实重点监管和督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推进并全面实施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深化放心肉工程

2009年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强化我市放心肉工程。

一是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重新审核工作。我市已对各区、县(市)上报的9家定点屠宰场在会审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审核,今年要继续做好对乡镇定点屠宰场的重新审核工作。对既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的,报市政府授牌发证。对虽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但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对既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不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的屠宰场,提出整合或限期关停意见并做好督促实施。

二是加快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调整和提升改造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和省政府下发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结合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台《*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规划布局实施意见》,以加快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调整步伐,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通过规整屠宰企业,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肉品品质,保障城市的供应。

三是制定《*市小型屠宰场点布局规划》。我市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实行“合理布局、满足消费、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精神,各区、县(市)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提出辖区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及具体布局,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后制定出台《*市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确保边远地区居民吃上放心肉。

四是加快屠宰场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对屠宰企业基础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指导工作,加快屠宰场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

五是完成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系统的搭建。通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有效提高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六是加强外地进杭冷鲜肉的市场准入管理。按照《条例》规定对原已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授牌发证的要求,对目前在杭销售或有意向进杭销售外地企业的屠宰资质开展重新认定,对在《条例》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授牌及屠宰许可证件的屠宰生产企业,其屠宰生产的猪肉不得进杭销售。对进杭销售的外地猪肉经营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出具完整证照票据,建立规范台帐记录,能实现有效追根溯源。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例行抽检,确保进杭销售猪肉的质量安全。

七是开展“屠宰质量管理年”活动。一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编制《定点屠宰场管理手册》,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进行屠宰,严把屠宰质量、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关;二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对定点屠宰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定点屠宰场因管理不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屠宰、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以致严重影响肉品质量、危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三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排点地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未检肉交易等违法行为,杜绝“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确保消费者猪肉食用安全。

三、继续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市民饮酒安全

最近,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要深入贯彻《通知》要求,加强酒类流通基础工作,继续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管理,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市民喝上放心酒。

一是加强酒类流通基础工作。随着旧城改造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关停和新开业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前期掌握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各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酒类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规模及经营状况,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二是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我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已在全市推开使用,但进展不平衡。各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工作指导,加快推行《随附单》使用的步伐,以保证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按照《随附单》的申领发放程序,做好《随附单》的发售管理工作,并每月统计上报《随附单》的发售情况。

三是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管理。对散装酒经营者一定要及时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并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严禁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开启后分装的容器要标注出原散装酒标识标签包装上的所有信息,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散装酒的盛装容器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要求。

五是组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今年要完成*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巩固、深化“两豆”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操作

五、加强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政协委员的多个提案和社会有关方面集中反映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及建议,各区、县(市)要从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加强制度和流程建设,实施食品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操作;建立管理规范,加强对加盟、联营、招商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引导消费,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对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强化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真正赢得消费者心目中安全放心的消费场所。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高效作用

我市食品安全管理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得到了较快发展。今年要继续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一要充分发挥商贸网(三绿工程网)信息平台作用,认真做好三绿工程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管理、监控等方面的工作。各商贸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地三绿工程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三绿工程管理工作动态,加强三绿工程工作交流,推动三绿工程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今年1月5日—今年2月20日

二、整治重点

1、私屠滥宰场所;

2、批发销售鲜肉和熏腊肉制品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肉类冷库和超市;

3、加工制作肉制品的生产企业和小作坊;

4、大中型餐饮机构、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肉单位。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负责本辖区整治工作的统筹安排,商务、畜牧、工商、质监、卫生、食药、教育、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整治责任。

1、打击私屠滥宰

由县商务局牵头,畜牧、工商、质监、卫生、城管、公安等

部门配合,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没收肉品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

2、打击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

县畜牧局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实行驻场检疫,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屠宰过程中要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病害猪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县商务局要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场执行生猪入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

商务、畜牧、工商部门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及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开展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打击经营私屠滥宰肉、病害猪肉行为

工商部门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猪肉销售摊点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

