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旺兴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天津市旺兴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处罚〔2022〕51号

当事人:天津市旺兴源烟酒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2MG484

住所:西青区中北镇侯台碧水家园底商A区1号4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祥

身份证件号码:231**************9

2022年5月13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我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说明其合法取得,也无法说明提供者。当事人通过散客随机收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再进行售卖,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鉴定材料,其中包括商标鉴定书等,当事人查阅后表示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单据,说明实际销售的价格,故无法计算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当事人表示按照商品市场参考价目表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情况如下:泸州国窖“1573”38°/500ml,6瓶,999元/瓶;泸州国窖“1573”52°/500ml,12瓶,1399元/瓶;泸州窖龄“30年”52°/500ml,2瓶,368元/瓶;剑南春52°/500ml,3瓶,545元/瓶;洋河“天之蓝”42°/480ml,21瓶,340元/瓶。共计44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该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为:6*999+12*1399+2*368+3*545+21*340=32293元。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4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检查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5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022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中罚告〔2022〕5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在案发后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五)、(九)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44瓶;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THE END
1.西宁市局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对营业执照登记为同一地址,但实际经营铺面为多个的,要通过实地核查予以区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经营范围为http://qh.tobacco.gov.cn/xns/gggg/202407/5338aafd0f744e0e899c74c9ea5e7b1b.shtml
2.烟酒商行的经营范围有哪些烟酒商行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李胜春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烟酒商行的经营范围有香烟,预包装食品、烟具、酒具、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其他散装食品批发;卷烟,预包装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91509.html
3.烟酒商行如何写经营范围烟酒商行经营范围可以写:营业范围可以填写经营烟酒、茶叶、茶具、预包装食品等方面。经营烟酒零售生意,先要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和《酒类专卖许可证》以后,营业执照才能写上烟酒这样的经营范围。烟酒属于专卖物品,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才能够进行售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https://www.64365.com/zs/2268337.aspx
4.合肥庐阳区皓德烟酒商行法人名称:合肥庐阳区皓德烟酒商行 简称:皓德烟酒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340103600197179 发证机关: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8月08日 所属分类:化肥?庐阳区化肥 https://www.11467.com/hefei/co/137504.htm
5.金华市金东区露子烟酒商行(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社区了解企业详情:付费查询金华市金东区露子烟酒商行的企业法人、经营状态、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登记日期、经营期限、企业地址、经营范围、股东信息、成员信息、公司年报、投资公司、企业高管、分支机构、商标信息、诉讼信息、变更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对外投资等等。 https://gongshang.mingluji.com/zhejiang/name/%E9%87%91%E5%8D%8E%E5%B8%82%E9%87%91%E4%B8%9C%E5%8C%BA%E9%9C%B2%E5%AD%90%E7%83%9F%E9%85%92%E5%95%86%E8%A1%8C
6.姜堰区金香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简介:姜堰区金香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8-12-22,经营者为冯凤琴,注册资本为10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21204MADMLR5A2K,当前处于存续状态。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太平社区富贵花园8幢104,所属行业为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https://www.qixin.com/related/3a47da75-124b-42f0-a11b-259b11462a87
7.沧州市运河区祥宏烟酒商行简介:沧州市运河区祥宏烟酒商行(曾用名:沧州市运河区祥宏副食部)成立于2009-03-02,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经营者为杨兰东,目前处于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以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为主。通过企查查大数据分析,沧州市运河区祥宏烟酒商行共此外还拥有资质证书3个。风险方面企查查共发现沧州市运河区祥宏烟酒商行有司https://www.qichacha.com/firm_183f729d0f0823ec7549851d289e41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