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齐*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蔡*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蔡*与齐*经介绍人高*介绍2014年2月份订婚,2014年农历4月26日认门,并协商定于2014年农历8月28日举行婚礼。后双方未举行婚礼,即解除婚约。期间,齐*订婚给付蔡*6600元,认门给付蔡*10100元,嫁娶贴给付蔡*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蔡*与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对齐*要求蔡*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齐*另主张,给付**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对、白金钻戒1个、彩金项链1条、玛瑙手链1条,蔡*否认,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蔡*辩称,齐*起诉前已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蔡*返还彩礼,齐*否认,蔡*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齐*主张因准备婚礼的各项损失30余万元及蔡*辩称嫁娶贴2000元不属于彩礼,与法不符,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故齐*给付**彩礼应认定为187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蔡*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齐*彩礼18700元。二、驳回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蔡*负担。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齐*答辩称,上诉人称解除婚约是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与实际不符,被上诉人至今没放弃与上诉人结婚的念头,根本就不同意解除婚约且由始至终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过错。二、上诉人收到的彩礼不只是现金18700元,还有价值3万多元的黄金等物品,这些钱物都是出自被上诉人之手,上诉人称是被上诉人赠与,与实际不符。被上诉人既未与上诉人同居生活,又没与上诉人举行婚礼,何况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同意赠与给上诉人,既然上诉人提出解除婚约,上诉人就应将上述物品返还。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应按照一定比例判决返还被上诉人礼金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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