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

合格,严肃查处销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行为。

5、严防私屠滥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食品加工和餐饮环节

质监和卫生(食药)部门重点监督加工制作肉制品的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大中型餐饮机构、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集体用肉单位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防止私屠滥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食品加工环节,严厉打击采购病死猪肉或来路不明的肉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3、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大力宣传“放心肉”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又要组织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安排,涉及曝光的案件和事件须报县食安委审核后方可。

律法规的行为要严厉查处,顶格处罚,宁重勿轻。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严惩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区(包括*片区、*片区、经济开发区)的新建菜市场必须依据20*年编制的《*市城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浙江省地方标准-20*《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对拟保留的*菜市场、*菜市场、城南菜市场、*农贸城、*街菜市场和*菜市场,依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标准化改造提升。

二、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为民、便民、惠民、以人为本”原则;

2.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收益、谁改造”原则;

3.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验收”原则;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监管、分步实施”原则。

三、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的规划与设计要求

1.新建和改造提升菜市场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实施。菜市场规划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移作它用。菜市场周边要适当控制规划建设商业用房,服务半径以内不得有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2.由经济主体投资的新建菜市场,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在公开出让条件中,应规定商位(包括营业房、摊位和交易场地)只许可部分出售(即有条件地出售周边营业房)的限制条款;明确市场举办者要成立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市场物业管理等条件。

3.菜市场设置要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方便居民购菜。菜市场服务半径一般为500—1000米之间。

4.新建菜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市场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5.新建和改造提升菜市场必须留出足够的停车场地,其中新建菜市场的停车场面积不少于市场商业用房面积的20%。有条件的菜市场要加强环境的绿化、美化。

6.新建和改造提升菜市场必须建立封闭式熟食品销售橱窗、畜禽销售屠宰场所、垃圾房和配置固定标准衡器;设置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并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附近;200个摊位以上的规模菜市场都要配套建设垃圾中转设施。

四、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的有关扶持政策

1.土地、建设费用优惠政策。新建和改造提升菜市场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其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予以先征收后补助。对符合规划、申报列入改造的菜市场,允许保持既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

2.财政补助政策。对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菜市场,其改造资金主要由市场举办者筹措。市政府根据其市场收益、改造投入、验收意见等因素,确定分类补助比例,经市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菜市场领导小组”)组织审计审核、验收后,由市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助。分类补助申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星级市场奖励政策。鼓励市场举办者参加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重点市场创建活动。市政府对达到“星级文明规范”菜市场的举办单位,根据不同星级分别给予:一星级1万元、二星级3万元、三星级5万元、四星级10万元、五星级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重点市场(含区域性重点市场)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并由市工商部门推荐申报省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5.“商品准入工程”补助政策。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副食品等商品准入制度;鼓励菜市场实施“品牌”工程,对推广品牌商品、引进品牌食品、副食品经营单位,优先安排摊位;设置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统一配置商贸计量器具,建立市场贸易计量管理制度;200个摊位以上的菜市场必须设立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点,加强上市农产品检测。对上述实施商品准入工程、品牌推广、配设计量器具和农产品检测设施等的投入,市政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五、加强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2.明确菜市场建设改造和综合管理职责。市工商局负责督促做好菜市场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并负责会同市发改、规建、国土、卫生、农业、环保、经贸等部门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菜市场土地出让条件设置、施工前初步设计会审和工程完工后标准化验收等环节审核把关。市规建局负责做好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督促严格按照市区菜市场布局规划,强化既有菜市场的规划管理,加强对新建菜市场的规划控制。市发改局负责菜市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市财政局负责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各类补助、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把好菜市场及场内食品经营户的卫生审查关。市农业局负责动植物的检疫、检验工作,督促市场举办者做好进场农产品的检测工作。

3.建立菜市场举办者准入、退出机制。要严格菜市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菜市场规划布局的,要适时进行调整;对列入菜市场改造提升计划、市场举办者不愿意改造,或改造后考核验收不达标,且经责令继续整改仍不达标的菜市场,可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市场举办者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取缔市场;对新建菜市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利用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现状

*市2001年撤地设市,规划中心城市面积140平方公里,截止2007年底,中心城市人口约40万人。经过近年来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有了很大改善,各类商业网点发展迅速。一批辐射周边县区、深入社区体现便民利民的大中小型超市和便利店积极发展,专业店、专卖店呈现网点积聚、经营细化的趋向,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逐步做大做强,星级宾馆数量增多,餐饮名店从无到有,适应改革开放和生产生活需要的商业服务业网络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存在的问题

*中心城市商业网点在总体上缺乏科学的调控手段和方法,布局不够合理,许多网点配套设施不尽完善,没有形成品牌特色。零售大中型网点布局在市中心地带积聚过密,业态雷同,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完善,信息化管理水平低;批发市场一部分是在传统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部分是新建的,总体上不够成熟。一是市场建设与发展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存在盲目、重建、乱建现象;二是没有与*交通枢纽地位和绿色产业突破发展相匹配的“中转型”“产地型”等大型批发市场;三是同类市场竞争激烈,除各自所处位置不同外经营的产品大同小异,缺乏经营特色和专业性;四是市场规范化、规模化程度不高,散、小、差、档次低,自然形成占道街市,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五是相应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如公厕、停车场、垃圾处理等。商业街都是自然形成的普通商业街,缺乏个性特点和商业文化氛围,功能不完善。现代物流业发展滞后,市场功能不完善,商贸流通业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低。餐饮服务业知名品牌少,停车场地不足,小型餐馆店容店貌差;服务业功能不完善,一些新型服务业态有待进一步开发。

二、规划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一)规划指导思想

按照“优化市场布局,合理配置资源”这一总的指导思想,以*突破发展为总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商业活市和培育大市场、大流通、大商贸格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目标,以满足市场需要和方便人民生活为出发点,立足于提高商业服务功能、增强城市辐射力、建设*南部地区重要商贸流通城市;优化资源配置,突出地方特色,建立与城市建设、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先进、配套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商业网点规划体系,为调控、引导城市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坚持经济围绕市场转,城市围绕市场建,产业围绕市场育的城市经营理念,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档次,以特色市场形成培育特色产业的载体,以市场发展带动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扩大内需,方便消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划原则

按照“以汉江为主轴、一江两岸、三水环绕、四桥五道、湖光山色、提升江南、开发江北”的架构,加大中心城市建设力度的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改造与新建相统筹的原则。江南城区以改造提升为主、新建为辅,江北以规范发展为重点。商业网点布局要适应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发展需要,逐步向江北、向居民住行流向区域集中,坚持网点总量适度,注重大中型与小型、改造与新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科学合理布局。

1、整体设计,通盘规划。市场布局应当立足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既要着眼于长远,研究消费规律和发展趋势,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市场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配置。

2、前瞻谋划,适度超前。市场布局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的总方针,在市场分布、业态设置、购物环境等方面适度超前,提升建设起点和标准。

3、协调发展,优化结构。市场布局应当做到总量适度、结构合理,注重大型与中小型、新建与改造、集中与分散、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形成整体适当分散、局部相对集中的布局结构;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4、凸现特色,发挥优势。市场布局应当体现层次化、多样化的要求,确定不同业态、不同类型的市场规模和数量。将结构调整与业态创新相结合,促进优势互补,提高各层次、各类型市场的协同效应,凸现特色、打造品牌、树立形象。

5、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市场的发展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和城市品位,市场的便利和繁荣有利于满足城乡居民的日常消费和企业的生产消费,便民利民是发展市场的重要目标之一。

6、规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商业网点总量调控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投资者和经营者在我市商品市场的建设和调整中把握市场定位,避免业态雷同、结构失衡而导致的恶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争创良好效益。

三、规划目标与依据

(一)规划目标

立足*中心城区,服务*市域,辐射秦巴地区,关联川陕鄂渝,依托*城市特色,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现代商贸市场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及城市的发展需要。到2012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达到中西部地区中等发达地级城市的水平,基本实现小康社会商业服务水平目标;把*建设成为区域性、开放性、综合发展、功能齐全、商贾云集的二级物流枢纽城市和秦巴地区商贸中心,成为极具特色的购物、休闲、旅游、度假胜地。

(二)规划依据

1、《*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第五次纪要》2007.11.27.

2、《*市城市总体规划》

3、《*市中心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08.30.

4、《*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5、《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6、现状基础资料调研:

《*市中心城市长岭片区规划》

《*市中心城市黄沟片区规划》

*市中心城市三办、四镇规划建议

四、规划范围、期限

(一)规划范围

*市中心城市所辖三办、四镇,约140平方公里。即:新城办、老城办、江北办,张滩镇、关庙镇、建民镇、吉河镇。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8年-2012年。

五、市场布局规划

(一)市场体系及分类

规划将建立功能明确、联系密切的三级市场体系。以面向全市域或跨地区服务的大型批发(批零综合)市场作为一级市场;以为中心城区服务的各类专业市场作为二级市场;以直接为居民社区服务的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三级市场;以商业街作为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

本规划将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五类: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蔬菜市场、建材市场。

(二)市场布局规划

1、布局的原则

依照三级市场的划分,在中心城圈层、城郊圈层、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聚居区等处,坚持有较充裕土地储备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

2、主要市场布置

主要市场规划30个。新建18个,改造提升12个,逐步取缔占道、马路等散、小、差、档次低市场17个。综合类批发市场6个,专业批发市场8个,农贸市场6个,蔬菜市场6个,建材市场4个。

<1>一级市场布置(区域性批发市场)

安运司综合批发商城、培新批发市场、秦巴市场、满意建材市场、江华建材市场、园区新型建材市场、开亮农产品批发市场、兴华中药材批发市场、张岭汽车重型设备及配件市场、张岭民荣肉品交易中心、兴华(东坝)水果批发市场。

<2>二级市场布置(专业性批发市场)

西进站路综合市场、张沟桥小商品市场、吉河大型苗木花卉鱼鸟市场、天元茶叶(土特产品)市场、园区汽车交易市场、同昌农贸市场、育才西路钢材市场、张滩镇王湾蔬菜批发市场、高井一里坡粮油批发市场。

<3>三级市场布置(商品交易批发市场)

马坡岭综合市场、鼓楼东街牛羊肉品交易市场、建民镇农贸市场、张滩镇农贸市场、南门农贸市场、兴安标准化蔬菜市场、高井蔬菜市场、大南门净菜市场、西坝蔬菜市场、文昌路蔬菜市场。

<4>主要商业街布置

主要商业街规划18条,其中步行商业街3条。其中:新建3条,改造提升15条。

具体布置为:金州南路步行商业街、滨江步行商业街、北门里仿古步行商业街、金州北路青春时尚街、兴安中路东街精品男装街、兴安中路西街精品女装街、兴安西路中药浴足休闲街、巴山西路药品药械街、育才路文化音响数码产品街、大桥南路西街丝绸服饰街、东关民族风味小吃街、伊斯兰风情文化街、鼓楼东街民族夜市街、鼓楼文化娱乐街、城堤公园旅游休闲街、汉水文化园旅游休闲街、水西门夜市街、中度商业街。

(三)配套设施建设

六、实施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市场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3、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改造和新建各类批发市场,采取由市商务局牵头审批或举行听证程序、会审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单体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在立项前申请市商业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审批或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周边商业单位、居住区组织、消费者代表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商业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应将听证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听证意见作为颁发商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所需审核的要件之一。

4、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市中心城市市场建设规划》和《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网点,并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规定,由规划部门按审批报建程序具体实施。

5、规划所确定的商品市场用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做它用。对不按照规划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6、提升改造传统商业街,建设发展各类现代商业街,实行市级商业特色街命名制。

7、开放市场,招商引资。依据本规划,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将重点商品市场项目纳入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吸引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者来*市投资各类商业网点的建设发展,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采用连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和信息手段改造、建设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中心和街区开发。

8、营造氛围,打造诚信。诚信是提高商业网点经营质量的基本要求。要加强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要对商业网点特别是肉菜市场加强监管,要引导企业和商户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杜绝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对经销假冒伪劣、价格欺诈、欺行霸市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开展商业信用企业授信试点工作,积极动员群众、媒体、行业协会参与监督,形成“社会造诚信,诚信为社会”的良好商业氛围。

10、新建和改造的市场建设项目,市建设局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六项规费和汉滨区环卫局收取的建设垃圾处理污染费给予一定的减免。在办理消防安全等有关手续上,除交纳工本费外,消防设施配套费等一律免收。

11、对于新建和改造市场,采取“先运行后规范”的办法,扶持发展。新建市场允许企业试运行二至三年,改造市场允许企业试运行一年。试运行期间,只作备案登记,试运行期满后全面实行规范运作。

12、在市场内由市工商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办公室,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对内统一服务,对外统一办公。

濮阳市卫生监督局,河南濮阳457000

[

关键词]道口烧鸡;质量;卫生;调查

道口烧鸡是一种具有传统特色的河南地方食品,由于其感观性状良好、营养、方便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传统工艺的加工制作到运送、储存、销售等过程中极易受到污染,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隐患。尽管近年来增加了真空预包装产品,但是,由于风味改变较大,仍以消费散装产品为主,为此我们对道口烧鸡加工、销售及贮存过程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对各环节的烧鸡质量进行了抽样监测。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3]要求,2013年7—10月份,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生产加工、销售道口烧鸡较多的郑州、安阳、驻马店、濮阳市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滑县境内道口烧鸡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1.2方法

1.21现场调查对参加本次调查的卫生监督人员实行统一集中培训,设定统一的调查程序和评判标准,制定项目齐全、固定格式的调查表,对郑州、安阳、驻马店、濮阳市等4地区的120家烧鸡生产经营单位的包装、生产环境、工艺、原材料进行现场调查,当场填写调查表格。对其超市、农贸市场、前店后场加工作坊等流通环节烧鸡进行无菌采样送检。

1.2.2资料收集从道口烧鸡生产单位所在地市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近三年本地生产企业出品的道口烧鸡检测结果。

1.2.3质量评价散装道口烧鸡、预包装道口烧鸡分别依据国标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和GB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产品不合格。

按照GB/T4789—200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4]、GB478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5]、GB/T5009—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理化检验》[6]、GB5009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7]、GB/T23495—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理化检验》[8]等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2结果

2.1道口烧鸡的基本情况

道口烧鸡是以道口鸡、道口鸡与其他品种杂交选育的适用鸡和其他鸡等鸡种为主要原料,以特定的配方作料和老汤调味,经宰杀、浸烫、脱毛、造型、晾干、上色、油炸配料、煮制等工艺而制成的,具有鲜香醇厚、风味独特的地方传统特色食品,并被列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仅滑县就有各类烧鸡加工制作单位或作坊250余家,除少数规模较大企业建立了专门食品加工厂,对厂区和车间进行合理设计和布局,屠宰加工工艺科学,原料采购、验收及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管理,产品用专用运输车辆统一配送,在其经营门店或食品超市中销售外。仍有一部分道口烧鸡加工经营单位以人工屠宰为主,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分离,设有自己的专售门市兼批发外销渠道。另一部分经营单位前店后场,实行现场加工制作销售。随着科技发展,部分烧鸡生产经营单位在传统生产工艺的基础上增设了真空包装工序,生产加工真空预包装烧鸡罐头,使烧鸡得以销往全国各地。

2.2不同生产经营环节道口烧鸡抽检样品合格情况

生产企业、超市及农贸市场、前店后场加工经营场所道口烧鸡抽检合格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0.03,P<0.010)。生产企业道口烧鸡抽检合格率明显高于其他环节。见表1。

2.3不同包装形式的道口烧鸡抽检样品的合格情况

真空预包装道口烧鸡与散装道口烧鸡抽检结果合格率比较差异有显著统计学意义(χ2=8.10,P<0.005)。真空预包装包装道口烧鸡合格率明显高于散装道口烧鸡。见表2。

2.4不同地区道口烧鸡抽检样品合格情况

四个地市道口烧鸡样品抽检合格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96,P>0.050)。见表3。

2.5道口烧鸡不同检测指标合格情况

道口烧鸡微生物指标与理化指标检测合格率比较差异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χ2=32,P<0.005)。理化指标检测合格率明显高于微生物指标。见表4。

3分析讨论

3.1从企规模分析

3.2从检测指标合格情况分析

从检测指标合格情况分析,道口烧鸡生产、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的人为微生物污染是导致道口烧鸡不合格的关键。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卫生操作行为,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保证道口烧鸡卫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责任分工,加大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把道口烧鸡生产、运输、销售关,达到从生产到消费的无缝监管。

3.3从包装工艺分析

道口烧鸡的真空包装,避免了食品的二次污染,极大提高了食品保质期限,拓宽了道口烧鸡的销售范围,但是由于其增设了密封、杀菌和冷却等工艺,影响了道口烧鸡的传统风味,科学地改进其加工、包装工艺是提高其产品品质、扩大销售范围的重要措施。

3.4从国家政策分析

2004年制定的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2004道口烧鸡标准在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将《河南省地方标准道口烧鸡》DB41/T373—2004和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比对研究,结果发现,《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和《肉类罐头卫生标准》已经涵盖了道口烧鸡标准的内容和指标,在充分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道口烧鸡生产经营单位、道口烧鸡协会等意见基础上,建议将《道口烧鸡》DB41/T373--2004地方标准废止。2013年11月河南省卫生厅组织的食品安全专家组经充分论证,已将该标准予以废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3]河南省卫生厅,豫卫监(2013)37号.《河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Z].2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4789—2003、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200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5009—2003《食品卫生理化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5009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4789—2003、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200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3495—2009《食品卫生理化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年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区商务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区定点屠宰办区酒管办、区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重点

重点监管定点屠宰场的规范屠宰与检疫,病害肉品的集中处理与销毁,超市及集贸市场上市肉品的检验合格证及随附单;酒类生产企业的规范操作,流通企业合格证及随附单等关键环节。

四、工作计划

(一)元旦、春节食品安全检查。元旦、春节前后对全区酒类供应市场、肉制品销售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要求不留死角,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

(三)“五一”节集中检查。重点对定点屠宰场、重点超市、农贸市场、重点酒类批零经营户进行抽查回访,巩固整治成果,查漏补缺。

(四)暑假期间肉品及啤酒消费市场专项检查。针对暑假期间天气酷热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易腐鲜肉、假劣啤酒的检查查处,保障市场有序供应。

(五)中秋、国庆节前后集中检查。要对全区酒类供应市场、肉制品销售市场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从严处罚违规商家及人员,保障市场供应安全。

(六)着力开展放心肉专项检查。根据年度发现的关于定点屠宰肉品和肉制品安全问题,布置专项检查行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

THE END
1.检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https://www.xuan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030227.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https://www.cdctj.com.cn/system/2024/12/10/030154563.shtml
3.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工作。二是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规定贮存、运输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同时http://www.cnlawweb.net/legal/comments/2024120746298.html
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考点梳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https://gs.huatu.com/2024/1210/1785755.html
5.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的关于"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的答案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小编就为介绍一下改题答案吧。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https://www.duote.com/tech/tiku/499156.html
6.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超过保质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id=caa4d51c6057d3002301
7.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商场超市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A 复制 纠错https://www.shuashuati.com/ti/315d62afa60d483086630ecb4a828ebe.html?fm=bdb91f85b109a11493f312f2d7cf612762
8.国家和各省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相关法规汇总202104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http://law.foodmate.net/show-185829.html
9.食品安全宣传周知识问答5、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怎样做? A、直接退回商家 B、直接销毁 C、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D、下架 6、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7、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有()? A、一次性塑料管 B、https://www.wjx.cn/vm/hdiYJAQ.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